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使用管理办法金融证券投融资_金融证券-投融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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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星原租字2010 号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租赁业务信息查询渠道,保障我司对租赁物的合法物权,有效控制项目风险,根据我司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第二章部门职责范围 第三条业务部和债权管理部相关职责如下:(一)对逾期达到次数限制的项目进行融资租赁登记申请;(二)及时告知风险管理部租赁信息变更情况。第四条财务部相关职责如下:(一)及时更新财务系统中的逾期情况信息;(二)发现逾期达到次数限制的项目后及时反馈
2、至租后管理人员。第五条风险管理部相关职责如下:(一)对租赁信息进行登记、查询、更新、维护等操作;(二)对登记系统中有价值的信息进行整理、反馈;(二)处理与登记系统有关的对外事务。第三章融资租赁登记流程 第六条满足下列应融资租赁登记:(一)逾期支付租金次数累计达 3 次的按月付租项目;(二)逾期支付租金次数累计达 2 次的非按月付租项目。第七条承租人逾期达到次数限制的当月内,租后管理人员应填写融资租赁登记申请表(附件一)提交公司领导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转交风险管理部。第八条风险管理部在接到审核通过的 融资租赁登记申请表 后 3 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确认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登记系统。
3、第九条风险管理部应在登记信息公示后 3 个工作日内告知租后管理人员,并将 融资租赁登记申请表存档保存。第四章信息查询与反馈 第十条我司项目立项期间,项目跟进人员应在取得承租人、租赁物的相关信息后,填写登记系统信息查询表(见附件二)提交至风险部进行查询申请。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在接到 登记系统信息查询表 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系统查询结果反馈至项目跟进人员。第十二条风险管理部应定期通过登记系统查询在租项目承租人的最新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告知租后管理人员。对承租人异常情况须汇总成书面报告在每周周会时提交。第十三条风险管理部可以指定一名登记系统管理员专门负责登记系统的日常查询、反馈等操作。第五
4、章系统管理与维护 第十四条登记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包括以下事项:(一)我司注册信息变更;(二)承租人登记信息变更;(三)登记期限展期;(四)办理注销登记;(五)申请异议登记;(六)对外联系事项。第十五条风险管理部负责登记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如指定登记系统管理员则由其进行日常操作。第十六条我司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当月,风险管理部应联系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第十七条承租人法定注册名称发生变更后,租后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让承租人变更后的证书执照复印件转交风险管理部,进行登记信息变更。第十八条项目信息的登记期限一般截止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 日,风险管理部应向租
5、后管理人员询问项目情况,如租赁项目未能如期结束则进行展期登记。第十九条租后管理人员应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5 个工作日内通知风险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一)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二)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灭失;(三)其他导致融资租赁关系终止的情形。息查询渠道保障我司对租赁物的合法物权有效控制项目风险根据我司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请二及时告知风险管理部租赁信息变更情况第四条财务部相关职责如下一及时更新财务系统中的逾期情况信息二发现逾期达到次数限制的项目后及时反馈至租后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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