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之关键词一优先购买权人力资源商业合同_人力资源-商业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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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铺租赁合同之关键词一 优先购买权 商铺租赁合同之关键词一 优先购买权 商铺的租赁往往具有签订时间早(开发商一般在商场建设前期就已经开始招商并签约)、租赁期限长(通常为法律允许的最长期限)、双方投资金额大、合同涉及条款多且复杂、影响因素多等特点,这些特点通常是商铺租赁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本文拟从法院判决的角度对此类纠纷进行梳理,以期掌握法院判决的要旨,从而提高签定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一、优先购买权案例 1、商铺租赁合同可以对优先权进行约定,并得到法院的认可。承租人以侵害优先权为由要求赔偿时,法院委托上海同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原告租赁的系争房屋进行房地产估价,并依
2、据评估报告之估价结论,酌情予以合理认定赔偿数额。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某人,承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被告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原告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原告以被告将系争商铺出卖给案外人谈某某、刘某某的价款与其以起诉日为基准日对系争商铺申请评估得出的评估价款的差价主张被告赔偿其117.67 万元,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悉数支持,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为200,000 元。参见上海夏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
3、0)浦民一(民)初字第 5510 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 2、关于被告张某主张其应享有系争商铺的优先购买权的抗辩理由,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因被告承租的商铺部位系案外人上海市市政工程动迁用房建设处出售的大渡河路1550 弄 6-18 号商场的一部分,并无独立产证。故被告张某据此主张享有整个商场之优先购买权于法无据,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参见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普民四(民)初字第274 号 案例 3、有充分证据证明
4、,出租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接受条件,达成协议的,不得再行主张优先购买权。同时在诉讼阶段主张优先购买权,应一并向受诉法院提起主张要求购买系争房屋。经原、被告间于 2012 年9 月 19 日和同年 9 月 29 日间的往来函件,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将房屋出售条件告知被告,同时给予被告相应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然被告在回函中对购买价格等提出质疑,在原告规定期限内也未能接受购买条件与原告签订定金协议或买卖协议,原告的通知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的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主张优先购买权,应一并向本院提起主张要求购买系争房屋。参见案例上海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卫星房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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