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金融证券股票经典资料_金融证券-金融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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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2019 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管理,充分保护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的通知(上证发2016 71 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2019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管理,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
2、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监管对象不服本所对其作出的下列决定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同意主动终止上市的决定,但根据监管对象申请予以终止上市的除外;第 2 页 (二)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三)暂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暂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决定;(四)暂不接受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文件,暂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承销商相关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文件的纪律处分决定;(五)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的纪律处分决定;(六)暂停或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七)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纪律处分决定;(八)符合规定范围的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的纪律处分决定;(九)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第三条 复核期间,本所作出的相关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本所或者复核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本所或者复核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的;(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本所理事会设立复核委员会,对复核事项进行审议。本所根据复核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
4、为本所的终局裁决。自律管理充分保护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年月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的通知上证发号同时废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管理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管对象不服本所对其作出的下列决定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一不予上市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三暂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暂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决定四暂不接受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
5、提交的文件暂不接受保荐代第 3 页 第五条 复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复核会议的形式审议复核事项。复核申请人可以就复核事项申请听证,但本所在作出原自律管理决定过程中已经举行听证的除外。第六条 复核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章 复核委员会 第七条 本所从符合条件的会计、法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其他组织的专业人士中聘任复核委员会委员,并对外公布。第八条 复核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3 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九条 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二)熟悉证券相关业务和本所业务规则;(三)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良好声誉,没有受到刑
6、事、行政处罚和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守法;(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自律管理充分保护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年月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的通知上证发号同时废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管理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管对象不服本所对其作出的下列决定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一不予上市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三暂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暂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7、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决定四暂不接受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文件暂不接受保荐代第 4 页 第十条 复核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勤勉尽责,以审慎的态度,全面审阅相关复核申请材料;(二)按要求出席复核会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所规则要求,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三)不得接受与复核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接触;(四)保守在履行职责时接触的国家机密和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透露有关会议的情况;(五)不得利用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 复核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
8、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三)任期内两次以上无故缺席复核会议的;(四)本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每次参加复核会议的委员为 5 名,由本所在复核委员会委员中选定。自律管理充分保护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年月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的通知上证发号同时废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管理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
9、法第二条监管对象不服本所对其作出的下列决定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一不予上市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三暂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暂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决定四暂不接受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文件暂不接受保荐代第 5 页 第十三条 经本所选定参加复核会议的委员,如与申请人或复核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第十四条 复核委员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复核工作小组)设于本所法律部,负责办理下列具体事务:(一)接收申请人复核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二)办理复核中的听证事宜;(三)组织复核会议,
10、向委员送交会议材料;(四)制作复核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五)制作复核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六)复核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务。第三章 复核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复核的,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决定或者本所公告有关决定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 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申请复核的,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决定或者本所公告有关决定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复核申请书,其中应明确复核的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自律管理充分保护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本所对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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