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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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实现会计工作制度化,根据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我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称信用社)及所属营业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应当执行本制度。第三条 信用社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第四条信用社会计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信用社会计工作基本制度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以下称省联社)统一制定,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辖区内信用社的会计工作。第五条 省联社对信用社的会计工作负有管理、监督职责,具体为:(一)制定全省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会计工作等级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对信用社执行会计制度的检查,及时纠正会计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三)制定信用社会计出纳业务操作规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机制;(四)指导信用社的会计核算,汇总信用社会计报表;(五)制定信用社结算制度、结算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信用社的会计工作,应在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统一负责。信用社会计机构对本级及所属营业机构的会计业务实施具体管理、指导
3、、监督和检查。第七条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第八条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二)信用社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三)信用社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四)信用社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
4、明。(五)信用社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七)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八)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九)信用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十)信用社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5、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信用社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十一)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十二)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十三)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
6、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第九条信用社以法人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其辖内营业机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收支,可由信用社采用并账或者并表方式汇总反映,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会计记账方式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表外科目采用收付记账法,发生(收入)记“收”方,销减(付出)记“付”方,余额在收方,并要与有关实物、单证、账簿相符一致。第十一条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第十二条
7、会计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0”。第二章 会计机构第十三条 信用社应当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设置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应当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信用社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会计辅导员、出纳、记账、复核、联行、同城票据交换、事后监督(稽核)、报表统计、档案管理等。第十五条 会计组
8、织基本形式是三人柜组,其中配备一名以复核工作为主的专职复核员;因业务量所限不能形成三人柜组的,应坚持换人交叉复核制度。业务量大的信用社可分设若干柜组,并均衡柜组间的业务量。第十六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不得兼任记账、复核、事后监督(稽核)、档案管理和会计辅导员等岗位。第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法、合规、独立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对违法或违规的会计业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机构报告,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应当按季对本级及所属营业机构的会计信息进
9、行分析。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裁撤、合并,应当及时办妥会计业务交接。裁撤、合并机构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全面核对账务,处理未了账务,清点财产,整理会计档案,按规定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日计表、余额划转清单、移交日止的当月月计表和当年业务状况表。第三章 会计人员第二十条 信用社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二)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助理级以上会计或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三)从事会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专业写作能力,有较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会计岗位工作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10、 信用社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由省联社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会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基本制度和本制度,并依据本制度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信用社的商业秘密,文明服务,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会计业务培训。未经过岗位培训或岗位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信用社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并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参加培
11、训。信用社应当制定会计工作岗位职责及岗位考核办法,经考核不适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当经上级行业管理部门会计机构同意。会计机构负责人也可由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委派。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应当明确各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权限,凡超越权限的业务,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应当对会计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联行、同城票据交换、出纳等重要会计工作岗位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轮换,原则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同一岗位任职3年以上的必须轮换,并逐步推行离岗(任)审计制度。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亲
12、属回避制度。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同一会计机构或者组织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配偶亲关系。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廉洁奉公、长期保持账务正确、维护信用社资金财产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应当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分管会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应当承
13、担相应的责任。第四章 会计凭证第三十条 会计凭证是信用社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第三十一条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信用社根据原始凭证或业务事项自行编制凭以记账的凭证,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第三十二条 会计凭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准确。第三十三条 记账凭证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收、付款人的户名、账号和开户社(行);货币符号、大小写金额及会计科目、借贷方向;经济业务摘要和附件张数;信用社办理业务的印章及经办、复核、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凭证编号等。现金收付款凭
14、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以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应当具备上述基本要素。第三十四条 记账凭证主要包括:(一)现金收入凭证(二)现金付出凭证(三)转账借方凭证(四)转账贷方凭证(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六)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七)表外科目收入凭证(八)表外科目付出凭证第三十五条 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或者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记账凭证可以根据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第三十六条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
15、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该张主要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第三十七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及其公章或者填制人姓名及其签章;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第三十八条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第三十九条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第四十条 信用社职工因公外出借款的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
16、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第四十一条 经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附批准文件复印件。第四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数字书写和货币符号书写的具体规定。第四十三条 信用社电子网络传输的记账信息,应当具备规定的要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需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人员确认,事后应当根据监督和管理需要按规定的格式打印纸质凭证。第四十四条 记账过程中,纸质凭证转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为纸质凭证,均不得改变凭证基本要素和内容。第四十五条 会计凭证
17、上由信用社填写和由客户填写的内容应当有明显区分,由客户填写的,未经客户授权,信用社工作人员不得代办,经客户授权的代填凭证上应当有客户签章或按手印。第四十六条 受理会计凭证时,信用社会计人员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第四十七条 会计凭证传递应当符合业务特点,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内部会计凭证由信用社会计人员负责传递,不得通过客户传递。第四十八条 会计凭证应当按日或定期装订。日业务量大的信用社,每日的会计凭证可以分多册装订,只编一个顺序号,分别注明共几册第几册。日业务量少的信用社,会计凭证可以多日合并装订,每册装订期最长不超过10日
18、,但每册厚度一般为1.5公分左右。第四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当按照方便查阅的原则顺序装订,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统一会计科目排列顺序为准。表内科目按现收、现付、转借、转贷顺序排列,表外科目按收入、付出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目凭证前面,销号单和作废凭证附当日该科目类凭证最后。第五十条 会计凭证装订后应当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并在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后入库保管。第五十一条 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科目日结单等,应当打印操作人员的姓名、代号及打印日期,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按规定进
19、行装订和保管。第五章 账务核算第五十二条 信用社要严格按照行业会计基本制度制定的会计科目进行账务核算,不得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第五十三条 信用社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或有资产负债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第五十四条 会计科目、会计科目代号由行业会计基本制度统一规定。省联社根据信用社的特殊业务需要,可增设辖内信用社使用的会计科目,并以统一会计科目代号为基础编列会计科目
20、代号。第五十五条 会计科目修改或变更,在年度中间一律填制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新旧科目结转表方式办理结转。第五十六条 信用社应当按照行业会计基本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制定严格的账务核对办法,建立严密的核算程序,确保账务记载正确无误。第五十七条 信用社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第五十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行业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五十九条 信用社账务
21、核算,是根据下列发生的业务事项按账户登记分户账和按会计科目生成总账的过程:(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六十条 信用社账务核算应当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
22、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等十六项基本规定。第六十一条 信用社账务核算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明细核算由各种分户账、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前者按账户核算,后者按科目核算,二者应相互核对,数字相符。第六十二条 手工记账以记账凭证分别登记分户账,编制科目日结单,再按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科目日结单是每一会计科目当天借、贷方发生额和凭证、附件张数的汇总记录,是监督分户账发生额、轧平当日账务的重要工具,是登记总账的依据。第六十三条 信用社会计账簿分为基本账簿和辅助账簿。第六十四条 基本账簿主要包括:(一)流水账,按照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
23、逐笔登记。(二)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应当按户立账,按照账户连续记载各项交易明细记录。分户账的格式有以下四种:1、甲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不计息科目的账户或用余额表计息科目的账户及信用社内部资金性质的账户。2、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积数四栏,适用于在账页上计算利息积数的账户。3、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适用于借贷双方反映余额的账户。4、丁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销账四栏,适用于逐笔记账、逐笔销账的一次性账务,并兼有分户核算的作用。(三)总账,按照会计科目设置,每日按会计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分别记载,并结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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