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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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日期:_目录第一章定义和解释- 1 -1.1定义- 1 -第二章本协议之主体- 1 -2.1合伙人- 1 -第三章本合伙企业的基本信息- 2 -3.1名称- 2 -3.2性质- 2 -3.3经营场所- 2 -3.4合伙目的- 2 -3.5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式- 2 -3.6本合伙企业的权限- 3 -3.7修改的权限- 3 -3.8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3 -第四章出资及出资安排- 4 -4.1认缴出资- 4 -4.2出资期限与安排- 4 -4.3出资违约- 8 -第五章本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 10 -5.1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本合伙企业管理- 1
2、0 -5.2合伙事务的执行- 11 -5.3合伙人会议- 13 -第六章本合伙企业的管理- 15 -6.1管理人和管理费- 15 -6.2合伙企业财产的托管- 17 -第七章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指引- 18 -7.1排除与豁免- 18 -7.2共同投资- 19 -7.3关联交易和竞争性交易- 20 -第八章合伙财产- 22 -8.1本合伙企业财产- 22 -8.2财产份额的转让- 22 -8.3财产份额的出质- 23 -第九章收益分配- 24 -9.1收益- 24 -9.2分配方式- 24 -9.3资本账户- 26 -9.4无收益承诺- 26 -第十章入伙、退伙及身份转换- 26 -10.1入伙-
3、 26 -10.2退伙- 27 -10.3除名- 28 -10.4退伙的效果- 28 -10.5身份转换- 29 -第十一章解散、清算- 29 -11.1解散- 29 -11.2清算- 29 -第十二章陈述与保证- 31 -12.1陈述与保证- 31 -12.2违反后果- 31 -第十三章保密- 32 -13.1保密信息- 32 -13.2保密义务- 32 -13.3保密条款效力- 32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33 -14.1违约责任- 33 -第十五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33 -15.1适用法律- 33 -15.2争议解决方式- 33 -第十六章会计制度、税收- 33 -16.1会计制度-
4、 33 -16.2税收- 34 -第十七章信息披露- 35 -17.1披露的事项- 35 -17.2披露的方式- 35 -17.3披露的形式- 36 -17.4有限合伙人要求主动披露的权利- 36 -17.5披露信息的备份- 36 -第十八章通知- 36 -18.1通知方式- 36 -18.2通信地址- 37 -第十九章其他- 37 -19.1生效- 37 -19.2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37 -19.3修改- 38 -19.4附件- 38 -19.5继承和转让- 38 -19.6可分割性条款- 38 -19.7一致性- 38 -19.8份额信息备份- 39 -19.9文本- 39 -附件A
5、 定义- 40 -附件B 合伙人名录- 43 -附件C资本认缴承诺书(公司)- 44 -附件D 实缴出资证明- 45 -附件E 合伙人通信地址- 46 - 42 -深圳*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西安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以及本协议的附件B所列之各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合称为“合伙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其他适用法律,于2017年【】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市签署本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依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 定义除上下文另有
6、说明,本协议中下划横线标注的词汇具有附件A中所赋予的含义。第二章本协议之主体2.1 合伙人本协议之主体包括以下合伙人:(1) 普通合伙人,即西安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家于xx年11月在x省西安市xx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适用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2) 有限合伙人,即xx新城xx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上述合伙人及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不时变更和/或新增的合伙人。第三章本合伙企业的基本信息3.1 名称本合伙企业的名称为深圳*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3.2 性质本合伙企业的性质为有限合伙。3.3 经营场所本合伙企
7、业的主要经营场所(注册地址)为深圳市xx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3.4 合伙目的规范管理、稳健经营,为合伙人提供投资收益。3.5 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式3.5.1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3.5.2投资方向本合伙企业将主要投资于教育文化产业项目。3.5.3闲置资金的使用本合伙企业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用于短期投资运作(以下简称“临时投资”)。具体包括:在募集期、存续期及清算期内,如有闲置资金,普通合伙人在保护本
8、合伙企业利益的基础上可将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拆放、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基金、债券逆回购业务等低风险类投资产品。3.5.4投资限制本合伙企业不得主动投资于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金融产品,不得购置不动产和其他非运营性固定资产,不得将资金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向其他人提供担保,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禁止从事的行为(以下合称“禁止交易”)。本合伙企业不得做出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3.5.5投资方式本合伙企业主要采取投资经筛选的优质项目的方式对外投资。经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本合伙企业可以对外借款(包括过桥贷款)用于投资或支付运营费用,但负债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负
