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人力资源劳动合同_论文-管理文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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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企业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三、合资企业合同中法律问题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条例)第 11 条规定:“合营企 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合营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 务、国籍;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3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 本,合营各方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规定;(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5合营企业董事会组成、董事名额分配以及总经 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6)采用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 其来源;(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8
2、财务、会计、审计处理原则;(9)有关劳动管理、工 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规定;(10)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11)违反合同责任;(12)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方式和程序;(13)合同文本采用文字和合同生效条件。合营企业合同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一)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条款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生产规模需要投入基本建设资金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出资额之和。根据合营企业条例第 21 条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和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987年 2 月 17 日国家工商
3、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合资企业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企业注册资本与额比 例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比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 资总额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含 300 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 额 7/10。(2)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 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 少应占投资总额 1/2,其中投资总额在 42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10 万美元。3 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 至少应占投资总额 2/5,
4、其中投资总额在 125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4)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 1/3,其中投 资总额在 3600 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200 万美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其追加注册资本与增加投资额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二)合营各方出资 1.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条例第 22 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 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
5、 料、第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合营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以及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采用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原材料购买和产销售方式财务会计审计处理原则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规定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违反合同责任解决合营各方之间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条款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生产规模需要投入基本建设资金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出资额之和根据合营企业条例第条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和减少应当由董
6、事会会议通过合资企业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 营各方同意第三者评定。”根据该条规定,投资者可以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及土地 使用权等作为出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现金出资和非现金出资。其中,非现金出资包括 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方式由于其具有时间 性、价值不稳定和不易计算等特性,我国基本上采取限制态度。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外方出资工 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能 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2.出资比例 中外
7、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 合营企业法)第 4 条规定,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对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在企业税收方 面视同于一般内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 25%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国 税函2003422 号)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 25%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 务院另有特别规定除外。外资低于 25%0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但国务院 另有特别规定除外。出资期限 第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8、合营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以及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采用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原材料购买和产销售方式财务会计审计处理原则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规定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违反合同责任解决合营各方之间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条款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生产规模需要投入基本建设资金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出资额之和根据合营企业条例第条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和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合资企业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中外合资
9、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出资规定 第 4 条规定,合营各方 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期限缴清各自出资。合依照有关规定发给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合营中 规定一次缴清出资,中、外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合缴付出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额 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 3 个月内缴清。出资规定补充规定对合营各方出资期限也做了规定。对通过收资产或 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全部 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
10、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 60%0以上,在 1 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权益、资产以合 并报表方式纳入该投资者财务报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比例和期 限同步缴付认缴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出 资额比例分配收益。2006年 1 月 1 日施行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 20 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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