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商品侵权法律专利法_法律-民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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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辩状(商品侵权)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XX。法定代表人:XX,电话:。被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XX。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严重损害答辩人利益,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现答辩人根据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作出以下答辩:第一,“XX”是销售术语,其属于正当,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答辩人于 201 年 月 日进驻 XX,从 201 年 月 日开始在店铺宝贝不明显的位置打上“XX”,实际销售量为 0 件,盈利总计 0 元,答辩人属于第一年做 XX,处于无人打理的状态,一直未有经营行为。收到贵
2、院法院传票后才了解所销售术语涉嫌商标侵权,但本案中答辩人在产品及包装等并没有使用“XX”字样,“XX品质XX空调”是销售术语是出于善意使用并非恶意侵权,其使用目的并不是为了借助被答辩人的商标商誉进行“傍品牌”、“搭便车”,而是突出产品本身的“XX”牌和“XX”,其次消费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人,对其所购买的产品应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对产品的品牌、性能、参数应有合理判断,答辩人也已经对案涉商品的参数进行了披露(突出产品本身的“XX”牌和“XX空调),消费者不会认定答辩人产品属于被答辩人品牌产品,不存在任何“傍品牌”情况。综上,答辩人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二,答辩人在得知存在
3、涉嫌商标侵权之前,在 20XX年 2 月 25日已经全部下架了本店宝贝,于 20XX年 2 月 26 日不再 XX平台续费,至今未上架宝贝销售,系一次性行为,原告诉请停止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驳回。第三,答辩人实际销售的产品总量 0 件,所得利润 0 元,原告提起巨额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第四,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 8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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