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与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法律案例_办公文档-规章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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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举报与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 进我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证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俱进,切 实增强信访举报工作与案件查办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特制定本规定。一、在信访举报工作与案件查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责任追究:在权限范围内对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 党纪、政纪等问题应受理而不受理的;在权限范围内对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应受理而不受理的;对旗纪委监察局转办要结果的信访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又不提前 向旗纪委监察局报告和说明理由的;对检举控告人、申诉人歧视、刁难、甚至打击报复
2、的;无故丢失信访举报件,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所辖范围内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不及时解决,推诿扯皮,造成越级或集 体上访的;对有意将信访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查办信访案件中,故意袒护、包庇被举报人或为被举报人开脱责任的;有关人员和组织接受可能影响信访举报工作公正处理的宴请、财物或参加 其它活动的;借查案之机,有意向被查单位或被查人员索取财物的。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批评教 育、通报、停止工作、调离工作岗位及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信访反映的领导干部实行谈话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的廉
3、洁自律,减少和防 范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等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纪委监察局对有信访反映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 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信访谈话的事项 通过信访举报等渠道反映的问题单一、线索清楚,需要向领导干部本人 直接进行了解核实的。经信访核查,虽未发现明显违纪行为,但该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要求不 严,需向其本人告诫的 经信访核查,认为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需要对该领导干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的。领导交办进行信访谈话的。第四条信访谈话的方式 信访谈话一般采用当面谈话和下访的方式进行。当
4、面谈话,由信访室通知 被谈话人在约定时间、地点接受谈话;对集体署名举报领导干部问题的采取主动 下访的方式。第五条信访谈话的分工 信访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对本级管理干部进行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责令限期整改的,由纪 委监察局主要领导主谈,也可委托分管领导主谈。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了解核实信访反映的问题,提出警示的由纪委监察局 分管领导主谈,也可委托信访室工作人员主谈。第六条信访谈话的程序 凡需对有信访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的,应按信访件办理程序,报领 导审批决定,由信访室通知被谈话人。信访谈话时,被谈话人对需了解核实的问题,应如实作出回答,并按要 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书面情况说明。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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