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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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授信业务出账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授信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贸易融资、票据承兑等对公授信业务。第三条 所有授信业务的出账必须经出账前审核,未经出账前审核,一律不得出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流程或简化流程办理授信业务出账。第二章 出账操作流程第四条 对公授信业务出账操作流程包括出账前准备、出账前审核、出账三个环节。第五条 出账操作流程经营部门准备出账资料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专业审
2、核监控部门就是否纳入监控名单出具意见(首次建立信贷关系不经此环节)出账中心审核有权人签批运营部门划转资金档案移交评审部门反馈授信意见协调单 (如有)第三章出账前准备第一节 出账资料的准备第六条 客户向我行提出出账申请后,经营部门应按照相关业务要求准备出账资料(清单见附1)、严格落实出账条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七条 授信审批后超过三个月才申请首笔出账的,经营部门应收集客户最近期财务报表,对客户最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征信情况以及担保情况等有无重大变动进行调查,并出具出账前调查报告(附2),如出现可能影响我行债
3、权的重大变化,须报分行授信审查部门签署意见,明确是否执行原审批内容。第八条 出账当天,经营部门须查询打印授信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夫妇、法定代表人夫妇的征信(非民营授信客户实际控制人夫妇、法定代表人夫妇征信不做强制性要求)及法院执行信息、担保客户的征信及法院执行信息(个人征信经本分行个人征信主管部门同意,有效期可放宽至出账申请日所属当月)。第十条 抵(质)押担保业务出账(含首次出账、分次出账及最高额抵(质)押项下每笔业务出账)当天,经营部门须查询抵(质)押物有无被冻结、查封、扣押、后顺位抵(质)押等情况,并由查询人“双人”填写的抵(质)押物查询确认书(附3)。异地抵(质)押物可放宽至查询后次日出账
4、。1经办行当地登记部门能出具抵(质)押物查询证明,可确认抵(质)押物是否被冻结、查封、扣押、后顺位抵(质)押等情况的,由经营部门“双人”前往登记部门实地查询。2经办行当地有抵(质)押物相关的网上信息查询系统,且可从中查询确认抵(质)押物是否被冻结、查封、扣押、后顺位抵(质)押等情况的,可由经营部门人员查询并打印查询抵(质)押物查询信息,出账前审核人员须通过查询系统进行核实。3经办行当地登记部门可以查询,但无法出具查询证明材料的,须由出账前审核人员与经营部门“双人”前往相关登记部门实地查询。4对于同一授信客户同一抵(质)押物项下笔数多、时效性要求高的贸易融资业务,首笔业务出账时押品须当天查询押品
5、状态,后续出账经有权审批的出账中心分管行长同意,查询有效期最多可放宽至出账前5个自然日。5. 根据登记部门要求可通过其他方式查询或确实无法查询的,须由有权审批的出账中心分管行长确定抵(质)押物查询方案并进行签字确认。第十一条 房产抵押担保类业务出账时,经营部门须提供房屋租赁情况确认表(附4),调查人员双签及负责人签字。经营部门须调查落实截至出账申请日房屋租赁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并在出账申请审批表签署明确意见,若发生变化,交由分行授信评审部门出具意见,明确抵押物发生变化后,是否同意继续给予授信。同时,由经营部门根据上述租赁情况,落实承租人承诺书(附5)、未出租声明(附6)的签署。第十二条 提供资料
6、如为复印件的,应由资料提供方加盖公章,经营部门须比对原件进行核对,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意见并双签。第二节 印鉴预留第十三条 授信及担保客户应在我行办理合同、协议预留印鉴手续,预留印鉴为一枚公章,若干枚私章,私章可以是授信及担保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印章,需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应同时预留印鉴。第十四条 印鉴预留(含印鉴变更)应由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双人到客户办公地址或公正现场办理。取印时,经办人员须核实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的真实性,核对用印签字人身份证,原则上应到工商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等登记管理部门对客户公章进行核对以验证公章的有效性。提交预留印鉴手续包括印章样本(附7-
7、1)和印鉴预留人员(至少一人)与客户用印人员的合影照片等现场取得的资料,如无法提供与客户合影照片的,则需预留印鉴人员提交双人签字的印鉴预留面签声明(附7-2)及两人在客户用印地的照片。预留印鉴手续经出账中心确认无误后,由出账中心提交分行运营部门办理印鉴建库和保管手续。第十五条 若受信人或担保人出现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印鉴等重大事项,须按第十四条的要求办理印鉴预留或变更手续。第三节 合同等法律文书的签订第十六条 合同、协议签署前,经营部门须根据授信审批条件和合同填写要求,规范填写合同文本,经营部门要对合同要素进行认真审查,保证合同要素填写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应审查需签订的各份合同要素填写
