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文件之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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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 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申明并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委托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管理人登记编码: ),或其指定的具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资质的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知悉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在签订本协议及合伙人实缴出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保证遵守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下列程序募集资金: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
2、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并承诺:私募基金投资者均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本协议由普通合伙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与附件所列各
3、有限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共同签订。鉴于各方同意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为此,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1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1.1名称和性质 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或合伙企业,或本基金),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1.2 主要经营场所1.2.1 合伙企业注册地: 。1.2.2 主要经营场所: 。1.3合伙目的通过对中国境内经营的经济实体进行法律及经营范围所允许的股权及准股权投资,实现资本增值,为合伙人谋取投资回报。1.4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资本投资服务;创业投资服务;企业上市重组服务;企业并购服务;机
4、构基金投资服务;机构债券投资服务;其他资本市场服务。1.5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20年。营业期限届满后企业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6无固定回报承诺1.6.1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得视为对有限合伙人给予任何形式的固定回报之承诺。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不构成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及其各自的关联方就本合伙企业经营绩效向任何有限合伙人做出的任何保证。全体有限合伙人兹此确认:基金管理人已向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未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1.6.2本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本企业的投资运作资金只能以非公开募集方式,
5、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1.7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1.7.1 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应当符合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章节之相关规定:1.7.1.1 普通合伙人的主要权利包括:经营控制权,获得投资利润分成的权利,获得管理费的权利。1.7.1.2 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权利包括:对合伙基金事务的有限参与权,对合伙基金经营状况的知情权,获得
6、合伙投资收益的权利,转让合伙利益的权利。1.7.2合伙人的基本义务应当符合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章节之相关规定:1.7.2.1 普通合伙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出资义务,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信息披露义务,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经营义务(信义义务),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1.7.2.2 有限合伙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义务。第2条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实缴出资2.1合伙人及其出资2.1.1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人 名,有限合伙人 名,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由全体合伙人缴纳。各合伙人的名称(姓名)、住所、出资方式(人民币现金)、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和缴付
7、期限如本协议附件一所示。2.1.2合伙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告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主体通知、信息变更、信息披露等工作。2.1.3合伙企业原则上不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不增加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确有需要变更有限合伙人的,需经全体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一致同意,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原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内的出资义务。2.2出资不到位的违约责任2.2.1伙人未按照附件一或者基金管理人另行要求的出资日(以出资通知书为准)将其认缴出资额及基金管理费(若有)一次性付至合伙企业银行账户,则构成“逾期违约”,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未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 的比例向本
8、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违约方在足额支付出资及违约金前在合伙人会议中不享有表决权。2.2.2 逾期出资违约金作为本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不计为支付该违约金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逾期违约超过30日,则违约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照8.2款(有限合伙人退伙)处理。2.3投资冷静期2.3.1投资冷静期自本协议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首期实缴出资)后起算,冷静期不少于二十四小时。2.3.2在投资冷静期满后,由基金管理人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无效。2.3.3回访应当包括但不
9、限于以下内容:2.3.3.1 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合伙人)本人或机构;2.3.3.2 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自愿加入合伙企业并按照约定实缴出资)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2.3.3.3 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2.3.3.4 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2.3.3.5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2.3.3.6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2.3.3.7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
10、的权利;2.3.3.8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2.3.4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不视为“逾期违约”或“根本违约”)。未经回访确认成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实缴出资款)。第3条收益分配、亏损分担3.1费用和损益分配的原则3.1.1合伙企业的经营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3.1.2合伙企业投资产生的净收益,由全体合伙人会议商议决定对基金管理人绩效奖励比例,扣除绩效奖励后的净收益根据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3.1.3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11、。3.2分配3.2.1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是指:(1)本合伙企业因处置任何投资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而收回的现金或其他形式收入;(2)本合伙企业因任何尚未处置的投资项目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以及其他分配所产生的当期现金收益。为避免歧义,提前实缴资金收益不计入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3.2.2本合伙企业每一个投资项目收入分配方式如下:3.2.2.1 在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占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返还合伙人投资本金;3.2.2.2 计算合伙人投资净收益:每一个投资项目的投资净收益 = 本合伙企业自该投资项目取得的收入-该投资项目的投资本金-该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退出所产生的费用及税费(若有);
