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私法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法律国际法_法律-国际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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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 1、法律冲突:又称作“法律抵触”。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2、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3、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4、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2、的特定实体法。6、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7、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8、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9、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
3、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10、领事婚姻:即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1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12、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13、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7
4、、冲突规范:称法律适用规范。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公共秩序:也称“社会秩序”。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所确定。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遵守公共秩序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3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
5、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13、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5、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6、实体法调整: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
6、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8、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9、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10、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12、法则区别说:13、14 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的,从“法则”的性质入手来决定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如何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13、国际礼让说:是荷兰著名学者保罗伏特和尤利克胡伯17 世纪创立的适用外国法的理论。这一学说侧重研究一国法院为什么适用外国法以及在什么条件下适用外国法。14、法律关系本座说:是
7、德国法学家萨维尼 1849 年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15、既得权说:是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提出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16、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 1942 年提出的,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17、结果选择说: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
8、名誉教授凯弗斯提出的,主张应改变这种只作“管辖权选择”的传统制度,而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19、最密切联系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20、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21、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22、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23、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24、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
9、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25、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26、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 35、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则构成间接反致。37、外国法
10、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39、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态,是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40、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41、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11、42、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43、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44、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45、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46、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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