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团公司档案安全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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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档案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综合档案部门的档案安全管理,使档案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及所属企业。第三条 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包括办公室、总经理工作部、综合管理部等)负责统一管理企业档案实体,档案实体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印章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各门类档案。第二章档案安全管理体制第四条企业应高度重视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把档案安全管理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
2、经费。第五条各单位应实行档案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单位分管档案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负责人,并由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档案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的档案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第六条企业档案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统计、鉴定与销毁、利用、库房管理、保密保卫、消防安全及档案人员岗位责任等档案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第七条企业档案部门要加强作为单位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建立完善档案查阅、借阅利用制度。公开档案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企业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第八条企业档案部门应
3、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及员工学习贯彻档案法、保密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资委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档案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三章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第九条档案库房建筑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要求,库房入口不能低于室外地面1m以下,库房设置远离水源、火源、污染源;各类用房符合档案馆内各类用房面积规定要求,无危房。第十条档案库房面积应满足本单位档案接收的需要,符合现存和今后20年档案增长的需要。第十一条档案库房门窗、照明及各种供电线路、管道等应经常检查,并定期维护、更换。第十二条档案库房严禁明火装置,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杂物。第十三条档案等检索工具应
4、配备适应需要的装具,符合档案装具(DA/T 61992)行业标准;特殊载体档案应使用专门的档案装具。所有装具和档案包装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第十四条档案库房应配备防火、防盗、监控设备及报警系统,配有符合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及时维护、更换。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分散、集中库房以及中央空调等设施情况,合理配备保证档案安全保管的温、湿度测量和控制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地处南方的企业,应配备除湿设备。第十六条档案库房应采用防紫外线光源,配有防高温、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防光等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更换。第十七条 档案库房应与办公室、阅览室分开。第四章档案移交接收工作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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