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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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投资控股公司、直属项目部)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和经营绩效,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服务职能作用,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2006第7号)、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中交x股审字20127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在境内、外的所有全资和控股企业(包括分公司、事业部、指挥部、直属项目经理部等非法人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
2、“被审计人”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兼职的,审计对象为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副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事业部、指挥部、直属项目经理部等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被审计人”为在生产经营中负有日常行政领导责任的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等。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
3、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因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的责任: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3.失职、渎职、违反廉洁从业的行为;4.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二)主管责任是指根据企业内部分工,被审计人对其所分管部分工作以及企业经营、投资等重大事项,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应负有的经济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所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第五条 被审计人办理调任、辞(免)职、离(退)休等事项,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组
4、织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或先审计后任用。未经审计,不得解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被审计人离任后不再续任的,自离任之日起三年内,上级主管单位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保留追溯的权力。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任用和奖励、处罚被审计人的重要依据,存入被审计人的档案。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提出有关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单位决定。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第八条 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被审
5、计人管理权限和单位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先审计后兑现”、及原则上“先审计后任用”、“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被审计人由公司任命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做到“先审计后兑现”;开展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不经审计不能解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不得离任、升迁或调动。 (二)公司审计部根据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的指示,必要时可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开展相应的离任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各单位审计部门负责对所属项目经理部等核算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和项目经理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为项目竣工兑现和界定项目经理任期经济责
6、任提供依据。 第九条 对所属单位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发生债务危机、经营性亏损、资产质量悬差,以及单位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根据公司负责人指示公司审计部要适时组织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资委和集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公司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年度、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根据董事长或授权人的指示,必要时可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根据董事长或授权人的指示,决定并
7、组织实施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指导帮助公司所属各单位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公司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二)组织对所属项目经理部和其他核算单位开展项目竣工经济责任审计和项目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三)根据单位负责人的指示和企业管理需要,开展其他形式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四)协助公司审计部开展对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下列职权:(一)要求被审计人做任期述职,并提供书面述职报告。(二)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章
8、程、合同、协议及会议纪要等。(三)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产物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资料。(四)审查被审计单位与经济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六)对被审计人任期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七)对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公司审计部开展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采取每年确定部分重点单位进行全面审计的方式。被确定为全面审计的重点单位,审计户数和审计资产量要达到100%。 第十四条 各单位开展项目竣工和项目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困难
9、的,可提出申请由公司审计部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第十五条 对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企业资产质量及经营绩效变动状况、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其他被认为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企业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审查时重点关注下列情况: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
10、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二)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三)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第十七条 企业财务收支核算合规性是指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审查时重点关注下列情况: (一)企业收支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将公款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
11、和出借账户等问题。(二)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情况。(三)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是指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审查时重点关注下列情况: (一)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有关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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