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金融证券股票经典资料_金融证券-金融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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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 各市场参与人: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助力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 年 9 月 22 日发布实施的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上证发2017 58 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2、司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非公开发第 2 页 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
3、司债券。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并在上交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可转换债券申请在上交所挂牌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债券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上交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由上交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第四条 发行人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上交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第五条 上交所为可转换债券提供挂牌转让及信息披露服务。可转换债券在上交所挂牌转让,不表明上交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该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4、参与认购或交易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投资者在申请转股时还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第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承销机构、主办券商、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等助力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发布实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5、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促进公司债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非公开发第页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第 3 页 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本办法、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相关约定履行义务,及时办理转股等事宜,维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第二章 挂牌与转让 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债券在上交所挂牌转让,除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6、)发行人为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三)可转换债券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不超过6 年;(五)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第八条 发行可转换债券并在上交所挂牌转让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除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转股期及转股申报期安排;(二)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价格(以下简称转股价格)的确定
7、和修正安排;(三)向原股东的配售安排;(四)无法转股的情形及利益补偿安排;助力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发布实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促进公司债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
8、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非公开发第页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第 4 页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还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披露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案、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第九条 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除满足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发行人现有股东人数、前 10 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以及未到期可转换债券的余额、期限和债券持有人等情况;(二)转股价格及其确定方式;(三)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因增资、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
9、,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四)可转换债券转股时不足转换成一股的补偿方式;(五)转股期及转股申报期安排;(六)债券持有人及时掌握发行人股东人数及变化的信息披露安排;(七)出现因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等导致债券持有人无法转股及发行人拟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情形时,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补偿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措施触发情形及时点、补偿程序、补偿方式及具体安排等内容;(八)持有人及股东利益相关契约条款的内容(如有);(九)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募集说明书还应当载明转股时持有人不符合全国股转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时的安排;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转股条款、募集资金用
10、途等,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股票发行的相关监管要求。第十条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修正转股价格时,应当提交发行人助力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发布实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促进公司债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11、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非公开发第页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第 5 页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十一条 可转换债券的转让及质押回购等事项按照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如发生股票暂停转让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上交所申请可转换债券停牌;如发生股票恢复转让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上交所申请可转换债券复牌。第三章 转股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转股时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应当委托主办券商代为办理转股业务。发行人申请转股时为非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
12、,应当委托受托管理人代为办理转股业务。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当由可转换债券的主承销商担任。委托代办转股业务的相关事项应当通过书面协议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申报转股时,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的,债券持有人均不得申报转股。转股申报期内,申请转股的债券持有人加上现有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按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部分转股,超过 200 人部分的转股申报不进行转股。债券持有人为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不受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影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转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可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第十五条 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后可
13、以转股。每 3 个月可设置一次转股申报助力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发布实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促进公司债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非
14、公开发第页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第 6 页 期,转股申报期不得少于 5 个交易日,不得多于 10 个交易日。第十六条 转股申报期内,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转股。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前,应当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当日买入的可转换债券当日可以申报转股。当日申报转股的,当日收盘前可以撤销申报。第十七条 上交所按照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对可转换债券的转股申报进行记录,并将该记录发送中国结算。第十八条 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股申报数据,对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中的可转换债券份额予以冻结。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报转股的可转换债券
15、数量大于其实际可用可转换债券余额的,中国结算按其实际可用的可转换债券余额予以冻结。上交所将经中国结算确认的有效申报记录发送给发行人。第十九条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按以下流程办理可转换债券转股业务:(一)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发送的有效转股申报记录后,应当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其委托的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转股,并提交以下材料:1.可转换债券转股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触发转股的条件、申报转股的债券持有人情况和申报转股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不得转股的情形;2.可转换债券转股明细表。转股明细表应当载明申报转股且符合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价格、拟注销的可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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