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相关手续医学心理学眼科学_医学心理学-基础医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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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病床相关手续 一、享受条件及相关规定:家庭病床,是指对适合居家连续治疗、又 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参保人,在其居住场所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 人员定期上门提供治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及健康指导。参保人长期 卧床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有下列之一的病种近两年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的住院或门诊诊疗记录,可向开展家庭病床业务的医疗机构申请家庭病床 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按住院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支付: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 性发作;恶性肿瘤晚期(放疗、化疗、热疗除外);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重度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综合症;需卧床休息的骨折;慢性心功能不全三 级以上疾病;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长期卧床
2、并发肺部 感染或褥疮;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该按卫生部门有关指引为符合条件参 保人提供家庭医疗卫生服务,家庭病床 1个结算周期小于等于 90天,医疗机 构应在 1个结算周期内及时为参保人办理结算,在 1个保险年度内不得超过 4 期。二、开设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已获得 卫生行政部门执业许可的一类医疗机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慢性病 专科医院。2017 年1月前已开展家庭病床业务的医疗机构继续保留资格。(二)定点医疗机构有 1名主管业务的领导分管家庭病床工作,并设有家庭 病床科室负责该项业务。(三)在家庭病床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 额外
3、收取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三、参保人申请开设家庭病床的,由患者家属到开设家庭病床的定点 医疗机构申请,由主诊医师按照上述标准判定参保人是否符合家庭病床申 请条件,并填写佛山市基本医保开设家庭病床申请表,经副主任医师或 科主任在佛山市基本医保开设家庭病床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报医院 医保(医务)部门复核后即予生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的,须按 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 的通知为参保人提供服务。四、申请手续:(一)参保人首次申请家庭病床治疗的,需提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 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原件、申请病种近两年来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或门
4、诊诊疗记录,到开设家庭病床的市内定点 医疗机构申请。由主诊医师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的标准判定参保人是否符合 家庭病床申请条件,并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以下 简称家庭病床申请表),经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在家庭病床申请表 上加具意见后,报医疗机构医务(医保)部门复核并录入社保系统。(二)参保人因同一疾病需继续进行家庭病床续期治疗的,由主诊医 师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 家庭病床申请表,经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在 家庭病床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报医疗机构医务(医保)部门复核并 录入社保系统。(三)参保人曾享受过家庭病床治疗,但因不同疾病需再次申请的,应按本条第(一)款办理。(四)对于资料齐备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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