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绩效管理_人力资源-管理学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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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改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
2、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的县(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县(区)发改委、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解决城市低收
3、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
4、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专业经营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任制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县
5、区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房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
6、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明示收费项目的名称、标准和依据等。第十三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三章 建设管理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
7、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任制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第十四条 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第十五条 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
8、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报送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时,应当将上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单同时上报。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七条 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小区要按不低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 10%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
9、左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任制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机构具体
10、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
11、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12、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任制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经济适用
13、住房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期按照中标单位承诺工期计算,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之前,须向价格部门报送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总概算,价格部门应对该项目的单位成本提出建议。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达到销售条件之前,开发经营单位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核价申请,并同时报送客观真实、内容详细的价格成本构成资料及该项目法定的相关资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
14、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任制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
15、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 3%核定;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第五
16、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第三十条 符合规定的住房低收入困难家庭,一户只准购买、保有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区人民
17、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任制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第三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3 年以上;(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三)家庭资产(包括存款、有价债券、股票、车辆及其它固定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城镇职工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倍;(四)无房或现住
18、房面积人均低于 18 平方米;(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持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并报送市、县(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三)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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