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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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须持*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通知书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
2、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方面复查,校医院负责对学生进行身体健康方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对身体条件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或不符合录取专业对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作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校申
3、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并经学校医院审核同意、招生办公室审批,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复查合格后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新生录取信息及入学资格审查意见,统一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第八条 学生报到后,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学生注册的具体规定及程序按照*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执行。(一)学生注册前应当按照规定缴清有关费用;(二)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
4、院须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并进行注册登记。注册时间截止后,学院负责提交*大学学生注册登记表纸质及电子文本至教务处;(三)学生注册后,方取得选读课程、参加考试的资格,所选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有效。第九条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及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经学校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暂缓注册。经学校批准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修读所选课程,其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在正式注册后生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者,所选课程无效,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并取得学分。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十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
5、,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低于三年,不得高于六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第十一条 本人计划缩短或延长毕业年限的学生均须于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一)有提前毕业意向的学生,须于拟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放假前向学院提交*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二)在标准学制内未达到毕业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于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放假前向学院提交*大学学生延期毕业申请表。第十二条 提前毕业和延期毕业学生的学费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包括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社会调查与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6、)等,都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须提供经学校医院认定的病情证明。(一)学生请假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如下:1. 3天以内(含3天),由学生辅导员(或导师)审批后,报所在学院备案;2. 3天以上14天以内(含14天),由学生辅导员(或导师)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审批、备案;3. 14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由导师组长、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备案;4. 1个月以上,经辅导员(或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处拟定意见并报校领导审批,学生处备案。(二)请假离校者,必须按期返校,并到准假部门销假。不能按期
7、返校者,必须凭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第十五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因超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任课教师、辅导员(或导师)应及时将学生缺课情况反映至学院,学院负责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拟定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或学校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予以警告处分;累计旷课2029学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039学时,予以记过处分;累计旷课4049学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因旷课受处分后继续旷课且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旷课学时,课堂教学按实际旷课学时计算;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专业实习等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算。对学生的处分按*大
8、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规程办理。第五章 选课修读、自修、辅修、补考与重修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是指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该专业每个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必修的实践教学环节课程。选修课是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拓展专业知识或构建特色专业方向所开设的课程,分为公共选修课、专业拓展课和特色专业方向课。已注册的学生可根据*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每学期选择修读一定学分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以取得学分。第十七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和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的计量单位。学生结合本人的志趣、特长,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自主学习,
9、取得毕业规定最低学分,即可毕业。第十八条 选课的基本原则是:(一)学生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决定具体修读课程;(二)凡在读学生,应根据学习能力等条件选课,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以2025为宜,但不得低于15学分,也不得高于32学分(毕业学期除外)。第十九条 选课程序(一)选课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选课,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程;(二)学生应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选课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个别确需调整者,应在选课截止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予以调整;(三)学生所选课程在办理
10、注册手续后方正式生效。第二十条 课程自修符合学校有关要求的学生可以在完成选课手续后,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一)前一学期所修读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4(含3.4)以上的学生或其他特殊原因须自修的可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课程自修,但每学期自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不超过8学分;(二)学生本人提交*大学自修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批后交教务处备案;(三)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免听,但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据实记载;(四)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环节课程以及各专业有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第二十一条 辅修学有余力的
11、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可在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中选择其他专业修读。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所获得的学分,可冲抵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学生辅修的具体要求按照*大学辅修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跨校修读学生在保证主修专业学习的前提下,经本人书面申请,辅导员(或导师)、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第二十三条 补考与重修学生所选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应按规定申请补考或重修。(一)学生必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补考合格者成绩一律记载为60分。补考仍不合格,须重选重修;选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可
12、重选重修亦可改选改修其他选修课程;(二)课程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亦可申请重修;(三)学生重修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统一安排;(四)学校原则上不单独开设重修教学班,学生可根据学校课程安排参加下一学期或下一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重修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据实记载;(五)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重修课程的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课程(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档案。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原则上必修课均为考试,选修课均为考查。课程考核原则上以课程
13、结束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考核,平时考核(含作业、课堂讨论、考勤等)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课程考核成绩的20%。第二十六条 学生考核成绩,除实践教学环节(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社会调查报告、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习等)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外,其他各门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计入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换算关系为:60分以下不及格、6069及格、7079中、8089良、90100为优。百分制与绩点换算关系为: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8089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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