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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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目录前言1第一条定义1第二条当事人30第三条认购资金31第四条专项计划32第五条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和收益33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36第七条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43第八条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45第九条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46第十条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47第十一条专项计划账户49第十二条专项计划的分配50第十三条信息披露54第十四条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59第十五条管理人的解任和辞任63第十六条专项计划费用65第十七条风险揭示67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合同和专项计划的终止68第十九条违约责任70第二十条不可抗力71第二十一条保密义务72第二十二条法律适
2、用和争议解决73第二十三条其他73前言为规xx帆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运作,明确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订立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本标准条款”)。认购人
3、认购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与管理人签署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本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共同构成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管理人与认购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第一条定义1.1定义1.1.1项目涉及的主体定义(1) 原始权益人/xx租赁:系指xx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2) 管理人/xx证券:系指根据标准条款担任管理人的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或根据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管理人的继任机构。(3) 销售机构:系指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 资产服务机构
4、:系指根据服务协议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xx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继任机构。(5) 后备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任命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以及任何允许的继任机构。(6) 差额支付承诺人:系指xx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7) 差额支付担保人:系指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 托管人/托管银行:系指根据托管协议担任托管人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托管人的继任机构。(9) 监管银行:系指根据监管协议担任监管银行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监管银行的继任机构。(10) 收款银行:系指原始权益人开立用
5、于接收包括回收款在内的日常经营租金收入的人民币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汉蜀路支行。(11) 登记托管机构: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2) 代理销售机构:系指管理人根据代理销售协议委任的、担任专项计划代理销售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或根据适用法律有资质代理销售专项计划的其他机构。(13) 法律顾问:系指北京xx律师事务所。(14) 评级机构:系指xx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或其继任机构。(15) 会计师事务所:系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6) 认购人/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系指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并按照其取得的资产支
6、持证券类别与份数享有专项计划资产预期收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7)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任何合法取得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包括首次认购和在上交所受让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包括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所拥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专项计划资产收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18)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任何持有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包括首次认购和受让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人。(19)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任何持有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20)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有控制权的资产支
7、持证券的持有人。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完毕之前,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系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完毕之后,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系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1.1.2 主要专项计划文件(21) 标准条款:系指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作的本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22) 资产管理合同:标准条款、认购协议和计划说明书一同构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要求的管理人与认购人之间的资产管理合同。(23) 计划说明书:系指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24) 资产买卖协议:系指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签署的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
8、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25) 服务协议:系指管理人与资产服务机构签署的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26) 差额支付承诺函:系指差额支付承诺人向管理人(代表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具的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函及对该承诺函的任何修改或补充。(27) 担保协议:系指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和差额支付担保人签署的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28) 差额支付通知书:系指管理人根据差额支付承诺函的约定向原始权益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差额支付义务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同时抄送托管人。(29) 担保履约通知
9、书:系指管理人根据担保协议的约定向差额支付担保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同时抄送托管人。(30) 监管协议:系指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与监管银行签署的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31) 托管协议:系指管理人、原始权益人与托管人签署的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32) 认购协议:系指管理人与认购人签署的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33) 风险揭示书:系指认购人签署的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风险揭示书。(34) 代理销售协议:系指管理人与
10、代理销售机构签署的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代理销售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35) 专项计划文件:系指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交易文件及募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资产买卖协议、服务协议、差额支付承诺函、担保协议、监管协议、托管协议。1.1.3与专项计划相关的定义(36) 专项计划:系指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由管理人设立的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37) 租赁合同:系指基础资产清单项下的,xx租赁与承租人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38) 保证合同:系指xx租赁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向xx租赁单方出具的担保书或
11、租赁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协议。(39) 物权担保合同:系指约定为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物权担保合同、租赁合同中创设物权担保的条款或中国法律认可的其他合法形式。(40) 保险合同:系指承租人或xx租赁与保险人签订的与基础资产或与租赁物件相关的且以xx租赁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或合同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41) 附属担保权益:就每项基础资产而言,系指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为原始权益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任何担保或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质权、第三方保证、保证金、风险保证金项下的相关权益以及与租赁物件或基础资产相关的保险单和由此产生的保险金(等同于
12、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就基础资产应付的费用、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其他应付款项之和的金额的部分)、赔偿金以及其他收益。(42) 承租人:就各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根据各租赁合同负有支付租金义务的承租人、共同承租人及/或其承继人。(43) 保证人:就各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任何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及/或其承继人。(44) 物权担保人:系指在任何物权担保合同项下的出质人、抵押人及/或其承继人。(45) 担保人:系指物权担保人和保证人的统称。(46) 保险人:系指在任何保险合同项下负有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公司及其承继人。(47) 基础资产:系指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
13、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自基准日(含该日)起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48) 租赁物件:系指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49) 留购价款:系指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件所有权而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需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的价款。(50)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价款:系指原始权益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的款项以及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补足提前退租金额与承租人当前未偿租金之间的差额部分。(51) 基础资产清单:系指由原始权益人准备的、截至基准日的、有关每笔基础资产相关信息的一览表(
14、该等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应为管理人所接受,该一览表可为计算机文档或缩影胶片)。基础资产清单应载明的具体信息见资产买卖协议附件一。(52) 基础资产文件:就一项基础资产而言,系指在资产买卖协议项下交割确认函签署日前由原始权益人或其代理人,或在前述交割确认函签署日后由资产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持有或维护的、为支持或担保基础资产偿付的或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物权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以及租金收取的有关记录、凭证、资产服务机构为提供服务而支出的费用的记录、凭证等。(53) 资产保证:系指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买卖协议第6.
