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反洗钱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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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反洗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全省农商行反洗钱工作协调有序的进行,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
2、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工作,是全省农商行(以下简称信用社)反洗钱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有关规章、规则,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客户身份的尽职调查、交易资料的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客户风险分类划分以及反洗钱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反洗钱法规,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反洗钱有关规章、规则。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各级机构包括: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营业机构。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联社包括
3、:县联社、区联社、县农村商业银行、县农村合作银行。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机构,是指为客户办理各种银行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资金汇划、代收代付、资产保管功能等业务的基层营业网点(包括支行、分行、信用社、分社、储蓄所、营业部)。第八条各级信用社依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九条反洗钱工作要遵循风险为本、法人监管的基本原则。第十条各级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有权部门对涉嫌洗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的账户或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第十一条农商行反洗钱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法人负责
4、。第十二条省联社统一领导全省农商行反洗钱工作。第十三条反洗钱领导组成员单位在业务管理中应当严格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省联社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相互协作,积极协助反洗钱管理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保证反洗钱工作政令畅通。第十四条反洗钱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反洗钱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第十五条各级信用社遵照本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反洗钱工作政令畅通,确保严格执行反洗钱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联社、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要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反洗钱工作的副主任(或副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反洗钱管理部
5、门负责人担任,工作组成员为履行财务、新业务、银行卡、理财、信贷、科技等风险管控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第十七条反洗钱工作领导组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领导和管理所辖农商行反洗钱工作(二)研究制定反洗钱工作规划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三)研究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解决的方案与对策。(四)协助人民银行太原市中心支行反洗钱部门开展工作,指导辖内农商行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五)向上级机构报送反洗钱突发案件。(六)接受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职责。第十八条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主管全省农商行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
6、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规定,拟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提交反洗钱工作领导组讨论并贯彻落实;(二)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和检查全省农商行反洗钱工作,研究和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三)组织协调、解决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四)维护反洗钱信息系统全省机构信息和市级机构用户信息,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对各级机构可疑案例处理情况进行监督;(五)汇总全省农商行反洗钱报表和报告,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六)部署和开展全省农商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七)负责受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机关关于反洗钱的查询查复工作,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的侦查
7、并落实有关保密制度;(八)负责各类洗钱案件的登记、统计和分析并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对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九)负责与人民银行联系沟通,并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十)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各办事处、市联社要确定反洗钱管理部门,指定专职(或兼职)反洗钱联络员,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监督、检查辖内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二)及时传达省联社、相关反洗钱管理机构的通知和文件精神等;(三)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各种报表及报告;(四)组织辖内机构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五)对辖内机构开展检查和审计工作;(六)维护反洗钱信息系统县级联社用户信息和数据组信息,确认县级联
8、社处理的可疑案例;(七)向省联社报备反洗钱管理部门和反洗钱联络人员;(八)完成省联社及相关反洗钱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二十条 县级联社要设立独立的反洗钱管理部门(或内设部门),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要取得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证书。其职责主要有:(一)检查、监督、指导辖内营业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二)及时传达上级机构以及有关部门通知和文件精神等;(三)按时向上级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送各种报表及报告;(四)维护反洗钱信息系统营业机构用户信息和数据组信息;(五)审核营业机构提交客户洗钱风险评级系统初评与人工复核不一致的客户;(六)审批辖内营业机构提交的可疑案例;(七)审批营业机构提交
9、的关注库名单、白名单、黑名单;(八)组织、督促辖内营业机构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九)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及时更新;(十)对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十一)向上级机构报备反洗钱管理部门和反洗钱联络人员;(十二)完成上级机构以及相关反洗钱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一条各营业机构由负责柜台业务主管人员(营业经理)担任反洗钱联络员。其职责主要有:(一)组织本营业机构负责人和员工开展反洗钱知识学习和宣传工作;(二)及时补录反洗钱信息系统未统计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三)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四)完善反洗钱信息系统客户信息;(五)完成反洗钱信息系统的督
10、办和协查事项;(六)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七)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保管好相关资料;(八)完成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二条各级机构反洗钱领导组成员、负责人、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上级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备。第二十三条 新设立营业机构在拟筹建阶段,要以正式文件及时向人民银行所在地分支机构、外汇管理局提交筹建工作报告,并与金融服务与管理办公室接洽申报加入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事宜。第二十四条 新设立营业机构获准筹建或变更的,应逐级向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以正式文件报备以下资料:(一)加盖公章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开业核准文件、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11、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相关文件、证照的复印件;(二)反洗钱领导组成员、反洗钱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或岗位及联系方式。第三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第二十五条营业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第二十六条营业机构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风险分类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第二十七条营业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项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
12、、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第二十八条为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营业机构留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要专人专夹保管。第二十九条营业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二)客户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三)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营业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13、。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三十条营业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持续性的基本原则。第三十一条 营业机构应按照“核对、了解、登记、留存”的流程对客户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第三十二条 营业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勤勉尽责,贯彻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三十三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当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4、,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第三十四条 营业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第三十五条 营业机构在执行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应妥善保管,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第三十六条 营业机构为客户办理开通非柜面业务时,必须由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场所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第五章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第三十七条 营业机构应当遵循审慎性、差别性、同一性、动态性、保密性原则开展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工作。第三十八条 营业机构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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