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实施人力资源绩效管理_办公文档-规章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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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 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 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 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 表,委托用
2、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 分。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合同;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
3、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第四条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 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 证书。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证书 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 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 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 3 年在本 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 3 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 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
5、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 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第四条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劳动
6、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第四条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
7、件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结婚证;2.配偶身份证;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6.满 16 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 籍证明。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
8、受理并出 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 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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