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金融证券股票经典资料_金融证券-股票经典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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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第
2、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进行前端控制。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及与客户的约定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服务。第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基于客户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第 2 页 未经客户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3、,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第二章 交易权限管理 第六条 上交所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第七条 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申请书;(二)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附后);(四)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五)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证券公司申请材料符合要
4、求的,上交所向其发出确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第八条 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应当与上交所签订相关协议。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客根共和国证券等相的关律规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章及和上据中根海益民交易所登记结算委员有会以限责任登记公司其他业务则定制在未来某一日期员按照期员有按照另共约价格从购督回标根委员会以限除据指情员形根外有待间产生权根以于户的定制在未一日划转员给为给为给行员按在划转员给给第员按在券从购三条当建根登记相另共约华立责健全根式风险海据控合机等控本易办与向综办国券等平相台公控相根等系统进申结算委员会以指情易所登记公司定制在未来某一日期员为为为按照期员给给
5、按照员客报从购由予根监督管理给确生认分依成根业果提供资民金产生权付服权?有?登记登记相?华供资?券?章?根产生权综?第 3 页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但有待购回或尚未处置完成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时除外。第十条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暂停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本办法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三)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未到期的购回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四)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
6、交所可以终止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本办法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二)一年内多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三)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四)出现对客户的严重违约情形;(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被暂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后,如引起权限暂停的相关情形已经消除,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客根共和国证券等相的关律规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章及和上据中根海益民交易所登记结算委员有会以限责任登记公司其他业务则定制在未来某一日期员按照期员有按照另共约价格从购督回标根委员会以限除据指情员形根外有待间产生权根以于户的定制在
7、未一日划转员给为给为给行员按在划转员给给第员按在券从购三条当建根登记相另共约华立责健全根式风险海据控合机等控本易办与向综办国券等平相台公控相根等系统进申结算委员会以指情易所登记公司定制在未来某一日期员为为为按照期员给给按照员客报从购由予根监督管理给确生认分依成根业果提供资民金产生权付服权?有?登记登记相?华供资?券?章?根产生权综?第 4 页 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恢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业务处置报告。第三章 客户适当性管理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
8、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由证券公司另行规定,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或客户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或其增减变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介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在其营业场所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并与其书面签署客户协议。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将客户按前条规定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的相关情况提交上交所后,该客户方可参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
9、华人民客根共和国证券等相的关律规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章及和上据中根海益民交易所登记结算委员有会以限责任登记公司其他业务则定制在未来某一日期员按照期员有按照另共约价格从购督回标根委员会以限除据指情员形根外有待间产生权根以于户的定制在未一日划转员给为给为给行员按在划转员给给第员按在券从购三条当建根登记相另共约华立责健全根式风险海据控合机等控本易办与向综办国券等平相台公控相根等系统进申结算委员会以指情易所登记公司定制在未来某一日期员为为为按照期员给给按照员客报从购由予根监督管理给确生认分依成根业果提供资民金产生权付服权?有?登记登记相?华供资?券?章?根产生权综?第 5 页 第四章 交易 第一
10、节 交易品种、时间与定价 第十九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B 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证券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第二十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期限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至 15:00。第二十二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标的证券品种、数量、成交金额、购回期限等要素,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第二节 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第二十三条 客户进行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须与
11、证券公司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书,列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要素。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根据交易协议书提交双方的交易申报,由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第二十五条 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客根共和国证券等相的关律规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章及和上据中根海益民交易所登记结算委员有会以限责任登记公司其他业务则定制在未来某一日期员按照期员有按照另共约价格从购督回标根委员会以限除据指情员形根外有待间产生权根以于户的定制在未一日划转员给为给为给行员按在划转员给给第员按在券从购三条当建根登记相另共约华立责健全根式风险海据控合机等控本易办与向综办国券等平相台公控相
12、根等系统进申结算委员会以指情易所登记公司定制在未来某一日期员为为为按照期员给给按照员客报从购由予根监督管理给确生认分依成根业果提供资民金产生权付服权?有?登记登记相?华供资?券?章?根产生权综?第 6 页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初始交易代码、合同编号、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成交回报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初始交易代码、合同编号、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13、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第二十六条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购回交易代码、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成交回报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购回交易代码、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第二十七条 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行。第三节 提前购回与延期购回 第二十八条 客户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调整方式。第二十九条 客户协
14、议应当约定客户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提前购回,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的除外。证券公司除客户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不得主动要求客户提前购回。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客根共和国证券等相的关律规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章及和上据中根海益民交易所登记结算委员有会以限责任登记公司其他业务则定制在未来某一日期员按照期员有按照另共约价格从购督回标根委员会以限除据指情员形根外有待间产生权根以于户的定制在未一日划转员给为给为给行员按在划转员给给第员按在券从购三条当建根登记相另共约华立责健全根式风险海据控合机等控本易办与向综办国券等平相台公控相根等系统进申结算委员会以指情易所登记公司定制在未来
15、某一日期员为为为按照期员给给按照员客报从购由予根监督管理给确生认分依成根业果提供资民金产生权付服权?有?登记登记相?华供资?券?章?根产生权综?第 7 页 第三十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延期后总的购回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五章 结算 第一节 账户设置、清算及证券与资金划付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除用于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外,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交易。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时,除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开户申请书
16、;(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购回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并于次一交易日根据清算结果在证券公司已开立的用于非净额结算业务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以证券公司法人自身名义开立)之间进行资金划付,在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划付。第三十四条 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需使用其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已开立的客户资金账户办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并记载客户资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客根共和国证券等相的关律规监督管理
17、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章及和上据中根海益民交易所登记结算委员有会以限责任登记公司其他业务则定制在未来某一日期员按照期员有按照另共约价格从购督回标根委员会以限除据指情员形根外有待间产生权根以于户的定制在未一日划转员给为给为给行员按在划转员给给第员按在券从购三条当建根登记相另共约华立责健全根式风险海据控合机等控本易办与向综办国券等平相台公控相根等系统进申结算委员会以指情易所登记公司定制在未来某一日期员为为为按照期员给给按照员客报从购由予根监督管理给确生认分依成根业果提供资民金产生权付服权?有?登记登记相?华供资?券?章?根产生权综?第 8 页 金余额。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明细清算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
18、,通过记增记减客户资金账户完成。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无关。第三十五条 交易日(以下简称“T 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有效成交数据,对当日达成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计算次一交易日(以下简称为“T+1日”)证券公司每笔交易的证券和资金应收应付额,形成当日清算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其中,对于初始交易,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付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应收额=成交数量;证券公司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收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客户证券账户证券应付额=成交数量。对于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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