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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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提高人民币收付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制定本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对外人民币存取款、人民币兑换、假币收缴等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所有营业网点。监管单位要求、业务运营实际等因素造成异地支行部分执行要求不同的,由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异地支行业务操作指引进行明确、规范。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
2、四条 人民币收付业务工作需由总行运营管理部、总行监察稽核部、稽核分中心、一级支行营业部、一级支行综合部、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共同协调完成。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一)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指导支行按制度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负责组织支行出纳人员参加人行举办的反假培训;负责组织柜员参加人行举办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考试;负责布置支行开展爱护人民币和反假宣传活动;负责根据支行的钞币供需情况,及时收缴和下介现金;负责对支行上缴现金的质量进行检查和登记,定期通报支行上缴现金的质量;负责全行反假金融设备的统筹管理工作。(二)总行监察稽核部、稽核分中心负责对人民币收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三
3、)一级支行营业部负责根据总行的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指导柜员做好零钞及残损币兑换、假币收缴等人民币收付业务;负责每年自行组织两次人民币收付业务和反假培训;负责组织行内柜员开展爱护人民币和反假宣传活动。(四)一级支行综合部负责保管行内所有柜员的年审证;负责在年审证上记录柜员的培训情况和年审情况;负责用电子表格记录柜员年审证的年度审核情况;负责监督营业网点妥善保管和悬挂“零钞、残钞兑换牌”、“残钞兑换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公示牌”、“告知书”等现金宣传牌,避免因网点装修、搬迁、撤并等原因遗失或损坏宣传牌。(五)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同营业部处理清分款项时发现的差错,负责做好款项重新清点、监控视频
4、审核等事项。第三章 人民币存取、整点和清分第五条 人民币存取款业务须坚持一笔一清,严禁将不同客户的款项混收。一笔款项未办理完成时,原则上不得离岗,亦不得与其它款项调换券别。第六条 柜员受理存款人缴存现金业务时,应认真清点现金实收金额与缴款人所报存款金额是否一致。如现金实收金额大于或少于应收金额的,应立即与缴款人核实存款金额,按照应收金额实行多退少补处理,或经缴款人同意后,按照实际缴存金额办理存现业务。第七条 柜员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应遵循“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原则,收付金额达到复核要求时应由另一名柜员(前台或后台)使用点捆卡把方式进行复核。第八条 柜员在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时,应按照中国人
5、民银行的规定收兑不宜流通人民币,并及时对收取的人民币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及时清分。不宜流通人民币应缴存上级机构,不能向客户支付残缺、污损人民币。对上缴人行的不宜流通人民币必须严格区分可再清分残缺污损人民币和不可再清分残缺污损人民币,参照区分标准如下。(一)不可再清分残缺污损人民币。1.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2.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3.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4纸币票面有胶纸粘贴的。(二)可再清分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票面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
6、的纸币。(三)不宜流通人民币(硬币)。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第九条 前台柜员收取的现金未经清分前不得直接对外支付。已配置纸币清分机的营业网点须使用纸币清分机对收取的现金进行清分(清点、辨假、挑残),清分后的款项方可对外支付。第十条 前台人员可结合业务量大小、库存金额等因素确定收取现金清分的频率。柜员尾箱中已清分现金、未清分现金必须分开摆放,确保支付出去的钞票均已清分。第十一条 已配置国标A类点钞机、纸币清分营业网点对外支付的钞票均须记录、存储钞票冠字号码。(一)柜台支付钞票须使用国标A类点钞机或纸币清分机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二)不能自动
7、记录、存储钞票冠字号码的柜员机须在配钞间放置A类点钞机(离行设备则在支行营业部进行款项处理),用于记录、存储冠字号码。同时,不能自动记录、存储冠字号码的存取款一体机须关停现金循环功能。第十二条 支行出纳人员应对上缴总行的现金进行挑残整理,上缴钞票的完整券中夹杂残损人民币比例不能超过5%,残损人民币中夹杂完整券比例不能超过3%,总行对不符合标准的完整券和残损人民币钱捆,应及时退回支行重新整点。第十三条 业务人员整点的钞票必须做到“五好钱捆”标准,即点准、挑净、墩齐、扎紧、印章清楚。经整点的纸币现金,每百张成把,每十把成捆,钱捆塑封或双十字捆扎。上缴总行的钱捆还必须采用白色宽1cm以上塑料打包条,
