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贸易融资中的风险症结经济贸易_论文-经济文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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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贸易融资中的风险症结 贸易融资这一产品尽管在西方普遍认为是一种低风险的传统业务,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将“有货物自行清偿的跟单信用证”的风险系数确定为一般信贷风险系数的0.2,但在我国,不良进口贸易融资逐年攀升,居高不下。关键问题在哪?我们认为我国进口贸易融资中最大的问题是物权问题,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银行界和司法界,本文拟就此展开讨论。进口贸易融资在我国银行界的做法和说法还存在一些差异,有些银行采取“进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垫款”的做法,也有些银行采用贷款或透支方式。其中得到银行界广泛认同的是“进口押汇”做法。所谓进口押汇,是银行在代客户开出信用证并收到信用证单据之后,申请人没有缴纳足额保证金
2、,银行占有信用证项下单据,凭以办理的贸易融资。不论是否有授信额度,只要客户没有付款赎单,银行就有权控制物权单据。本文所讲的物权(title)是指对买卖交易所涉财产所有权(ownership)的权益或权利。物权单据(document of title)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仓单(warehouse receipt)和运输单据(如指示性抬头的提单)。在贸易实务中,尽管物权单据代表货物的所有权,但买方占有物权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不一定就表示货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卖方常常保留货物所有权直至买方付清货款或债务。开证银行垫付信用证款的前提条件是取得包括物权单据在内的全套信用证项下单据,达到对货物
3、进行实际或推定的占有、敦促进口商尽早赎单、规避风险的目的。因此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之所以称为进口押汇,是银行享有对货物所有权的权益或权利,以物权为保障。银行作为货物的所有权权利人与担保法中的抵押权人或质权人的地位有根本的差异。从法律关系上讲,进口商不可能将所有权归银行的货物向银行出押或出质。当然,银行的所有权权利不是绝对的,申请人有权在偿还进口押汇时取得货物的完整的所有权。然而,银行占有物权却存在现实的矛盾。对银行来说,它没有足够的仓库存放货物进行实际占有,也没有适合的人手去处理货物;而对开证申请人来说,则需要凭物权单据提货销售,然后归还进口押汇。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既要让银行在法律上享有对
4、货物的所有权,又要使买方(开证申请人)在付款之前,从银行手中借到单据提货销售,西方银行借助于信托制度,由买方签署“信托收据”(T/R 即 Trust Receipt),即买方以受托人(trustee)的身份代表银行处理货物,在收到货款后归还银行垫款,或者在远期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将款项付给银行。银行允许客户凭信托收据取得物权单据的总限额就是 T/R 额度。在我国现行的做法,也是沿用发达国家这一通行做法,由买方签署“信托收据”,可是信托收据所依托的是信托制度,在我国尚未出台信托法,信托收据缺乏法律依据。由于银行在控制物权问题上存在诸多困难,因而办理进口贸易融资时,还要求客户提供第三方担保,以此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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