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物业管理_人力资源-管理学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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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 2009 年 12月 28日 16 时02分 277 主题分类:土地房产 公安安全 住房”户口”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 2009314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的户籍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 房管理条例和本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社会
2、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第三条 各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公共户,办理特殊情况下的户口迁移落户。公共户地 址不属于合法固定住所。第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申请人的户口应当迁入其所 取得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共同申请人可按本市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思明区、湖 里区的申请家庭选择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房源的,在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原属思明区、湖里区的家庭成员户口可迁回思明区、湖里区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社会保障性住 房公共户。第五条 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在下列住房的,在办理社会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前,必须将户 口从原址迁出:(一)公有住房;(二)已退管的侨
3、房、信托房、代管房;(三)经鉴定的危房;(四)单位自管房;(五)其它按规定应退出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是户主的,同一户口本的其他成员户口必须同时迁出。第六条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将户口迁入所承租或购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社会保障 性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立户,户主应是申请人。第七条 每套社会保障性住房只能设立一户,立户时应在户口本首页上注明“社会保障性 住房”。非申请家庭成员不得在社会保障性住房挂户。第八条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满足下列条件的,其亲属可按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办 理投靠落户:(一)入住社会保障性住房满一年;(二)无违规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行为;(三)无违反小区管理制度和拖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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