9、债余额不得超过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额之和的百分之三十(30%)。3.6 本合伙企业的权限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本合伙企业有权做出或促使做出为贯彻本协议所约定之合伙目的和/或从事本协议所约定之经营范围内的投资行为所必要、合理、便利或附带的所有合法性行为并签订所有相关协议和合同,而无须经过有限合伙人的进一步行为、批准或表决。3.7 修改的权限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本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条款,但应事先书面报告各有限合伙人,并获得各有限合伙人书面同意。3.8 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本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为本合伙企业首张营业执照签发日期。领取首张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本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事
10、务,但为筹办本合伙企业所必要的行为,以本合伙企业名义进行适当且必要的宣传,以及依法向投资者募集资金除外。本合伙企业之存续期限为长期,除非本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第11.1条之约定而提前终止或解散。当本合伙企业满足退出条件但无法全部退出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普通合伙人可根据本合伙企业经营需要自主决定延长退出期最多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尽管有前述规定,经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可视本合伙企业经营之需要延长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或提前终止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进入清算。第四章出资及出资安排4.1 认缴出资4.1.1本合伙企业的首期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伍仟元(5,000万元)(以下简称“目标认缴出资总额
11、”),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万元)时,普通合伙人可确认首轮募集完成,可以对外投资项目。本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各自向本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额(以下简称“认缴出资”)应由合伙人以人民币货币形式缴付。认缴出资将用于支付投资成本、支付本合伙企业运营费用。本合伙企业之认缴出资总额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发行。4.1.2每位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本协议的附件B列明了每位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各合伙人应当向本合伙企业出具资本认缴承诺书(格式见附件C),其所记载的认缴出资额即该合伙人有义务对本合伙企业投入的出资额。每位合伙人无义务为其他合伙人的认缴出资而出资。合伙人保证其投入到本合伙企业的资金
12、为其自有且具有合法来源的资金。4.1.3认缴出资之增加根据本协议第4.2条之规定,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增加认缴出资。4.2 出资期限与安排4.2.1首次交割本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并开立银行基本户后,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以及本合伙企业设立所需相关法律文件,全体合伙人收到普通合伙人签发的提款通知为首次交割日。首次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应办理本合伙企业的工商变更,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登记/备手续。4.2.2后续交割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普通合伙人有权进行一次或多次后续交割,引入新的有限合伙人和/或原有限合伙人增加认缴出资。对后续交割,原有限合伙人按照实缴比例享有
13、优先认购权。原有限合伙人不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或只有部分有限合伙人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未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出资,由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新的有限合伙人以及增加认缴出资的原有限合伙人均称为后续合伙人(以下简称“后续合伙人”)。后续交割的条款与条件不应与首次交割有实质性差异,除非届时全体合伙人另行达成一致,但为投资某个项目而形式上加入到本合伙企业的后续合伙人除外。普通合伙人同意进行后续交割的,后续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与其他合伙人一并签署新版的有限合伙协议(适用于后续交割条款与首次交割一致的情形)或届时的全体合伙人签署另行达成一致的修订后的有限合伙协议(适用于后续交割条款与首次交割有差异但届时的全体合
14、伙人达成一致的情形)。普通合伙人应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相关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完成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为后续交割日。在被接纳至本合伙企业的同时,每一后续合伙人(为投资某个项目而形式上加入到本合伙企业的后续合伙人除外)应有权/有义务按照本条的约定以其认缴出资比例享有或承担本合伙企业各项投资相关的收入/收益、开支/损失,普通合伙人和先前各有限合伙人在投资项目的权益比例按照本条约定相应调整;后续合伙人资金缴付及权益比例按以下方式计算:若后续投资人在签订新版合伙协议时,原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权益份额价值低于或等于其实缴出资额,则后续合伙人应向本合伙企业缴付两笔款项:(i)实缴出资,其出资
15、总额应与如果该合伙人从首次交割日时起即被接纳担任有限合伙人的情况下该合伙人将向本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金额相同(以下简称“后续合伙人已缴出资额”),且后续合伙人已缴出资额视为已在首次交割日或与其他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的其他时间支付,并据此计算后续交割完成后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额、合伙人优先回报或进行本协议允许或要求的任何其他计算;(ii)后续合伙人应向本合伙企业缴付额外的金额(以下简称“新增金额”),相当于(x)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乘以(y) 后续合伙人已缴出资额,乘以(yy)截至后续交割日的前一日,本合伙企业实缴出资中已累计用于承担投
16、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金额占本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乘以(z)首次交割日至后续合伙人已缴出资额到账之日期间的天数/365日。该新增金额不应被视为任何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但应成为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后续交割之前的合伙人按其之间于后续交割日计算的实缴出资比例享有。普通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的资本账户进行调整,或进行其他适当调整,以执行本协议第4.2.2条。若后续投资人在签订新版合伙协议时,原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权益份额价值高于其实缴出资额,则后续合伙人应向本合伙企业缴付两笔款项:(i)实缴出资,其出资总额应与如果该合伙人从首次交割日时起即被接纳担任有限合伙人的情况下该合伙人将向本合伙企业缴付的出
