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内部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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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内部管理办法目 录130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报价管理制度1130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券管理与操作细则5130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债券管理细则10130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风险监控办法14130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20130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资金管理办法25130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资金运作管理办法29130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
2、购业务会计核算办法34130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3913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营业部管理办法4113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投诉管理办法5613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资质审查备案业务操作流程6213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资质及适当性管理办法6613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制度7013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信息系统应急处置制度7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
3、业务报价管理办法(金总)第一章报价回购业务的报价参考因素(一) 融入资金运作的预期收益率为了确保报价回购业务有适当的利差盈利空间,报价回购各期限品种的报价原则上不能超过融入资金运作的预期收益率100。(二) 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机会成本报价回购业务的机会成本是开展此项业务应当赚取的利差。机会成本主要包括:回购业务对公司客户资金利差收入的影响和回购业务报酬率,其中业务报酬率可以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用。(三) 市场其他同类产品的收益率报价回购业务报价应该参考和本业务存在竞争和相似关系的产品收益率:货币市场利率、同期限的银行现金理财产品、现金型信托计划、货币市场基金的年收益率等。(四) 其他券商的
4、报价报价回购业务为客户提供了一个现金管理增值业务,是客户服务的延伸,因此和其他券商的报价回购业务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应该参照其他券商的报价,使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五) 其他参考因素报价回购业务还应该考虑节假日、新股申购等外部事件对客户产生的影响,实时调整报价,以稳定原有客户和吸引新的客户。第二章报价流程(一) 报价申请金融市场总部投资经理对经济环境、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充分分析和研究,结合报价回购业务发展情况和客户的情况,根据前面所述的报价参考因素,在报价区间内确定每一个期限品种的报价和当日最高限额,并填写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报价申请单。(二) 报价复核由另一
5、名投资经理复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报价申请单。(三) 审批和提交金融市场总部负责人审议并批准投资经理提交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报价申请单后,于每日9:00之前提交给计划财务部.(四) 参数发布计划财务部根据审批单于每个交易日9:15之前在公司网站及交易系统中公布各期限当日额度和报价。第三章客户收益计算(一) 正常情况下客户收益1、 1天期报价回购到期收益=回购期间每日适用年收益率实际持有天数回购金额1/365。其中节假日年收益率同节假日上一交易日公布的年收益率;实际持有天数为成交日起至到期终止日(不含该日)期间的日历天数。公司每个交易日支付客户收益。2、 7
6、天(含7天)以上品种报价回购到期收益=委托成交当日适用的相应品种年收益率品种期限回购金额1/365。3、 自动续做期间收益=自动续做期间每日适用的1天期年收益率实际持有天数回购金额1/365。其中节假日年收益率同节假日上一交易日公布的年收益率;实际持有天数为自动续做成交日起至到期终止日(不含该日)期间的日历天数。公司每个交易日支付客户收益。4、 提前终止收益=回购成交日适用的提前终止年收益率实际持有天数回购金额1/365。实际持有天数为成交日起至到期终止日(不含该日)期间的日历天数。(二) 非正常情况下客户收益因公司过错造成客户无法按时收到应收资金的,客户收益=持有期应收收益+延迟交付金额0.
