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益权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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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创意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编号: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作为托管银行之XX创意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中国 上海【】年【 】月目录第一条定义3第二条托管银行的委任3第三条计划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4第四条托管银行的陈述和保证5第五条计划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6第六条托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7第七条与专项计划有关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0第八条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1第九条资金的保管和运用13第十条专项计划的会计核算和账户核对16第十一条托管报告18第十二条托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18第十三条托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的更换20
2、第十四条托管银行的托管费22第十五条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23第十六条专项计划终止后的资产清算25第十七条违约责任25第十八条不可抗力26第十九条保密义务27第二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28第二十一条其他28附件一:计划管理人划款指令预留印鉴34附件二:划款指令书(样本)35附件三:账户资金余额征询函及确认函 (样本)37附件四:托管报告格式38附件五:复核意见函40附件六:业务联系表41附件七:专项计划资产分配、专项计划费用、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42xx创意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本xx创意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上
3、海市签订: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简称“xx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编:【】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或简称“工行上海分行”)作为专项计划的托管银行负责人:xx办公地址:xx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邮编:200120鉴于:1.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作为xx创意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为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
4、产。2.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xx证券拟委托工行上海分行担任专项计划的托管银行,为专项计划资金提供托管服务,工行上海分行经总行授权愿意接受xx证券的委托。本协议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现就专项计划资金托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1.1 释义本协议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应与标准条款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第二条 托管银行的委任计划管理人愿意根据标准条款、认购协议、计划说明书及本
5、协议的规定,委托托管银行为专项计划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银行愿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专项计划提供托管服务。第三条 计划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计划管理人向托管银行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1) 公司存续。计划管理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拥有其财产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公司权力和授权。(2) 业务经营资格。计划管理人依法取得了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且就计划管理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计划管理人丧失该项资格。(3) 公司权力,授权和没有违法。计划管理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计
6、划管理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公司经营权力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计划管理人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ii)不违反或导致计划管理人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计划管理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约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导致在计划管理人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权利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计划管理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4) 可向计划管理人主张权利。本协议一经由计划管理人正式签署、交付,即为对计划
7、管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对计划管理人主张权利。(5)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计划管理人向托管银行提供的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6) 文件的一致性。计划管理人制定与本专项计划有关的各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说明书及各类宣传推介材料)应与本协议不相冲突,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涉及与托管人有关的任何内容或涉及资金保管的内容,需以本协议为准。第四条 托管银行的陈述和保证托管银行向计划管理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1) 公司存续。托管银行是一
8、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本计划托管业务。(2) 业务经营资格。托管银行依法取得了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资格,且就托管银行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托管银行丧失该项资格。(3) 公司权力,授权和没有违法。托管银行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托管银行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公司经营权力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托管银行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ii)不违反或
9、导致托管银行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托管银行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约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导致在托管银行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权利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托管银行履行本协议的能力。(4) 可向托管银行主张权利。本协议一经托管银行正式签署、交付,即为对托管银行有约束力的合同,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对托管银行主张权利。(5)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托管银行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和计划管理人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第五条 计划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除本协议其他条款
10、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计划管理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5.1 计划管理人的权利5.1.1 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标准条款及本协议的约定向托管银行发送划款指令,指令托管银行将专项计划的认购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并管理、分配专项计划资产的资产收益。5.1.2 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行为,并针对托管银行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每一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5.1.3 因托管银行过错导致专项计划资产产生任何损失时,计划管理人有权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向托管银行追偿。5.1.4 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解任托管银行或接受托管银行的辞任
11、。5.1.5 计划管理人有权按照标准条款及本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5.1.6 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标准条款及服务合同的约定委托资产服务机构代为履行其对资产池的管理服务。5.1.7 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标准条款的约定终止专项计划的运作。5.1.8 计划管理人有权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清算估值等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5.1.9 计划管理人有权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5.2 计划管理人的义务5.2.1 计划管理人应按照管理规定、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标准条款及本协议的约定,委托托管银行按照本协议第7.2款约定办理专项计划账户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5.2.2 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账户资
12、金到账日的前一个工作日,邮件通知托管银行应到账的资金总额。5.2.3 计划管理人应按照标准条款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向托管银行提供其定期制作的收益分配报告及资产管理报告,并发出各项划款指令。5.2.4 计划管理人在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时,应根据管理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银行对专项计划资金拨付的监督。5.2.5 在专项计划终止时,计划管理人应按照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标准条款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托管银行的协助下,妥善处理有关清算事宜。5.2.6 计划管理人应妥善保存有关的记录专项计划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专项计划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文件、资料,自专项计划终止日起10年内计划管理