12、3.2.2.3 投资净收益分配顺序:先从投资净收益中支付管理人的绩效奖励,剩余部分按照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处置某一项目投资所得的可分配收入不足以全额支付以上第(1) 项,则在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占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即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投资亏损。3.2.3在下列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无须进行第3.2.1条分配,直至以下状态解除:3.2.3.1 如分配将使合伙企业破产;3.2.3.2 如根据普通合伙人的合理判断,分配将使合伙企业留存的现金或未缴出资额不足以履行未来可能发生的债务、责任或义务。3.2.4 如项目(被投资公司)上市成功,除流动性等不可抗力
13、原因,变现日期不晚于股份全流通之日后 个月,或不晚于根据监管要求需另行遵守更严格的限售期满之日后 个月。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延长项目变现日期,但最长不超过合伙企业存续期。3.2.5因项目投资收入产生的可分配现金,在合伙企业扣除各项支出存在净利润的情况下,应在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当期年度内完成对各合伙人的利润分配。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延迟收益分配,但最长不超过合伙企业存续期。3.2.6 因临时投资收益或其他收入产生的可分配现金,在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的适宜时间进行分配。3.2.7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取得的现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3.3非现金分配3.3
14、.1在本合伙企业清算解散前,普通合伙人应尽最大努力将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果普通合伙人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或退出期届满无法将全部资产变现退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经【半数】以上有限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在非现金分配时,如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则以自分配完成之日前【十五】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加权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对于其他非现金资产,普通合伙人应当以市场公允价值为依据确定该资产价值;在有限合伙人对资产价值产生争议时,普通合伙人应当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3.3.2如根据本第3
15、.3.1条进行了非现金分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确保向全体合伙人提供其所分配取得的资产的权属证明(如该等资产的权属可登记),并办理所需的转让、登记手续。因转让、登记该等资产所应支付的税费应由获得资产方的有限合伙人承担和支付。3.3.3任何不希望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可另行委托普通合伙人代表有限合伙人在其取得该等分配后变现相关资产。按照上述约定由合伙企业持有的资产不再是合伙财产,应被视为已按照第3.3.1条其他约定向相关合伙人进行了非现金分配。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应承担变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开支及税费(若有)。3.4税务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所获分配的
16、资金中的应税所得,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各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第4条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4.1合伙事务的执行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同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其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委派代表,具体履行以上职能。4.2 执行事务合伙人4.2.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具备股权投资运作及被投企业管理相关经验。4.2.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择:ABC作为本合伙企业唯一普通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决定由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4.2.3执行事务
17、合伙人的权限: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4.2.3.1 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4.2.3.2 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4.2.3.3 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4.2.3.4 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4.2.3.5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4.2.3.6 选聘合伙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4.2.3.7 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4.2.3.8 签订与组建投资持有实体相关的协议;4.2.3.9 处分合伙企业
18、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4.2.3.10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人员;4.2.3.11 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代表合伙企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4.2.3.12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4.2.3.13 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4.2.3.14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4.2.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违约处理办
19、法: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4.2.5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召开合伙人大会决定新执行事务合伙人:4.2.5.1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4.2.5.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损失超过全部认缴出资的10%)。4.2.5.3 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存在利益输送、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等行为。4.2.5.4 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依本协议约定退伙、被除名或更换。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
20、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没有选定继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4.2.6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报酬(包括业绩提成)及报酬提取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产生,由于普通合伙人在收益分配方面享有业绩奖励,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再计提报酬,经合伙人同意可以享受津补贴,其从事经营活动开支列入合伙企业支出。4.2.7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企业经营活动,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并将此情况通知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加强监督的情况
21、下,执行事务合伙人从事以上经营活动可以不回避,但应当避免利益输送。4.2.8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企业经营活动,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开展关联交易,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开展关联交易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损失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4.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4.3.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或更换其委派的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合伙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4.3.2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委派代表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4.3.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不履
22、行或怠于履行职责,任何合伙人均有权监督、建议执行事务合伙人予以更换。4.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4.4.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4.4.2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4.4.3 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4.4 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4.4.5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4.4.6 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4.4.7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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