8、并使用自动打捆机捆扎。硬币现金50枚为1卷,10卷为1捆,2捆为1包。每把(卷)须盖带行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应贴封签,注明行号、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封捆员必须与每把腰条经手人签章一致。第十四条 一级支行营业部从总行领回的非我行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点,如因二级支行或分理处急需用款而未能由一级支行营业部清点的,由二级支行或分理处收到下介款项后及时进行清点,不能将未重新清点的非我行款项对外支付。第十五条 业务人员清分钞票应遵循一捆一清原则,不得将清点钞票与其他非本捆钞票混淆。拆捆清点过程必须在监控设备下进行,在每捆、把纸币未清点完毕前,须保留原封签和扎把条。第十六条 业务人员在清点款
9、项过程中发现差错,且由另一名业务人员复核清点确认差错的,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一)业务人员应及时将该捆差错钞票的封签、纸边靠近摄像头,录下该封签及纸边的内容,并将剩余未清点的钞票全部清点。(二)通知本行风险管理部人员到现场进行复点核实,风险管理部人员复点时应将该捆钞票全部清点一次,并观看有关时段的摄像记录,核实有无违规操作的情况,对钞票拆封前和拆封之后发现差错款的录像进行备份。(三)风险管理部人员复点完毕后,在原有差错的纸边写上“此把壹佰元券(或其它券别)有假钞一张(或短款、夹钞一张等),即短款壹佰元正(或短款XX元正),初点人:XXX,复点人:XXX,日期:XXX”字样。 (四)支行营业
10、部出具一份差错证明,说明发现差错款的全过程,由该行的风险管理部调查人员、营业部经理以及两名经办人员共同签名确认和加盖营业部公章。营业部经理将差错证明、10条纸边、封签一并送运营管理部进行追款。(五)在追款过程中,若短款行要求我行提供录像,所提供的录像须先由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重新翻阅后方可对外提供。(六)如发现差错金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500元的,支行须立即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及时向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科汇报情况。第十七条 运营管理部应定期抽查支行回笼现金质量,将抽查结果登记现金质量登记簿,并定期通报支行现金回笼质量情况。第四章 残缺、污损人民币和零钞兑换第十八条 残缺、污损
11、人民币是指因自然磨损、侵蚀或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原因,造成票面撕裂、损缺、票面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残缺、污损人民币按照造成残缺、污损原因分为普通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普通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由于自然磨损和侵蚀原因造成的不宜流通使用的人民币。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第十九条 柜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不能拒绝为客户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普通残缺污损人民
12、币兑换点须在所有营业网点设立,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业务兑换点只需在一级支行营业部设立。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须在营业场所悬挂“残钞兑换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和“告知书”公示牌,在残钞兑换窗口摆放“零钞、残钞兑换牌”。营业网点实施装修或搬迁,支行综合部须及时统筹做好上述公示牌的拆除、搬移、安装,确保上述公示牌完整无缺。第二十一条 各支行应对前、后台柜员上岗前进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知识培训,确保兑换标准的正确把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一)能辨认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经办柜员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13、。(二)能辨认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经办柜员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三)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换二分。第二十二条 柜员办理钞币兑换时,必须坚持先兑入后兑出的原则。第二十三条 柜员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根据兑换的人民币损坏程度,告知兑换人兑换比例,并当面在残损币上面加盖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不符合兑换标准的残损币不予兑换,应退回客户。(一)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已配置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仪的营业网点可借
