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问责制度(暂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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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ccxx村镇银行问责制度(暂行)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目的与原则第一条为健全问责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强化责任约束,保障和监督员工合规、尽职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xcc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系指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员工在经营或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则或准则的规定,或者未尽职履行岗位职责,按照本制度对其责任进行认定,并据此落实处罚、纠正措施的活动。第三
2、条当事人在问责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本制度申请复议。第四条任何与责任事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与责任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机构或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办理问责事务。第五条问责活动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尽职免责,违规失职追责”原则。“谁违规,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只要合规、尽职,发生风险也要合理免责;只要违规、失职,没有风险也必须从严问责”。(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问责活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员工合规履职、尽职从业。(三)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原则。问责的依据必须基于责任人的违规或失职行为,给予处罚的方式和程度应当以制度的规定为标准。(四)问责
3、制与责任制相结合原则。问责活动坚持以健全的岗位责任制为基础,以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为前提。(五)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问责活动按规定的程序,公平、公正地对待责任人;对责任人给予责任处罚的具体标准、决定应当公布。(六)一事不再罚原则。问责活动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同一责任事件已经绩效考核的,考核结果不得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七)责罚相适应、兼顾效率原则。问责处罚应当与违规行为或失职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责罚相适应,但也应兼顾问责工作的效率及问责管理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二章问责体系第六条本行实行以下问责架构体系: (一)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较轻且处
4、罚程度较轻的问责事项,按照本制度第九章的规定,简化问责流程、提高问责工作效率的便捷程序。凡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标准的问责事件,原则上由各级条线管理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简易程序追究责任。稽核审计部门在各类稽核审计活动中发现责任事件、需通过简易程序问责的,参照适用。(二) 标准程序标准程序是指对于事实或证据较复杂,情节较重或处罚程度较重的问责事项,按照本制度第八章的规定,通过严格、充分的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责任认定、决定处罚的普通问责程序。凡符合标准程序适用标准的问责事件,原则上由问责管理部门受理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标准程序追究责任。第七条总行风险合规部是本行问责管理部门,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开展问责工
5、作。第八条总行设问责委员会,由行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综合管理部、风险合规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领导任委员。问责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工会代表,工会代表由同级工会组织选举或指派,与其他委员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委员职责。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九条管理层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问责政策、制度,核准本行有关责任处罚的细则或标准;(二)审议责任事件,研究重大责任事件的问责事宜;(三)研究决定问责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第十条问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二)审议批准问责处罚细则,决定问责权限;(三) 评审、复议权限内问责事项,结合本制度第五条及相关分则之规定,审定被问责人责
6、任,合理裁量,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罚决定;(四)监督问责管理部门按照本制度开展问责工作。第十一条问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有关责任处罚的标准或细则,提交问责委员会审议;(二)按标准问责程序启动问责,移送调查部门、调查人调查核实;对问责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提请问责委员会审议;(三) 按标准问责程序受理问责处罚复议申请,受理各类问责申诉,提请问责委员会审议;(四)向管理层、问责委员会报告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十二条综合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一)参与、配合问责管理部门开展问责工作;(二)落实问责处罚决定有关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劳动合同解除等处罚事项。第十三条xcc村镇银行稽
7、核团队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本制度的实施;(二)参与问责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符合简易问责程序适用标准的责任事件进行问责;(三)监督处罚决定的执行,对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度进行确认;(四)参与必要的问责调查核实工作,认定或复核相关责任;(五)就本制度施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第十四条条线管理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向问责管理部门报告其职责范围内发生或发现的责任事件,提请问责;(二)调查责任事件、查明事发经过、当事人及责任情形,取得当事人的事实确认,向问责管理部门报告调查结果、移交调查材料;(三)配合问责管理部门的问责活动,配合问责处罚决定的执行;(四)负责对条线内符合简易问责程
8、序适用标准的责任事件进行问责。第十五条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及时报告责任事件及其发展变化情况,落实风险预警、应对措施;(二)保护现场,保全与事件相关的财物、证据;(三)积极配合问责活动,配合调查人员的调查活动;(四)执行处罚决定。第四章问责标准第一节责任事件的构成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员工违反法律、规则或准则的规定,或者未能尽职履行领导或岗位职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责任事件,应当问责:(一)造成客户非正常的经济损失;(二)造成我行经济、声誉的非正常损失;(三)影响本行经营管理秩序。第十七条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影响本行经营管理秩序”:(一)造成政令传达存在障碍,相关人
9、员不能知悉各项内部规定,致使所在单位责任事件频发的;(二)正常的存款业务和资金组织活动受到干扰或影响的;(三)正常的信贷业务、资金业务、中间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活动受到干扰或影响的;(四)正常的财务管理活动受到干扰或影响,或者妨碍到国家财务会计政策的实施的;(五)影响到各类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措施和技术的实施或运用,致使我行经营风险增加的;(六)影响到信息系统的正常运作的;(七)因社会公德、执业纪律和操守缺失,行为失范,在员工中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妨害到良好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价值取向导引的。第十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构成“声誉的非正常损失”:(一)声誉损害与“内部管理存在明显缺失,或者
