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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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xx银xx112号附件1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工作,维护个人客户的权益,促进本行个人业务安全、高效地运行,根据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以下简称“异议处理”)是指对个人客户涉及本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信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的受理、核查、更正及反馈过程(本行异议处理流程图见附件1-1)。第三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异议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分支机构信贷管理部门是责任部门,要指定人员,负责经办异议处理工作。第二
2、章异议的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个人可以或委托他人直接向本行提出异议处理申请。第五条客户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时,应填写xx市商业银行个个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1-2,以下简称“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第六条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本行不予受理。第七条经办人员受理客户的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客户说明异议
3、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第八条如异议信息不属于本行业务的,经办人员应指导客户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提出申请。若客户不能确定异议信息的归属银行,经办人员应指导客户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查询。第三章异议的内部核查、更正和反馈第九条本行受理客户异议申请后,经办人员应提取该异议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对异议信息进行确认。经确认,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不存在或已更正的,经办人员应填写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附件1-3,以下简称“异议回复函”)回复异议申请人。经确认,信用报告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分支机构应立即启动内部核查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一)调阅
4、业务档案资料,查看原始凭证。 (二)对我行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三)对核心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分支机构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内部核查工作,并填写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内部核查表(附件1-4,以下简称“内部核查表”),与异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一并报总行信贷管理部。第十条对分支机构报送的异议处理事项,总行信贷管理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经核查,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属实的,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应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线更正异议信息,同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二)检查个人信用报告信息报送程序。(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
5、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如发现错误,应当重新报送。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应根据核查及处理结果填写内部核查表(附件1-4)及时反馈分支机构。第十一条分支机构收到总行信贷管理部的核查反馈表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填写异议回复函,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人对本行反馈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第四章异议的外部协查第十二条各分支机构负责异议处理的经办人员每个工作日应登录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查询是否有外部协查事项,对需要异议协查的事项,应按照前述规定开展内部核查工作。第十三条总行信贷管理部应按前述规定在收到外部协查事项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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