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资深刑辩律师:“刑罚基本理论的疑难争议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法律刑法_法律-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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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罚基本理论的疑难争议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一、文献阅读(一邱兴隆:揭开刑罚的面纱一一刑罚功能论”,法学研究,1998 年第 6 期,其核心观点:1.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既表现为外在的物理强制,也体现为内在的心 理强制,后者包括刑罚的个别鉴别、感化、个别威慑与改造功能;刑罚对受害人的功 能有补偿和安抚;2.制刑的功能有一般鉴别和一般威慑,前者以自觉 守法为内容,后 者以意欲犯罪者畏惧刑罚为基础;3.刑罚功能在横向上具有层次 性,惩罚构成刑罚 功能的第一层次,即直接功能,而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功能均是随惩罚而生,是惩罚 的派生物。匚刘源,赵宁:刑事责任论的危局与解困”,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 年第
2、 11 期,其核心观点:关于责任的解读,有不同的学说,道义责任论立足于行 为人的自由意 志,以人的意志自由作为非难的前提;社会责任论则否定意志自由,从个人应为社会 共同体而存在的社会本位立场,必须依据其对于社会的危险性为认定;规范责任论 主张在故意、过失以及责任能力之外,要求具有所谓的非难可能性”其不仅是犯罪 人因自己的行为对国家应当承担责任,更在于从保障人 权的立场出发,通过责任理论 限制国家刑罚权发动,确保刑罚权发动的合目的性。(三周少华:刑罚目的观之理论 清理”,东方法学,2012 年第 1 期,其核心观点:1.报应应当作为作为刑罚的目的 之一,其限制了刑罚的适用范围,这是报应刑的质的要
3、求,而且也限制了刑罚的适用 程度,这是量的要求;2.一般预防 不应作为刑罚的目的,因为其除了考虑罪刑大小和 再犯可能性外,还要考虑社会治安形势、犯罪率、民愤、是否是初犯等可能的表征,即为了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就有必要超过行为人所犯的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加重其处罚。(四刘东根: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转换”,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 年第 6 期,其核心观点:交通肇事罪中损害赔偿在一定条件下影响定罪量刑,该条规定积 极意义在于以被害人利益为导向的刑事政策,符合现代刑法的谦抑原则,也符合对交通肇事罪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暗含了恢复性司法的精神。但同时,这个规定由于将 金钱与犯罪直接联系起来,对传统
4、的司法观念冲击过大,而饱受争议。二、理论争议(一刑罚目的之争:邱兴隆教授认为惩罚是预防的手段,预防是惩罚的目的,预防 功能是主要,而惩罚是次要。康德说过 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 另一种 善的手段,不论对犯罪者本人或者对公民社会。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 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刑才加刑于他。因为一个人绝对不应该作为一种 手段去达 到他人的目的。”陈兴良教授认为刑罚既回顾已然的犯罪,也前瞻未然 的犯罪,报应 体现了刑罚的正义性,决定着刑罚正当性的目的,是刑法保障机能 的体现,预防体现 了刑罚的功利性,决定着刑罚效益性的目的,是刑法保护机能 的体现。张明楷教授 否认报应是刑罚的目的,刑罚
5、通过制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人及其周围的一般 人产生影响,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结果,因此,预防犯罪,当然地成为我国刑罚的目 的。赵秉志教授认为刑罚目的是特殊预防与报应的 的统一。我认可邱兴隆教授的 观点,我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其中当然的以报应为主,预防是正当 化报应之后的应有之意。正如大家所言,法律是社会每个人妥协的产物,面对动荡 的社会,每个人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拿出来 赋予给政府使用,自此,社会上一般不允 许私力报复,转而寻求公权力的庇护。因此,若是公民人身财产遭受侵害,作为报复 与弥补,刑罚当然要惩处破坏扰乱 社会秩序的人,因为行为人没有遵守共同的约定,违反了秩序,当然要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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