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风险互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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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流动性风险互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流动性风险互助机制,规范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行为,稳步提升流动性风险应对能力,促进农商行稳健经营,根据农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互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是指由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统一筹集,用于向辖内县级行社(含农村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帮助县级行社处置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的资金。第三条 互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项筹集、集中管理、安全运行、专项使用”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第二章 组织机构
2、与职责第五条 省联社为互助资金管理机构。省联社指定部门,负责互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第六条 省联社财务管理部门为互助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互助资金的筹集;(二)负责受理县级行社流动性扶持申请并提出处理意见;(三)根据省联社的授权,负责流动性风险救助合同的签署;(四)负责编制互助资金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按年度向社员大会对互助资金募集、管理、使用、分配情况进行报告;(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七条 省联社资金营运部门负责互助资金的日常营运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专项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二)负责组织实施资金运作;(三)负责互助资金的会计核算;(四)负责借款手续的
3、办理;(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八条 省联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互助资金管理的风险把控,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互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及意见建议;(二) 负责跟踪监督资金的管理情况,并提出风险提示;(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九条 省联社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互助资金管理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评价互助资金管理的合规性。第十条 省联社纪检部门负责互助资金管理效能监察,并对互助资金管理及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第三章 互助资金的筹集与扩充第十一条 互助资金初始规模为人民币30亿元。省联社有权根据流动性风险预测、互助资金运作管理等情况扩充互助资金规模。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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