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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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 应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公司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程度,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
2、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四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统筹协调全公司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工作,各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挥。公司工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1、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2、 组织事故调查。 3、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4、 结案存档。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第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所
3、在地县级安全生产部门报告,同时立即向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电话:(021-60768103),传真:(021-60768110)。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伤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九条 接到报告的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十一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疏通应急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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