10、对外经营活动中未尽职责、违法违规、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存在因果关系;(二)声誉损害与外部信息披露、媒体曝光、客户投诉,或者内部未经审批的信息披露存在因果关系;(三)构成III级或III级以上声誉事件;(四)导致我行商业机会丧失,经营成本增加,遭受监管行动或法律制裁,客户挤兑或赔偿损失等不利情形。第十九条凡违反法律、规则、准则或本行内部管理制度中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责任事件。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案件是指本行员工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11、刑事犯罪案件。 本行员工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第二十二条各级、各单位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时,或者推行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当参照本章规定的标准,明确相应经营或管理活动的问责情形和处罚标准,或者提请问责部门按程序将该问责情形和处罚标准修订进入本制度分则。第二十三条各条线管理部门通过简易程序开展问责工作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分则规定的问责情形和处
12、罚标准进行处罚;本制度未予明确的问责情形和处罚标准,各条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暂行规定,但该处罚标准不得高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高于简易程序适用标准的问责情形和处罚标准,适用本章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第二节 责任与情节第二十四条违规或失职责任按照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员工对自身的违规或失职行为造成的后果,直接承担的责任。其中,对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后果起决定作用的,负主要责任;对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后果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负次要责任。管理责任,是指虽未直接实施违规行为,但对违规行为的后果负有的管理不严或失察、失职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13、领导职责,或者领导不力,对所产生的违规或失职行为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涉及案件的,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本行员工,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本行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第二十六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第二十七条涉及案件的,除了
14、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第二十八条依据责任人的主观故意、违规或失职行为及产生后果等要件,违规情节分严重、较重和轻微三个等级。第二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经济损失巨大,或者造成巨大经营风险;(二)导致级声誉事件;(三)遭受行政机关、监管机构较重行政处罚;(四)问责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形。对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者手段特别恶劣,或者给本行的经营发展造成重大困难的严重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经济损失
15、较大,或者造成较大经营风险;(二)导致级声誉事件;(三)遭受行政机关、监管机构责令整改并处行政罚款等;(四)问责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形。第三十一条尚未达到情节严重、较重的,属情节轻微。对于轻微情节,影响确实很小,无直接损害结果,责任人无主观恶意且平时能够尽职从业的,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第五章处罚方式及运用第三十二条问责处罚方式主要包括:(一)经济处罚:包括减薪或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罚款、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等; (二)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赔礼)道歉等;(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等;(四)组织处理:包括
16、调整岗位、解聘、停职、免职、责令辞职等;(五)解除劳动合同;(六)其他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并用。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中有关职务的问责方式适用于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或职务。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除事后监督差错处以的经济处罚外,经济处罚单处原则上不少于200元,并处不少于100元。第三十三条对于情节轻微的责任人员,处罚方式原则上限于经济处罚和批评教育。单处或并处经济处罚时,普通员工不超过5000元、主管及中层领导不超过10000元、行领导层不超过20000元;其中情节显著轻微的,单处或并处经济处罚时一般不超过500元。对于情节较重的责任人员,原则上不适用撤
17、职或留用察看的问责方式,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一般应当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或者调整岗位或职务职级,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根据需要调整岗位或进行组织处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对于情节轻重的认定,应当结合当事人主观态度及其造成的危害合理判断:对于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行规定,仍予实施的,应视为故意,从重处罚;对于因工作疏忽、新入职首次违规、个人能力不足等主要不是主观因素造成的违规行为或危害后果,视为过失行为或一般差错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根据造成的损失合理确定,不受前款规定的经济处罚限额限制。第三
18、十五条涉及案件问责的,根据案件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采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
19、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第三十六条涉及案件问责的,根据案件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四)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20、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第三十七条涉及案件问责的,根据案件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涉及案件问责的,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
21、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第三十九条涉及案件问责的,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四十条涉及案件问责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本行将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第四十一条凡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较严重问责处罚的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所在单位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
22、,可以取消其集体或条线评先、评优资格。第四十二条根据惩戒需要,在对责任人作出问责处罚的同时,可以对责任事件发生或管理单位一并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所在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可予降级降等处理。第四十三条员工严重触犯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需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的,在按照本制度问责的同时,本行应当向公安、司法等机关报案,并依法移送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第六章问责权限第四十四条凡本行员工需要追究责任的一律由总行问责,问责机构包括本行问责管理部门及各条线管理部门。第四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的问责处罚决定,条线管理部门应当于问责处罚决定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报问责管理部门事后备案。第四十六条凡已办理离
23、行手续人员,或者本行内部各层级之间交流、调动的人员,被查实在原岗位工作期间存在责任事件的,按照本制度规定问责。第四十七条劳务派遣制员工工作期间发生责任事件的,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调查核实事实与责任、拟定处罚标准,移送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务派遣合同规定或比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关于案件问责的特别规定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所称案件问责是指本行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本行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五十条本行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一条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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