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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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三章 业务要素第四章 业务流程第五章 风险管理第六章 罚 则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保护委托人和农村信用社(受托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作为受托人,以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的业务。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条
2、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委托人指定从农村信用社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 委托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不代垫资金,不承担风险,不纳入信贷规模管理,按照“质价相符”、“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手续费。农村信用社不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或借款用途不明确的委托贷款。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第二
3、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二) 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责任,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一) 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二) 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农村信用社提供委托资金;(三) 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第九条 农
4、村信用社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严禁接受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 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 银行授信资金;(三) 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 筹集的他人资金;(五) 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 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 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
5、扩股;(四) 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实行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委托贷款为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权人应为委托人。第十四条 办理委托贷款时应先开立委托贷款资金专用账户,遵循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第三章 业务要素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期限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确定,也可由委托人授权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用途和偿还能力
6、予以确定。第十六条 委托贷款利率委托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委托人确定,委托贷款结息方式由委托人、借款人和农村信用社商定。第十七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依据委托贷款的业务种类、期限以及贷款总额等因素协商确定,手续费的收取可采取一次性收取、定期收取两种方式。第四章 业务流程第十八条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受理委托申请、建立委托关系、借款申请、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贷款发放、贷款收回及销户。第十九条 受理委托申请委托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委托贷款申请,提交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同意办理委托贷款的相关证明文件。第二十条 建立委托关系农村信用社对委托
7、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双方签订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协议书(附件2)。委托人应根据协议约定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委托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委托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第二十一条 借款申请 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维护。第二十二条 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农村信用社根据权限管理规定报有权人审批后,委托人、借款人和农村信用社共同签署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合同(附件3)。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委托人向农村信用社出具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附件4),农村信用社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指定账
8、户。第二十四条 贷款收回及销户委托贷款发放后,农村信用社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至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贷款到期后,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第五章 风险管理第二十五条 委托贷款档案参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有关业务档案资料集中统一保管,规范立卷、保管、调阅、检查和移交手续,并与自营贷款档案分开保管,严防档案资料缺失而引发法律风险。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不得向委托人就其存入委托资金账户的资金出具存单或单位存款证实书。第二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
9、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严禁以下行为:(一) 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二) 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三) 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四) 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五) 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六) 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七) 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八) 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合同或协议;(九) 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农村信用社存量授信客户的,农村信用社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本机构授信业务带
10、来的风险影响。第三十条 农村信用社应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第三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做好委托贷款业务的分类统计、定期分析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并组织开展业务检查。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规行为,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县级行社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联社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
11、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 1.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 2.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协议书 3.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合同 4.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附件1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受托人 : 根据监管部门文件精神和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本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向本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并承担贷款风险,现特向受托人申请签订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协议书。 特此申请。 委托人 年 月 日 (公章)附件2编号: 。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协议书重要提示请委托人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
12、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受托人予以说明。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11 1 法定地址: 1 通讯地址: 1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受托人: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 通讯地址: 1 鉴于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受托人接受其委托。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委托资金1.1 委托资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1.2 委托资金存款账户账号:。1.3 委托资金按以下 项存入前款账户:1.3 .1委托人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或 年 月 日前)将委托资金全额存入前款账户。1.3 .2委托人应于本协议生效之
13、日起按下列计划将委托资金存入前款账户。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1.4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如需使用委托资金存款账户内资金时,需得到受托人的同意。 1.5 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委托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计付利息。第二条 委托期限2.1本合同项下的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办理手续3.1 本协议项下每笔贷
14、款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均由委托人自行确定。3.2 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利率等不符合法律及受托人的相关规定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该笔委托贷款。3.3 每笔委托贷款的金额以委托资金存款账户余额为限。3.4 发放每笔委托贷款前,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应订立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合同,同时委托人应向受托人出具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第四条 委托贷款的风险承担根据本协议项下的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合同发放的委托贷款,其本金未能按时完全收回、利息未得按时足额支付的风险及其他信用风险,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第五条 费用承担5.1委托贷款手续费5.1.1委托手续费按
15、委托总金额的 计收,共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5.1.2委托手续费在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给受托人。5.2 其他费用受托人因办理委托贷款需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委托人催收委托贷款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仲裁费、差旅费等均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预付相关费用,受托人在未收到相应费用前,有权不采取相应措施。第六条 委托人陈述及保证6.1委托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6.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委托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6.
16、3委托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第七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7.1委托人作为委托贷款债权人,对委托贷款的发放、管理、担保与回收全程工作负全部决策责任。委托贷款的担保协议,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另行签订。7.2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具有对委托贷款发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用款与还款计划、罚则和其他要素的决定权。7.3委托人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7.4委托人保证委托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在受托人开立的存款账户。7.5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第八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8.1 按国家规定,不承担委托人委托发放贷款的风险,不垫付资金。8.2 按约定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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