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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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管人员从业行为,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设诚信稳健、创新和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联社直接管理的法人行社班子成员。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处负责人比照执行。第三条高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系统、行社规章制度,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牢记使命,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股东、客户、本行社利益和员工合法权
2、益。第四条高管人员应当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充分发挥廉洁从业的表率作用,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履职尽责、清正廉洁,严格对下属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廉洁从业各项规定的落实。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五条高管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股东和本行社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及本行社权益的下列行为:(一) 对上级的决策部署和本系统、行社规章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二) 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上违反办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三) 违反规定办理涉及本行社的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四) 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
3、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吸存放贷等;(五) 利用职务之便,为照顾特定关系人的利益而延误或者放弃有利于本行社的商业机会;(六) 未经批准办理或者经批准后不办理保全本行社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本行社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七)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本行社财务制度的活动;(八) 未履行程序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机构管理人员的薪酬、奖励和补贴等福利待遇;(九) 违反规定谋取局部或者小团体利益,超标准发放奖金及各种名义的津贴、补贴;(十) 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4、或者虽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十一) 在干部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过程中违规操作,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二)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散布未经公开的本行社经营管理信息和其他信息;(十三) 其他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和本行社权益的行为。第六条高管人员应当诚信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客户、本行社利益的下列行为:(一) 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行社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行社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 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行社的关联企业、
5、与本行社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其他便利;(三)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 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 利用本行社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本行社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行社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社或者客户资金;(八) 将本行社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本行社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九)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十) 违反规定擅自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本行社资产;(十一) 在绩效考核中采取虚构业务量、人为调整指标等形式虚增工作业绩;(十二) 瞒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对重大事故、事件、案件应对处置不力;(十三) 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客户、本行社利益的行为。第七条高管人员应当勤勉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本行社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7、(一) 在经营管理中违规操作或者默许、纵容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二) 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延误工作开展,或者对职责范围内工作中存在的矛盾或者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三)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行社的关联企业、与本行社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四) 将本行社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五) 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六) 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七)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行社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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