17、资金额相同(以下简称“后续合伙人已缴出资额”),但后续合伙人已缴出资额视为在签订新版合伙协议日时支付,并据(a)后续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及(b)原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加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持份额增值部分,计算后续交割完成后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额、合伙人优先回报或进行本协议允许或要求的任何其他计算;(ii)后续合伙人应向本合伙企业缴付额外的金额(以下简称“新增金额”),相当于(x)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乘以(y) 后续合伙人已缴出资额,乘以(yy)截至后续交割日的前一日,本合伙企业实缴出资中已累计用于承担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金额占本合伙企
18、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乘以(z)首次交割日至后续合伙人已缴出资额到账之日期间的天数/365日。该新增金额不应被视为任何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但应成为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后续交割之前的合伙人按其之间于后续交割日计算的实缴出资比例享有。普通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的资本账户进行调整,或进行其他适当调整,以执行本协议第4.2.2条。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进行后续交割的,后续合伙人不需向本合伙企业缴付上款规定的新增金额。本合伙企业申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等政府资金不受上述有关“后续合伙人”的条款约束,由普通合伙人决定。后续合伙人应出具资本认缴承诺书,并应签署和交付使该后续合伙人成
19、为本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有必要文件。对后续合伙人的接纳不应违反适用法律或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且不应对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地位以及内资企业的性质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在后续交割完成时,普通合伙人应相应修改本协议附件B。4.2.3提款(1)提款通知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有权为支付投资成本、支付本合伙企业运营费用、用于履行本合伙企业责任及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其他要求而不时向各合伙人发出要求其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通知(以下简称“提款通知”,该等行为以下简称“提款”)。每位合伙人应按照提款通知对本合伙企业缴付实缴出资(以下简称“实缴出资”)。首次交割日后,各有限合伙人应在普通合伙人指定的期间内缴纳其
20、首次实缴出资,实缴出资金额至少应为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其后,各有限合伙人应根据普通合伙人发出的提款通知列明的日期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以剩余认缴出资为限。普通合伙人的实缴出资进度可以与有限合伙人不保持一致。在投资期届满后,任何合伙人不再有义务缴付剩余的认缴出资,除非发生如下事项:(i)支付本合伙企业的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ii)完成在投资期届满时本合伙企业已经立项并且签署投资协议、投资意向书、关键条款等文件项下之投资项目;(iii)对已投资项目进行追加投资,可在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后,由各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缴付额外实缴出资。(2)提款通知的时限普通合
21、伙人应至少提前十(10)个工作日向每位合伙人发出提款通知,提款通知中应列明缴款的最后日期(以下简称“到账日期”)。(3)提款通知之内容普通合伙人应当在向每位合伙人发出的提款通知中列明其应当实缴的出资金额及出资用途。(4)每位合伙人所占提款份额的计算每次提款,各个合伙人应实缴出资金额应当按照其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余额占全体合伙人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余额的比例乘以本次提款的总金额来确定,但如果提款是用于支付管理费,则按本协议第6.1.3条之规定确定各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如果其累计实缴出资已经达到其认缴出资金额,则该合伙人无义务出资。(5)提款金额的支付每位合伙人应当在收到提款通知后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在
22、到账日期前足额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4.2.4实缴出资证明每次提款完成后,普通合伙人应向该合伙人颁发实缴出资证明(格式见附件D),并调整附件B。4.2.5关于未用于承担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和本合伙企业的运营费用的实缴出资的特别约定合伙人的实缴出资,在用于承担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和承担本合伙企业的运营费用之前,由本合伙企业用于临时投资,收益由参与该临时投资的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比例享有,但在用于承担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之前不产生有限合伙人的优先回报。4.3 出资违约如果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在提款通知列明的到账日期届满前足额支付提款通知列明的应缴出资金额(该有限合伙人以下称为“违约合伙人”,未缴付的金额以下
23、称为“违约金额”):4.3.1如果在到账日期届满后十(10)天内违约合伙人仍未支付违约金额,则:(1) 普通合伙人有权选择行使下述任何及所有救济方式:(a) 决定对违约合伙人除名,全体有限合伙人兹此同意,其签署本协议之行为即视为对普通合伙人未来做出的该等除名决定作出授权,其因出现出资违约情形而被除名时无权主张普通合伙人做出的该等除名决定无效。违约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全部或部分的认缴出资额余额由其他守约有限合伙人之间按其届时的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购买。(b) 在现有守约有限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强制要求违约合伙人将其对已投资项目的实缴出资(包括该等实缴出资对应的股息、红利或其他尚未实际分配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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