8、是否一致等。第十七条 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使用、编号、内容填写等按照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合同使用指导意见及相关产品制度要求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原则上客户签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的场所应与印鉴预留场所相同,但续授信可由客户到我行经营机构办公场所签署。第十九条 所有在中国境内签署的授信业务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要件须我行双人面签。面签人员须当面见证盖章、签字过程,签署合同及法律文书面签确认书(附8)保证签署合同过程的真实性。第二十条 合同等法律文书的签订原则上应由客户法人代表亲自签订,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订,面签人员应核实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当面见证授信委托书签署过程。同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
9、授信委托书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意见并双签。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时,面签人员须核实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身份的真实性,当面核实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意见并双签。第二十二条 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可不执行面签规定,但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证、认证/转递等程序。第二十三条 出账前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并报有权人签批后,由经营部门客户经理(或出账前审核人员)凭签字齐全的出账申请审批表(附9)到印章管理部门办理加盖我行印章手续。第四节 抵(质)押登记及入库第二十四条 需办理抵(质)押登记的业务,经营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
10、登记及质物、权利凭证的转移、交付手续。(一)存单质押的,由业务经营部门按本行有关规定与前台办理存款止付、存单入库手续,领取入库单原件。(二)保证金的划转由业务经营部门与前台办理,且必须存入保证金专户,并出具保证金划转通知书(附件10)。(三)抵(质)押登记由经营部门将有关资料报送抵(质)押登记机关办理,不得由客户单独办理,必要时出账中心可全程参与。第二十五条 抵(质)押登记完成后,由出账前审核人员会同经营部门前往登记部门领取已办妥抵(质)押登记的权利凭证。第二十六条 对于押品登记机关提供权证网上核查功能的地区,经分行向总行出账管理中心报备后,出账前审核人员可不参与押品权证领取工作,但应及时进行
11、网上核查,在确认押品权证真实且所记载的内容与终审意见一致后,出账中心可办理出账。第二十七条 抵(质)押等有关权利凭证经审核无误后,由委托部门经办人员和运营人员办理入库和交接手续,权利凭证复印件和入库单(附件11)作为档案留底保管,具体要求可参见银行押品出账前审核及出入库管理操作规程相关要求。第二十八条 需要办理公证、保险等手续的业务,由经营部门负责办理,并对公证、保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四章 出账前审核第二十九条 出账前审核人员应按照授信业务有关规定、有权审批人的审批通知书及具体业务出账资料清单的要求,对出账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出账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第三十条 出账前审核应遵循
12、“独立审核、满足条件、操作规范”的原则。独立审核是指出账前审核人员独立履行审核职责,提出审核意见,不受任何单位、部门、个人的干预。满足条件是指出账前审核应确保“先落实条件,后办理出账”,条件未落实的授信业务,不得办理出账。操作规范是指规范办理各项授信业务出账,切实防范操作风险。第一节 审核审批权限合规性第三十一条 出账前审核人员须对授信审批权限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审核授信审批通知书上有权人签字是否连续、完备。(二)对照授权及转授权文件,审核业务审批是否符合授权与转授权规定,是否超授权。(三)首次出账申请日距审批通知书签发日超过三个月的,审核是否出具出账前调查报告,经调查人
13、员、部门负责人签字、授信审查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决策意见是否影响出账。第二节 审核合同等法律文书的有效性及合规性第三十二条 出账前审核人员须对合同、协议文本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审核合同、协议文本使用的准确性。(二)审核合同、协议文本是否为总行格式文本;非总行格式文本或对格式文本条款变更的是否通过了同级法律合规部审查并出具了明确审核意见;对限制我行主要权利、加重我行责任等不利于我行的实质性条款变更的,审核是否按照银行法律性文本审查管理办法通过了总行法律合规部门的审核。(三)审核合同、协议填写是否准确、完整,合同签订人名称是否与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主体
14、资格证明文件一致,总分合同或主从合同相关填项是否对应等。原则上合同不得涂改,金额、期限、利率的内容不允许涂改,其他内容如必须涂改的,是否已由立约各方在涂改处盖章。(四)审核是否出具了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签发的决议(附12),有关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事项是否明确,权利发生日期是否在有效期限内,董事(股东)成员签字是否与签字样本(附13)核对无误等。(五)审核个人担保的,是否提供了个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15个自然日内有效,各分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证明资料的有效性);配偶是否共同签署了相关担保法律文书
15、;如个人担保人无配偶,是否签署了个人单身声明(附件14)。(六)审核是否已由运营部门完成印鉴校验手续。第三节 审核第三方信息查询结果第三十三条 审核出账当天经国家工商局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打印的企业工商信息与客户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打印的公司章程(若为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地查询打印,查询时限是否满足15个自然日内。第三十四条 审核是否提供了授信及担保客户的征信报告、法院被执行信息等;对于首次出账的业务,审核授信、担保客户是否有较审批时出现新的风险信号等情况,如有,出账前审核人员可向原有权审批人及评审部门申请解释或修订,并填制授信意见协
