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检查实施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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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检查实施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章 检查约束第四章 检查内容第五章 检查方式第六章 检查流程第七章 结果应用第八章 罚则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操作行为,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问题及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贷款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条线开展各类信贷业务检查时遵循的基本准则和基本依据。第三条 信贷业务检查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贷款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揭示信贷业务操作中的违规问
2、题,并评估贷款风险状况和信贷管理制度的适用性、有效性。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联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级机构是指办事处、市联社、审计中心;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第六条 信贷业务检查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惩改并重、保守秘密的原则。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检查工作的具体
3、管理部门。市、县两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信贷业务检查工作,检查应成立检查组,制定检查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第九条 为适应检查需要,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应分别建立信贷条线专业技术人才库,不定期组织学习培训,随时备选参与信贷业务检查工作。各级信贷条线专业技术人才库人数不得低于同级信贷从业人数的5%10%。第十条 省联社负责全省信贷业务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研究、制定全省性的信贷业务检查实施方案,对全省信贷业务检查工作进行规划、部署、监督、评价和指导;(二) 组织、督导辖内农村信用社开展常规性、重点性、专项性信贷业务检查;(三) 对市级机构、县级行社的合规操作、风险控制、信贷管理和贷款质
4、量进行检查;(四) 统计、汇总、分析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和市级机构组织上报的信贷业务检查数据;(五) 跟踪监督内外部审计检查中被查机构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第十一条 市级机构负责辖内信贷业务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落实省联社布置的各项检查任务;(二) 对辖区县级行社的合规操作、风险控制、信贷管理和贷款质量开展检查;(三) 统计、汇总、分析由市级机构自行组织的信贷业务检查数据;(四) 跟踪监督内外部审计检查中被查机构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五) 及时向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反馈信贷业务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第十二条 县级行社负责辖内信贷业务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
5、是:(一) 组织落实上级布置的信贷业务检查任务;(二) 对辖内分支机构的合规操作、风险控制、信贷管理和贷款质量开展检查;(三) 统计、汇总、分析辖内信贷业务检查数据;(四) 跟踪监督内外部审计检查中被查机构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对分支机构存在的问题实施整改和问责;(五) 及时向上级反馈检查中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第三章 检查约束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履行如下工作职责:(一) 检查人员应严格落实检查责任,严禁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确保检查真实有效;(二) 检查人员应保持工作独立性,不得对自己经办的信贷业务进行检查;(三) 检查人员须具备信贷业务检查的专业技能,定期不定期参加各级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
6、培训,熟练掌握检查技巧,为信贷业务检查提供技术保障;(四) 检查人员不得利用检查便利从事与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事项;(五) 检查人员发现被查单位存在疑似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应立即形成书面报告向检查派出机构汇报,发现违法犯罪等行为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六) 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程序规范开展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建议;(七) 检查人员未能发现被查单位在检查范围内存在的明显、重大问题,或发现问题故意隐瞒不报、漏报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被查对象的要求:(一) 被查单位或被查人员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照检查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7、二) 被查单位和被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检查事实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和反馈的,视为认可检查事实;(三) 信贷业务检查中,被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 拒绝、拖延、阻挠信贷业务检查的;2. 提供虚假资料;3.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凭证、账目报表和其他有关证据;4. 打击、报复、陷害检查人员。第四章 检查内容第十五条 各级信贷管理部门每次组织安排的具体检查内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 信贷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市、县两级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省联社要求建立健全覆盖信贷业务全流程的相关制度、办法,并严格执行;(二)
8、业务办理。是否按照规定流程办理信贷业务;是否严格按照各业务环节工作要求办理信贷业务;(三) 贷款风险管理。风险分类是否准确;是否人为形成风险资产,出现风险后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四) 信贷队伍建设。是否落实持证上岗、审贷分离要求,部门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等;(五) 根据外部监管部门和省联社具体要求而设定的特定信贷业务检查内容;(六) 根据外部监管部门和内审、纪检部门出具的预警通知、整改意见书,需要组织的后续检查整改情况;(七) 其他涉及到信贷业务的内容。第五章 检查方式第十六条 检查方式:按工作地点划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按检查范围划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按检查性质划分为通知检查和突击检
9、查。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是指对被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通过现场走访被查单位、查阅业务活动账表及文件资料、座谈询问、客户见面、实地调查等方法,对特定检查目标进行分析、评价和处理的一种检查方式。第十八条 非现场监测是指信贷管理部门依托信贷管理系统,对信贷业务办理流程进行监测、监督,并通过收集、调阅被查单位各类报表、信贷业务档案等信息资料,对特定检查目标进行分析、评价和处理的一种检查方式。第十九条 全面检查是指为综合评价经营机构信贷业务和信贷管理水平而实施的一种检查方式。第二十条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被查单位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问题的重点业务、信贷流程相关环节、被查人员的尽职情况、以及根据监管部门或系统内管理
10、层的特定要求而实施的一种检查方式。第二十一条 通知检查是指正式通知检查对象,明确告知本次检查的目的、范围、时间等检查信息,并要求检查对象做出相应准备的一种检查方式。第二十二条 突击检查是指在事前不通知检查对象的情况下,对特定的检查项目进行突击性现场检查的一种专项检查方式。第二十三条 省联社每年检查面不低于辖内法人机构的10%,市级机构每年检查面不低于辖内法人机构的40%,县级行社每年检查面要达到100%。各级机构可根据实际确定检查频率、检查范围、检查时间等。第六章 检查流程第二十四条 信贷业务检查程序主要包括:检查立项、检查准备、检查实施、事实确认、撰写检查报告、整理档案资料等步骤。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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