13、人应继续履行上述保管义务。5.2.7 计划管理人因自身过错导致专项计划资产产生任何损失的,应对专项计划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条 托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除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托管银行还应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6.1 托管银行的权利6.1.1 托管银行有权按照本协议14.1的约定收取专项计划的托管费。6.1.2 托管银行发现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金额与本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报告不符的,有权拒绝执行,并要求其改正;发现计划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违反本协议约定,有权要求其改正,并拒绝执行;计划管理人未能改正的,托管银行应当拒绝执行,并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
14、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由此给专项计划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托管银行不承担责任。6.1.3 因计划管理人过错导致专项计划资产产生任何损失时,托管银行有权向计划管理人进行追偿,追偿所得应归入专项计划资产。6.2 托管银行的义务6.2.1 托管银行应在专项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妥善保管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确保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财产权益。6.2.2 托管银行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管理专项计划账户,复核并执行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负责办理专项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6.2.3 托管银行收到信托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后,应向计
15、划管理人发出银行结算凭证(根据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款凭证、划款凭证、网上银行支付回单),管理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功能查询资金的到账情况。如果信托受托人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于每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将信托利益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托管银行应在托管银行初始核算日将上述事项以传真方式通知计划管理人,以便计划管理人采取相应积极措施。6.2.4 托管银行应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制作并按时向计划管理人提供有关托管银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托管报告及核算报告。6.2.5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托管银行应在知道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邮寄和传
16、真的方式通知计划管理人: (1) 发生托管银行解任事件;(2) 托管银行的法定名称、住所等xx登记事项发生变更;(3) 托管银行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4) 托管银行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5)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6.2.6 托管银行应按照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将专项计划账户的银行结算凭证传真给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负责保管原件。托管银行应妥善保存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以及与专项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记录专项计划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专项计划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文件、资料,保管期限至自专项计划终止日
17、起二十年。6.2.7 在专项计划终止或本协议终止时,托管银行应协助计划管理人妥善处理有关清算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复核计划管理人编制的清算报告,以及办理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6.2.8 托管银行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或者错误执行指令进而导致专项计划资产产生任何损失的,托管银行发现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并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负赔偿责任。托管银行应监督计划管理人对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七条 与专项计划有关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7.1 募集资
18、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系指由计划管理人为专项计划在登记托管人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的“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之认购资金的接收与划转。该账户内属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募集资金的资金仅能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约定管理和运用。属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募集资金募集专用账户由计划管理人自行管理。托管人不负责募集专用账户内资金的托管。7.2 专项计划账户的开立及使用7.2.1 计划管理人应根据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标准条款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委托托管银行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户名为“【xx创意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具体户名以实际开立情况为准),作为专项计划账户。托管人应将本资产支持专项计
19、划的托管账户信息通过书面告知计划管理人。7.2.2 专项计划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为托管银行指定的财务专用章及托管部门负责人名章,由托管银行保管。托管银行可以为计划管理人开通专项计划账户的网上银行服务(仅提供查询功能)。7.2.3 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从基础资产购买价款中划扣并留存专户保证金、接受基础资产回收款、接受借款人支付的赎回价款及其他应属专项计划的款项、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支付专项计划利益及专项计划费用、专户保证金购买并回收合格投资等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7.2.4 专项计划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专项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不
20、得假借专项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专项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专项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7.3 专项计划账户的结息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由托管银行按照其业务流程结息,并记入一般账户,同时将结息金额通知计划管理人。7.4 专项计划账户的分账核算和管理托管银行应在专项计划账户核算科目下设立一般账户及保证金专户,用以记录专项计划账户的收支情况。7.4.1 一般账户托管银行在专项计划账户项下设立一般账户,按照计划管理人的要求,将募集资金专户划付的认购资金、信托利益分配及除专户保证金以外的其他应属专项计划的款项计入一般账户,并按照管理人的要求运用一般账户项下的资金。7.4.2 保
21、证金专户托管银行应在专项计划账户项下开立保证金专户,根据计划管理人的指示,从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项下原始权益人因出让基础资产而有权从专项计划获得的转让价款中划扣保证金人民币1500万元计入保证金专户,并按照计划管理人的要求运用保证金专户项下的资金。第八条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8.1 计划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计划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银行提供授权通知正本,载明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一)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约定计划管理人向托管银行发送指令时托管银行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22、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托管银行应于收到授权通知后及时以电话方式与计划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于以下较晚的日期生效:(a)托管银行与计划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b)授权通知所载明的启用日期。计划管理人和托管银行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根据适用的法律的要求需进行披露的除外。8.2 划款指令的内容划款指令是计划管理人在运用专项计划资产时,向托管银行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8.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8.3.1 计划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和本协议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23、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计划管理人用电子邮件扫描件或传真的方式向托管银行发送,同时以电话形式通知托管银行。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有效指令,计划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8.3.2 托管银行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表面相符后,方可执行指令。托管银行发现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则应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计划管理人进行改正;若计划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能改正或撤销相关指令的,托管银行应当拒绝执行,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托管银行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对收到的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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