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融证券期货_金融证券-金融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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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关于上证 50ETF 期权持仓限额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一、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是期权经营机构进行投资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下同)持仓限额管理的依据。第二条 二、本所以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为单位,对上证50ETF 期权持仓限额规定如下:(一)新开立合约账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 20 张,总持仓限额为 50 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 100 张。(二)合约账户开立满 1 个月且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 100 张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 1000 张。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适
2、当缩短其合约账户开立时限要求。(三)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可以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权利仓持仓限额。(四)总持仓限额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根据权利仓持仓限额相应进行调整,总持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 2 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10 倍。第三条 三、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客户的期权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客户实际可以获得的权利仓持仓限额:(一)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 500 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 100 万的客户,可以提高其
3、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 2000 张;第 2 页(二)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 1000 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 500 万的客户,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 5000 张。本通知所称自有资产余额,指投资者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第四条 四、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可以结合其期权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其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限额:(一)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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