15、2款中所做的关于资产池在基准日和专项计划设立日的状况的全部陈述和保证。(54) 资产池:系指任一时点基础资产的总和。(55) 合格标准:就每一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在基准日和专项计划设立日:(a) 原始权益人真实、合法、有效拥有基础资产,且基础资产上未设定抵押权、质押权、其他担保物权或任何第三方权利;(b) 原始权益人已支付了租赁物的购买价款,对租赁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是租赁物件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c) 除以原始权益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外,租赁物件上没有被设定任何其他抵押权、担保物权或第三方权利;(d) 基础资产对应的全部租赁合同适用于中国法律,且在中国法律项下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承租人合
16、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原始权益人可根据其条款向承租人主张权利;(e) 租赁物件已经起租,原始权益人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意一份租赁合同;(f) 同一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尚未支付的所有租金(包括未偿本金部分以及利息部分)及其他应付款项须全部入池;(g) 租赁物件或基础资产不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h) 基础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无需取得承租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i) 承租人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需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合法成立且存续;且未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的财务不良状况:申请业务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
17、大诉讼或仲裁等其他情况;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需年满18周岁;(j) 除以保证金冲抵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k) 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项下的到期租金均已按时(含30天宽限期)足额支付或者虽未足额支付但逾期未超过30天,并且不存在其他实质性的重大违约情况;(l) 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件投保相应的保险,并将原始权益人作为第一受益人;(m) 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的到期日在专项计划成立日之后;(n) 管理人从最大善意管理原则认定的其他标准。(56) 不合格基础资产:系指在基准日或专项计划设立日不符合资产保证的基础资产。
18、(57) 违约基础资产:在无重复计算的情况下,系指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基础资产:(a) 该基础资产的任何部分,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后,超过九十(90)个自然日仍未偿还;或(b) 资产服务机构根据其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服务程序认定为损失的基础资产;或(c) 予以重组、重新确定还款计划或展期的基础资产。(58) 累计违约率:就某一租金回收期间而言,该租金回收期间的累计违约率系指(A-B)/C所得的百分比,其中,A为该租金回收期间以及之前各租金回收期间内的所有违约基础资产在成为违约基础资产时的未偿租金余额之和,B为资产服务机构通过处置之前各租金回收期间内的所有违约基础资产回收的资金,C为基准
19、日资产池的未偿租金余额。(59) 基准日租金余额:系指每笔基础资产截至基准日0:00时的未偿租金余额。(60) 基准日资产池余额:系指资产池中全部基础资产的基准日租金余额的总和。(61) 未偿本金余额:系指,就某一日期相对于各级资产支持证券而言, AB:A指专项计划设立日该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余额;B指自专项计划设立日之后起至该日之前,有关该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所有已经偿还的本金。(62) 未偿租金余额:系指,就某一日期相对于每一笔基础资产而言,ABC:A指其基准日租金余额;B指自基准日之后起至该日之前,有关该笔基础资产的所有已经偿还的租金;C指自基准日之后起至该日之前,有关该笔基础资产的所有根据
20、服务协议的约定已经被核销的租金。(63) 保证金:系指承租人为担保租赁合同的履行而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的保证金。(64) 专项计划资产:系指标准条款规定的属于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和收益。(65) 专项计划利益:系指专项计划资产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利益。(66) 专项计划费用:系指每一个计息期间内管理人合理支出的与专项计划相关的所有税收、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其管理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而承担的税收(但管理人就其营业活动或收入而应承担的税收及专项计划资产产生的增值税除外)和政府收费、资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费(如有)、托管人的托管费、监管银行的监管费(如有)、
21、登记托管机构的登记托管服务费、专项计划的跟踪评级费、对专项计划进行审计或对资产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的审计费(如有)、兑付兑息费、资金汇划费、执行费用、信息披露费、召开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会务费以及管理人须承担的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有权得到补偿的其他费用支出。(67) 执行费用:系指与专项计划资产的诉讼或仲裁相关的税收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每笔执行费用不得超过其所对应的违约基础资产在成为违约基础资产时未偿租金余额的百分之十。(68) 资产支持证券:系指管理人依据标准条款、
22、认购协议和计划说明书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其所拥有的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及其条款条件享有专项计划利益、承担专项计划的风险。根据不同的风险和不同的分配顺序,资产支持证券又进一步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69)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系指代表优先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得专项计划利益分配之权利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两个类别: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两个类别:优先A-1级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A-2级资产支持证券。(70)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系指代表劣后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得专项计划利益分配之权利的
23、资产支持证券。(71)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偿付完毕之前,系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偿付完毕之后,系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72) 专项计划资金:系指专项计划资产中表现为货币形式的部分。(73) 回收款:系指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的统称。(74) 本金回收款:系指从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回收款中的以下各项:(a) 承租人正常归还的基础资产的本金部分;(b) 在承租人对其应付本金行使抵消权后(但承租人就其依据租赁合同交付的保证金主张冲抵租金的情况除外),原始权益人就被抵消的应付本金所应向管理人支付的相应本金部分;(c) 原始权益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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