惠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法律劳动法_法律-地方法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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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共阅 惠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业主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
2、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相应义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备案 第四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五条 业主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附件 1)。欢迎共阅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
3、的书面要求(附件 1)。符合本条上款规定条件之一需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要求协助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和与规定条件相应的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资料,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核对。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第七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 7 至15 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
4、表担任。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 5 日内应及时回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者在收到通知后 5 日内未及时回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的,视其为放弃筹备组成员资格,建设单位放弃筹备组成员资格的,仍应履行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及时向筹备组提供下列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活动
5、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业主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备案第四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
6、联 欢迎共阅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上述资料由筹备组组长保管或由筹备组组长指定筹备组其他成员保管,筹备组不得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后,筹备组组长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给首届业主委员会。第十条 筹备组业主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的企业及下属单位任职;(五)具备必要
7、的工作时间。第十一条 筹备组业主代表的选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联名业主拟定关于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公告(附件 2)。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关于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公告、市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推荐登记表(附件 3)、推荐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附件 4)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7日以上,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事宜。关于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公告应当明确业主代表的人数、业主代表候选人的条件、提交资料的方式和时间期限等。第十二条 推荐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公告公示期内,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可以采取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等方式产生。活动
8、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业主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备案第四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
9、联 欢迎共阅 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将填写好的市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推荐登记表和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其本人成为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的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公告公示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业主的物权份额和物业用途、业主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符合条件的筹备组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再次推荐;经再次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仍未达到规定人数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终止。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较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组织业主代表候选人协商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经协商未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第十三条 筹备组业主代表的异议处理。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业主代表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3 日以上。公示期间,业主对业主代表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 7 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书面答复。业主代表存在不符合担任筹备组业主代表条件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空缺名额按筹备组候选代表推选程序重新选定。第十四条 确立筹备组。筹备组业主代表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经调
11、查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和组成人员名单的通告(附件 5)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自组成人员名单通告之日起成立。筹备组应制定筹备组工作人员证,筹备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须佩戴工作证参与业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业主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
12、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备案第四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 欢迎共阅 大会的筹备工作。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依法设立或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完成之日起 10 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资料、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其职责自行终止。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拟订管理
13、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
14、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业主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备案第四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
15、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 欢迎共阅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六)业主应尽的义务;(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三)业主
16、委员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和职务终止等;(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办法等;(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
17、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业主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备案第四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 欢迎共阅 (十二)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十三)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
18、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第二十条 公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筹备组应当将拟订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业主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 5 日内予以书面形式答复。对业主的异议,筹备组应当集体讨论并书面记录,经超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同意的,应予采纳。经征求意见,筹备组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修改的,应当将经过修改后的上述征求意见稿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第二十一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
19、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和业主总人数:(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第二十二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
20、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业主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备案第四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 欢迎共阅 大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
21、业主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二
22、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 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业主和非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
23、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业主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备案第四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 欢迎共阅 宅业主组成,可以采取业主自荐或推荐等方式产生。通知公告期内,业主
24、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将填写好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附件 6)和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附件 7)、本人和推荐其本人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筹备组,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的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核对。第二十七条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通知公告期满后,由筹备组根据已制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少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由筹备组继续组织业主推荐。如候选人人数再次不满筹备组工作自行终止。筹备组应当将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25、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日。公示期间,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后 7 日内向筹备组反映,筹备组应在 5 日内及时答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情形的,由筹备组取消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第二十八条 发出会议通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5 日前,筹备组应当将关于召开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附件 8)、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7 日。并将关于召开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提前 15 日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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