16、调单(附15),作为审批通知书附件归档管理;对于分次、循环、续作业务(包括展期和借新还旧业务)出账时,审核客户是否出现新的、未按预警管理流程处理的预警风险信息(包括客户的征信信息、法院执行信息等);审核信用风险监控部门是否在出账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授信及担保客户是否纳入我行监控名单,如是,审核是否提供预警监控处理表、经信用风险监控部门审核签字的风险监控报告等,并按有权部门签署的意见执行。第三十五条 审核其他可查询到的第三方信息。第四节 审核授信条件落实情况第三十六条 出账前审核人员应对授信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审核担保手续是否已由担保方出具董事(股东)会决议,是否已签订
17、担保合同。(二)审核授信有效期是否在额度有效期内。(三)审核抵(质)押登记、公证、保险的办理及质物、权利凭证的转移、交付手续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应特别注意:1.审核抵(质)押登记权利凭证记载的要素包括权利人、期限、金额等是否正确等。2.审核是否按规定、按审批要求对抵(质)押物办理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原则上为本行,且保险金额至少不低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息、保险期限不短于授信业务期限(贷款期限超过一年,需分期办理的除外);审查保险单正本是否已入库保管(保险单复印件须作为档案留底保管)。3.审核公证书的内容、形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公证的合同是否为其审核过的正式合同;合同内容是否涂改;合同文本是否毁损
18、。(四)审核押品正式评估价值是否与授信审批通知书一致或高于授信审批通知书,是否符合我行相关规定,审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的评估公司是否报总行报备,正式评估报告是否过期。正式评估报告原件须作为出账资料保存。(五)审核保证金业务或者授信审批通知书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经足额进入约定的保证金账户,对于系统无法自动进行保证金止付的,出账审核人员须同时审核保证金账户是否为止付状态。(六)审核其他须落实的出账条件。第五节 审核贸易背景第三十七条 外币贷款或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核是否已经国际业务管理部门或贸易融资部门进行外汇政策及相关单证、贸易背景表面真实性等的审查,并在授信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了相关意见。第三十
19、八条 出账前审核人员应对与授信业务贸易背景相关的商贸合同等进行审核,确保与审批要求相符,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交易对手、金额、用途、支付方式等是否符合审批要求,是否与出账授信业务一致。(二)审核商贸合同约定的用途是否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符。(三)若商贸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先货后款”,审核是否按要求提供了相关商贸合同及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商贸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方式、收款人是否与授信业务一致,是否与提供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内容一致,商贸合同约定的支付金额是否不小于授信业务额度;若商贸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出账前审核人员应要求经营部门在贷款资金支付后及时将相关发货单
20、、运输单、提单等凭证放入首次或常规贷后资料中;若商贸合同未对结算方式进行明确规定,视真实情况而定。(四)多次使用同一商务合同、发票办理授信业务的,审核累积出账金额是否超出了该合同约定的支付额度。第六节 其他审核事项第三十九条 审核借款凭证填写的规范性:借款凭证填写是否正确;内容是否与借款合同一致;是否有涂改;签字、签章是否正确;借据第一、三联是否加盖借款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借据第二、四联是否加盖企业在我行会计部门预留的财务印鉴;第一、二、三联是否由主办客户经理、经营部门负责人和出账有权审批人签字。第四十条 审核贷款提款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按合同约定开立账户;合同约定为受托支付的,是否提交符
21、合约定的受托支付凭证、资料并进行审核,是否按规定设定受托支付限额等。第四十一条 审核信贷资金使用是否有特殊监管要求;凡是我行无法通过支付凭证、信贷系统等方式确保信贷资金按审批、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均应向会计部门出具协助监管通知书,或由经营部门申请、出账前审核部门审核后向会计部门出具。第四十二条 出账前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三十一条到第四十一条内容,未尽事宜,对具体的业务品种按我行相关的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并按出账前审核重点内容提示(附16)进行审核。第七节 其他第四十三条 出账前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出账资料和手续不符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出账资料不完整、审批条件未落实、合同填写有误、出账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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