14、助仪器辅助判断兑换结果。(二)办理普通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兑换业务的,柜员应当面使用牛皮信封密封,信封袋封口使用胶水粘贴,并在封口处加盖营业部(二级支行或分理处)业务公章、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骑缝章,同时在信封上加盖“兑换”戳记。(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只能在一级支行营业部办理,营业部柜员应当面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专用袋进行密封,密封袋封口使用胶水粘贴,并在封口处加盖营业部业务公章、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骑缝章。同时填写一式三联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以下简称兑换单,由人行统一印制),将一联兑换单交持有人,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收缴机构留存。第二十四条 残缺
15、、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兑换点柜员应告知兑换人可为兑换人将残缺污损人民币传递到总行进行再次认定。(一)兑换人不同意办理再次认定的,柜员应向兑换人出具xx农村商业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认定证明书(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证明书)和退回残缺污损人民币。(二)兑换人同意办理再次认定的,柜员填写一式三联xx农村商业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申请认定收据(附件2)(以下简称认定收据),填明所收钞币的套别、版别、券别、冠字号码等要素,由兑换人签名确认后加盖营业部(二级支行或分理处)业务公章,将一联交客户作为收据,一联兑换点专夹留存,一联连同钞币一并上缴运营管理部进行认定。运营管理部认定后,在认定收据
16、上填写认定结果,将认定收据和钞币寄回支行。(三)兑换人对运营管理部的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兑换点应按照办理再次认定的手续,重新填写一份认定收据,将重新填写的认定收据、运营管理部已认定的认定收据和钞币上交运营管理部,由运营管理部上报人行进行鉴定。经人行鉴定后,总行将人行的鉴定书和钞币寄回支行。(四)支行收到认定收据或鉴定书后,通知兑换人凭认定收据回单到我行办理兑换业务。兑换点办理兑换业务时,须收回兑换人的认定收据,再根据鉴定书的结果为兑换人办理兑换业务。第二十五条 一级支行应定期收缴二级支行或分理处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一级支行收缴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可适时上缴总行,总行归集各支行的残钞、污损人民币后
17、定期上缴人行。一级支行上缴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具体要求如下:(一)上缴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以捆把币种的百倍为一把,十把为一捆,其他钱捆要求与完整币一致。(二)一级支行上缴的半额残缺、污损人民币须使用与相应币种大小一致的白纸粘贴在钞票的背面,对残钞的裂纹部分,应使用纸条粘贴。(三)一级支行上缴的整捆不可再清分残缺污损人民币必须在封签的右上角加盖2cm2cm的“残”字红印,以示区分。“封签章”的加盖位置为封签的中上水平,“残”字红印加盖在封签的右上角。(四)一级支行收缴二级支行或分理处上缴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应在监控下拆封,将硬币归集为50枚一卷,10卷为1捆,2捆为1包上缴,不允许单枚或以信封封装上
18、缴。(五)一级支行上缴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应使用专用袋和其他残损人民币一并上缴。全额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入相应的券别上缴;半额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入能整除兑换金额的现行人民币最大面额的券别上缴。(六)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类为不可再清分残缺污损人民币范围,与不可再清分残缺污损人民币合并扎捆上缴,不能放在可再清分残缺污损人民币中扎捆上缴。第二十六条 营业网点收到盖有残钞戳记的钞票时,经办柜员应收缴钞票并向客户了解钞票的基本情况(来源、金额等),已盖残钞戳记的钞票不须加盖我行的残钞戳记,然后按残钞整理清分上缴的正常流程处理后续事项。收缴支行要根据经办柜员反馈的有关情况,撰写一份
19、收到盖有残钞戳记钞票的情况报告,报告要求包括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经办网点、客户信息、钞票金额、票面戳记字样、钞票来源等要素。营业部经理负责审核报告,审核无误后通过OA邮件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第二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须做好小面额货币供应工作,尽可能满足客户零钞兑换需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营业网点小面额货币现金库存量必须高于(含)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备付量。如库存金额低于最低备付量的须提前向上级机构申领,确保小面额货币供应充足。(二)已确定为xx市小面额现金兑换业务主办网点的机构,须主动承担数额较大的小面额现金兑换业务。同时,各一级支行营业部将作为本支行小面额货币兑换业务的主办网点,统筹办理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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