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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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35号)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39号)有关规定,结合农商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和专业化产品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
2、商行,包括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第四条 开展理财业务的县级行社应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社)理财业务。第五条 县级行社开展理财业务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农商行财富管理系统(包括资产管理系统、理财销售系统两个子系统)中发起并全流程办结,不得逆流程办理理财业务。第二章 分类和定义第六条 理财产品按币种分类,分为人
3、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理财产品。第七条 理财产品按风险和收益类型分类,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一)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发行机构承诺向投资者到期支付本金及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按照收益保证类型分类,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型和浮动收益型。1. 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指发行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向投资者支付全额本金和固定收益的产品。2. 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发行机构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根据实际收益情况确定投资者最终收益的产品。(二)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发行机构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收益水平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投资的收益和本金安
4、全的产品,该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资人承担。第八条 理财产品按存续形态分类,可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一)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设定了开放周期,投资者可在规定的开放日通过发行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的理财产品。(二)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理财产品期限固定,由发行机构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产品。第九条 理财产品按投资方向分类,分为现金管理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代客境外理财(QDII)类、结构性理财产品五类。(一)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是指理财产品具有可随时变现、流动性近似储蓄、申购与赎回便捷的本质特征,理财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券等。(
5、二)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理财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交易所或其他金融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贷款类信托及商业票据在内的债权型产品。(三)权益类理财产品是指理财资金主要投资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权型产品,包括交易所股票、开放式基金及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等含有股权特征的产品,权益性产品根据投资标的不同又可分为新股申购类、证券投资类和股权投资类三种。(四)代客境外理财(QDII)类理财产品是指具有代客境外理财资格的金融机构受境内机构和个人客户委托,以其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五)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运用金融工程技
6、术,将存款零息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品(如远期、期权、掉期等)组合在一起而形成复合型结构的一种金融产品。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省联社资金营运中心主要职责:省联社资金营运中心作为农商行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省农商行理财业务内控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加强业务合规性检查与跟踪监控,综合评估县级行社风险管控能力,及时对违规操作及突出问题进行风险提示并采取惩戒措施,为全省农商行理财业务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专业指导、教育培训与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第十一条 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全省农商行理财业务应用管理系统及网络设备的运维及升级工作,为县级行社提供理财业务系统设备及后台维护方面的技术
7、支持,保障日常交易的正常运行。第十二条 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全省农商行理财业务系统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的建设、升级、培训及推广工作,组织实施电子渠道理财销售业务的考核。第十三条 县级行社理(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是理财业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本机构的理财业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制定本行(社)理财业务发展战略、政策、制度和业务规划。(二)对理财业务部门的各类业务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对重大业务事项的实施进行科学决策与授权。(三)对理财业务其他方面进行管理。第四章 产品研发第十四条 县级行社应当在满足监管条件的前提下,结合市场需求与自身
8、能力开展理财产品研发。理财产品研发包括产品设计、内部审批、备案登记三个步骤。(一)产品设计。理财产品应当充分考虑产品性质、产品类型、投资前景、成本控制、面临风险、分销渠道、会计核算和应急预案等。(二)内部审批。在严格把控风险的基础上,经过理财业务部门详细论证、风险管理部门确定风险评级后提交理(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审议。(三)备案登记。理财产品发行前应向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收益设定应该遵循“风险预测、成本把控、科学计量”的原则,在符合监管部门相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使客户所承担风险与业务收益相匹配。第十六条 理财业务部门应综合考虑理财
9、产品投资标的、产品期限、使用的金融工具等因素,对单支理财产品进行风险分类,确定产品风险等级,并经法律合规部门认定。第十七条 理财业务部门在完成理财产品设计后应至少形成完整的产品说明书(或理财计划书)和统一口径的营销标准话术及宣传材料,材料中应清楚列明产品风险等级、所适合的客户对象、禁止销售对象及相关风险揭示内容。第十八条 理财业务部门应根据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审慎、合规开发设计理财产品,撰写产品开发报告。产品开发报告应详尽说明产品的定义、性质和特征,目标客户和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预测和控制方式、风险限额、风险管理部门对相关风险的管理权力和责任、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方法、后续服务和应急计划等。第十
10、九条 理财业务部门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第二十条 产品开发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授信类理财产品(含信托贷款型产品),要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进行授信审批;对债券及其他投资类理财产品,要按照投资交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进行投资及交易审批。第二十一条 理财业务部门应针对各期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但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第五章 产品销售第二十二条 产品宣传管理(一)应当在理财产品宣传资料中醒目的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二)对非保证收益型
11、理财产品的宣传,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充分提示产品风险,并注明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三)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的宣传资料中应当明确产品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对于无法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资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第二十三条 客户评估(一)理财销售人员应当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对弱势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按照理财产品的五级风险评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五级评估相匹配的原则,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二)理财经理向客户
12、推荐理财产品时,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客观评估其财务状况,并向客户解释理财产品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三)理财经理不得主动向客户推荐或销售风险程度超过其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相关产品时,理财经理应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四)对长期、稳定的客户,理财经理应根据客户具体情况的变化,定期对客户的评估报告进行重新评估,并向客户说明有关评估情况。第二十四条 一般产品销售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向客户销售理财计划,客户在办理一般产品业务时,如需提供理财服务,一般产品
13、销售人员应将客户移交理财经理。第二十五条 理财经理应满足下列资格要求:(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二)遵守监管部门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三)掌握所推介产品的特性,并对相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了解。(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专业资格。(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第二十六条 销售网点应建立并妥善保管理财客户购买理财的资料档案及相关信息,包括客户账户信息、客户评估记录、客户理财签字协议、客户录音录像资料、客户指令及其他在理财销售过程中涉及客户利益的相关资料。严禁本单位人
14、员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第二十七条 理财销售网点根据统一安排的具体产品销售档期,组织销售活动和进行销售管理。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必须通过各网点理财专柜、理财区、理财中心或财富管理中心等区域进行。第二十八条 销售行为管理(一)各开展理财业务的县级行社要规范理财销售人员行为管理,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理财产品;不得代客户签署文件;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将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二)制定专页的风险提示书和专页的客户权益须知,内容应包含产品类型、产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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