7、03%延迟支付天数。延迟支付天数为应付款当日起至实际支付日(不含该日)期间的日历天数。当因公司过错造成报价回购业务进入终止程序时,客户持有未到期回购余额的收益为:“进入终止程序前(不含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当日)按交易达成时约定的到期收益率计算;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当日起至公司按业务终止程序向客户偿付完本息日(不含该日),每日按回购金额的0.03%计算。”当非因公司过错造成报价回购业务进入终止程序时,客户持有未到期回购余额的收益,按交易达成时约定的到期年收益率计算,直至公司按业务终止程序偿付完本息,除此以外公司无需向客户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或违约金等。第四章附 则本办法由金融市场总
8、部制定,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附件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报价申请单日期:品种拟报价格(元/百元)拟设业务规模上限1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合计备注报价管理岗资金运作筹划岗计划财务部业务负责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参数设定人复核人金融市场总部报价回购业务质押券管理实施细则(金总)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业务的顺利开展和有序运行,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报价回购业务开展前,
9、由公司运营管理总部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质押专用账户”)用以保管公司所提交的质押券。第三条 在报价回购业务开展之前,公司运营管理总部须向上交所报备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证券账户”)作为质押券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如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发生变化,公司运营管理总部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备。上交所将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清单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第四条 可以作为报价回购业务质押券的券种与现行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相同。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以进行回购交易的基金份额、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和其他债券。第五条 上
10、交所根据公司提交的质押券总量核定报价回购额度。其中报价回购总额度等于质押专用账户中未被司法冻结的所有债券按标准券折算率计算的标准券总额。T日报价回购可用余额=T日报价回购额度-T日未到期报价回购余额-T日预冻结自动续作数量-T日新增已冻结融资额第六条 标准券折算率为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第二章质押券管理第七条 为确保质押券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和流动性,质押券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第八条 符合金融市场总部证券投资池管理办法的债券第九条 不可投资于低于AA(不含)以下及AA评级展望负面的债券。第十条 不可投资于可转债和私募债第十一条 符合资产负债委员会报价回购相关限额以及
11、风险管理委员会报价回购风险限额第十二条 在报价回购业务开展之前,按照拟定的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将相应数量的债券通过上交所报价回购交易系统申报转入质押专用账户。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质押券转入指令将相应债券由指定证券账户转入质押专用账户(即“质押券转入”)。第十三条 申请转入质押专用账户的债券总量必须小于当日日终公司指定证券账户的债券余额。第十四条 质押专用账户质押券经标准折算率计算对应的报价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报价回购余额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转出质押专用账户。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质押券转出指令将相应债券由质押专用账户转出至指定证券
12、账户(即“质押券转出”)。第十五条 所申报转出质押专用账户的债券经标准折算率计算后的数量应该小于报价回购可用余额。第三章质押券的转入转出流程第十六条 金融市场总部报价回购业务转岗根据报价回购业务的需要确定转入质押专用账户的债券。第十七条 向上交所申报转入质押专用账户的债券必须先转入指定证券账户。第十八条 质押券转出质押专用账户必须满足质押券总额大于未到期报价回购余额,否则不能将任意种类和数量的质押券转出质押专用账户。第十九条 从指定证券账户中将债券转入质押专用账户或将债券从质押专用账户转出,必须由金融市场总部投资经理填写质押专用账户出入划转申请表,经计金融市场总部负责人审批确认后,交还给投资经
13、理进行债券转入和转出质押专用账户。第四章质押专用账户额度管理和监控第二十条 质押专用账户中的标准券总额度根据报价回购业务总量来确定。为防止由于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的质押券不足,实际报价回购额度为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的存放总量的90%,以保障业务顺利开展。第二十一条 在任一交易日内,公司可根据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数据,拒绝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第二十二条 在报价回购业务开展期间,金融市场总部报价回购人员必须对质押券的总量进行实时监控。根据每日公布的质押券标准折算率计算质押券总量,当报价回购额度高于质押券总量90%时,金融市场总部即以自有债券或者购买债券补给。第二十三条 质押
14、专用账户内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情形时,除司法机关特别指明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协助司法机关先对质押专用账户内无质权对应关系的债券进行冻结,如无质权对应关系的债券无法满足司法冻结要求的,则按回购成交顺序由后往前,对已建立质押关系的债券进行冻结。第五章质押登记及质押专用账户查询第二十四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完成报价回购资金交收及质押券转入转出处理后,对每笔未到期回购以及到期未完成交收回购进行质押登记,未完成交收的初始回购交易不进行质押登记。第二十五条 未到期回购及到期未完成交收的回购按成交先后顺序逐笔进行质押登记,质押登记对应的质押券按证券代码由小到大的顺序确定,对应的质押券数量按
15、回购金额除以对应质押券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确定,进位精确到0.001手。若当日发生质押专用账户内债券被司法冻结的情况,则质押登记对应的质押券顺序为无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前、被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后,证券代码按由小到大排序。第二十六条 已进行质押登记的未到期回购以及到期未完成交收的回购,其对应的质押券于每个交易日日终按前条规定的原则重新确定。第二十七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公司发送质押登记明细数据。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可向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其名下报价回购及对应的质押登记明细情况。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第六章附 则第
