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法律婚姻法_法律-政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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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对医疗机构的 医疗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调解 与处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医患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公平 公正、依法处置的原则。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 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2、;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患 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导管理,组织成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 安管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 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上产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公平公正依法处置的原则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
3、法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导管理组织成立由专兼职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医调中心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医患纠纷人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医 调中心),医调中心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 民调解委员会等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 观公正地报道医患纠纷事件,正确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
4、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提 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方应当依法 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医疗技 术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建 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报告制度。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 责,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建立治安保卫组织 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制定内 部单位治安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
5、员违法违规行为通报 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 责任制度。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上产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公平公正依法处置的原则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导管理组织成立由专兼职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医调
6、中心医调中心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医患纠纷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接待患方咨 询和投诉,宣传医疗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医患纠纷。医患纠 纷调解室应当配备专(兼)职调解员、相关学科专家和医疗机构法律 顾问等专业人员,主动配合医调中心工作。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积 极协调公安机关在医院或周边设立警务室。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之间应建立联络员和情 报互通机制,医疗机构发现有重大医患纠纷苗头的,应及时报告所 在地公安机关。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将辖区内县级以上医疗 机构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治安保
7、卫重点单位,指导 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治安防范制度和措施,及时整改治安隐患,落实 相关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参 保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 本,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 担。第三章 处置 第十五条 医患纠纷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区范围内省、市属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由市医调中心负责处置;其他医疗机构的 医患纠纷,由所在地县(市)区医调中心负责处置。第十六条 医调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二)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建议 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
8、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上产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公平公正依法处置的原则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导管理组织成立由专兼职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医调中心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医患纠纷人(三)向政府有关部门
9、通报医患纠纷和调处工作的情况。第十七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调解医患纠纷,防止医患纠纷激化;(二)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三)向患者及其亲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患纠纷调解咨询和服 务;(四)对医患双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对达不 成协议的,应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告知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 纷。第十八条医患纠纷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处理解决:(一)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向医调中心申请调解;(三)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九条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10、下列程序处 置:(一)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及 同级医调中心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方;(二)医疗机构应当认真听取患方的诉求,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 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上产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公平公正依法处置的原则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导管理组织成立由专兼职序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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