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法律合规部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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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xx年4月27日修订】【注:本会议规则范本适用于上/深交所公开发行公司债】目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3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4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及其权利7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9第六章 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10第七章 附则1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年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合
2、称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承继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之投资者。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张未偿还的本期债券享有一票表决权,但发行人、本期债券的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如有)、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上述股东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
3、关联自然人,下同)、担保人的关联方或发行人的关联方持有的未偿还本期债券无表决权。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议案或者放弃投票权、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1)当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2)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
4、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和担保人(如有)偿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作出决议;(3)当发行人发生或者进入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申请破产等法律程序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该等法律程序(含实体表决权)等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4)对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5)在本期债券存在担保的情况下,在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6)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7)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
5、形。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第五条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5)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6)增信机构、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带来重大不利影响;(7)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8)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9)发行人
6、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10)发生募集说明书或【】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加速清偿等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第(7)款约定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同意召集会议的,受托管理人应于书面回复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第六条 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发行人、本期债券的担保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履行会议召集人的职责。单独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该债
7、券持有人为会议召集人。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合并发出会议通知的债券持有人推举的一名债券持有人为会议召集人(该名被推举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取得其已得到了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同意共同发出会议通知以及推举其为会议召集人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应当作为会议通知的必要组成部分)。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向有关登记或监管机构申请锁定其持有的本期公司债券,锁定期自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之时起至披露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或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止,上述申请必须在发
8、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前被相关登记或监管机构受理。第七条 受托管理人或者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人(以下简称“召集人”)应当至少于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10个交易日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债券发行情况;(2)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3)会议时间和地点;(4)会议召开形式。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会议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的,受托管理人应披露网络投票办法、计票原则、投票方式、计票方式等信息;(5)会议拟审议议案。议案应当属于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有明确的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6)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
9、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时间和其他相关事宜;(7)债权登记日。应当为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的第5个交易日;(8)提交债券账务资料以确认参会资格的截止时点:债券持有人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9)委托事项。债券持有人委托参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受托义务。召集人可以就其已公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会议通知,但补充会议通知至迟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7日前发出,并且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消除,
10、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除上述事项外,非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变更原因,并且原则上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第九条 于债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拟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至迟应在会议召开日之前5日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确认其将参加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其所持有的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并提供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
11、文件的复印件(即进行参会登记);未按照前述要求进行参会登记的债券持有人无权参加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如进行参会登记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未超过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则召集人可就此发出补充会议通知,延期至参会登记人数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达到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后召开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另行公告会议的召开日期。第十条 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原则上应在发行人住所地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适当场所召开;会议场所、会务安排及费用等由发行人承担。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及其权利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外,于债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
12、、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也可以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1)发行人;(2)本期债券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3)持有本期债券且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上述股东的关联方或发行人的关联方; (4)债券受托管理人(亦为债券持有人者除外);(5)其他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上述股东的关联方或发行人的关联方持有的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总额。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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