16、三十条 本细则由金融市场总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制定之日起实施。附件1:质押专用账户出入划转申请表日期转入转出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债券剩余期限债券面额(万元)券源说明(自营购买)债券管理岗:业务负责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债券实施细则(金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业务安全、平稳和高效的运行,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范围是与报价回购业务相关的所有债券,主要包括:(1)质押专用账户内作为质押的债券;(2)报价
17、回购所融资金购买,作为投资用途的债券(以下简称“投资债券”)。第三条 报价回购业务的相关债券由公司资产管理会统一决策,金融市场总部管理。第二章 债券管理的业务决策和授权体系第四条 报价回购业务所用债券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按照分级授权原则制定相应决策,授权范围从大到小依次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金融市场总部、金融市场报价回购投资经理。第五条 公司资产负债委员会负责确定报价回购业务规模的上限。第六条 金融市场总部基于对市场的研究和判断,根据报价回购业务的需要,制定债券的配置范围、配置比例和配置时机等方案。授权报价回购投资经理执行具体的债券配置工作,并定期对报价回购业务的质押券和投资债券的运作情况
18、进行评估。第七条 报价回购投资经理根据报价回购业务授权额度,对债券品种、信用评级、交易活跃程度等指标综合分析并构建债券投资方案,经批准后由公司交易中心购入足额券源以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负责用于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之间的转托管。第八条 金融市场部交易监控岗在交易时间内,对报价回购的交易情况、可用额度、质押专用账户标准券变动等进行实时盯盘。第三章 质押券的配置目标、原则第九条 质押券的配置目标:在确保报价回购业务额度可充分运用的前提下,优化债券组合,提高债券组合的风险收益率。第十条 为了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率,结合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可以将质押专用账户的部分债券转出并出售,
19、但必须确保报价回购业务有足够的额度,必要时可以将自营的债券或者购买的债券替代计划出售的质押券转入质押专用账户。第四章 融入资金购买债券的运作目标第十一条 根据报价回购业务方案,报价回购所融资金可部分用于债券投资。第十二条 融入资金购买债券的运作目标:使现金流能够覆盖购回需求;在一定风险控制下尽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第五章 债券配置流程第十三条 报价回购投资经理在权限及额度内实施具体操作,投资债券的选择、买入、卖出策略由报价回购投资经理制定,并中台风控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计划。对于超出权限和范围的,须通过经上一级授权人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 债券买卖委托:交易中心在授权范围内,通过恒生
20、自营交易系统和银行间债券交易平台下单实现债券的买卖。第十五条 清算交收:运营管理总部进行债券、资金清算,资金运作筹划岗及时进行相关资金调拨。第十六条 账户核对:根据运营管理总部提供的清算交收数据,由报价回购投资经理及时进行账户核对。第六章 风险管理及措施第十七条 通过系统阀值设置提示以及人工盯市双重手段随时掌握债券组合的各项数据。对于系统无法设置的风控指标与阀值,可通过报表统计予以提示、监管。第十八条 对于突破限额和阀值的情况,交易监控岗应及时提示债券管理岗予以处置,同时上报业务负责人。第十九条 金融市场总部债券配置应严格遵守公司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定的规模、范围以及授权权限,并对债券配置实行比例
21、管理。第二十条 金融市场总部对债券配置实行动态监控,对债券配置实行事中监管。第二十一条 金融市场总部指定交易监控岗负责对债券资产实时盯市,定期就债券管理的流动性、风险、收益等运作情况提交评估报告。第二十二条 报价回购业务运作实行动态风险监控,实行每日风险跟踪,定期对业务进行自查,确保其债券配置方案、操作情况等符合预定的目标或方向。第二十三条 报价回购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循逐级审批、审慎投资、集体决策的原则,对配置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交易流程,避免操作风险。第二十四条 对债券品种、信用级别、配置比例等进行严格限制,通过多种手段严控风险。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
22、条 本细则由金融市场总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从制定日起实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风险监控实施细则(风控)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风险管理,根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光大证券风险管理部作业流程和光大证券经纪业务系统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报价回购业务的事中风险监控工作,本办法旨在明确风险管理部在报价回购业务中的风险管理职责。第三条 风险管理部设置专岗负责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在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监控中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第二章 风险控制第四条 法律合规部作为合
23、规委员会成员参与涉及报价回购业务的制度和流程设计的审核工作,通过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健全机制,保障部门间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防范业务风险。第五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分析报价回购业务流程,识别、确定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点,建立报价回购业务风险点的电子档案。第六条 风险管理部通过采集开放的业务生产系统的数据,保证独立监测业务风险指标和评估业务风险点。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定期通过量化分析手段,根据业务系统的数据评估报价回购业务中规模、业务流程等设置的合理性,形成报告报送公司分管领导。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通过技术手段对报价回购业务进行事中监控,监测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指标。监控指标包括:第九条 参与客户名单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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