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医学心理学预防医学卫生学_医学心理学-预防医学、卫生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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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种类,根据国家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划分。第三条职业病确诊程序:首先由本厂职工医院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阳性体征者,要结合职工自我感觉症状,以及年龄、工龄,工作环境等,做出初步诊断,然后,由职工医院介绍至“潍坊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进一步检查,由该委员会确定为职业病。第四条职业病及职业中毒及职业中毒的预防和管理,由公司职工医院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会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负责。疑难重大问题报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第五条查体(一)凡从事粉尘、有毒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应严格进行查体
2、,禁止不适宜从事粉尘、有毒作业人员流入该区。(二)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自查体时开始建立基础档案,作为后期健康查体的参考资料和诊断依据。(三)为了及时掌握接触粉尘作业和其它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状况,便于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按照国家规定,在“潍坊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公司职工医院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会,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四)严格控制查体对象和查体范围,凡符合查体条件和查体范围的员工,要动员其参加健康查体,及时掌握其健康状况。(五)对所有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都要建立健康档案和卡片。(六)凡大批量集体查体,其结果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意
3、见。第六条职业病患者管理(一)认真做好各种职业病患者的管理工作,使患者安心工作和治疗。(二)对已经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要定期组织复查,积极防止并发症。(三)按规定做好各类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工作。凡己确诊的职业病患者,由职工医院提出书面建议,综合管理部负责将其调离原岗位,适当调整工种,对劳动能力有轻度减退的患者,可酌情使其从事适当的轻体力工作;对劳动能力显著减退者,可安置在劳动条件较好的环境,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作康复医疗活动。(四)凡符合参加职业病健康查体条件的员工,均享受公费检查待遇,该项费用由公司负担。(五)职业病患者到职工医院就诊,享受国家规定的生活补贴和其他有关待遇。(六)需要去上级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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