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场商品联销合同(商铺范本)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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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杭州xx商品联销合同甲 方:xxxx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乙 方:签署时间:2011年 月 日合同编号:目 录第一条定义3第二条 联销场所4第三条 联销期限4第四条联销方式及经营管理4第五条 联销收益联销费用及其结算方式7第六条 商铺装修和维修11第七条双方陈述与保证14第八条 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15第九条 联销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相关事宜的处理17第十条 通知18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9第十二条 其他19附件一: 商铺位置示意图(仅供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22附件二: 商铺交付条件23附件三: 物业管理基本规定24附件四 POS专用收银系统租用规定26附件五 xx(杭州)商户联盟合
2、作28杭州xx商品联销合同合同编号: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甲方 :xxxx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 :xx税务登记证号:3xx住所 :xx通讯地址 :xx邮政编码 :310020法定代表人 :xx职务 :董事长电话 :(传真 :(xx乙方 :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证号: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86)传真 :(86) 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的xx(以下简称“该商场”)系由甲方投资建设并经营的商业物业,甲方可以合法地在该商场内从事商品销售业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提供经营场所,乙方提供货源、委派商铺员工,甲乙双方共同经营(本合同称之为联销),共获联销
3、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有关商品的联销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本杭州xx商品联销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定义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1.1“本合同”指甲乙双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1.2“xx”指xxxx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内开发建设的购物及娱乐中心地产项目,四至分别为:东至民心路、南至富春路、西至江锦路、北至民心路。购物中心项目用地宗地编号为E-06。总建筑面积约24万平方米。1.3“该商铺”指甲方提
4、供的供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的场所,该场所位于杭州xx内。1.4“营业收入”指甲乙双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该商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行的xx购物卡及甲方指定或认可的其它购物卡在该商铺内实际消费的金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包括赠券收入),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1.5“履约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联销收益及其他联销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1.6“月度基准营业 收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乙方每月须完成的最低税前营业收入。1.7“联销期”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共同经营使用该商铺
5、的期限。自甲方交付该商铺之日起,至双方书面约定的终止之日止。1.8“管理费”指xx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整个xx的正常运作,而对xx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空调用冷水费等费用。管理费不包含餐饮垃圾运输费及建筑垃圾运输费。1.9“推广费”指甲方为xx进行商业推广所发生的费用。1.10“装修期”乙方有 日的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算,非乙方装修该商铺实际所用时间。在装修期内,乙方需按本合同约定缴付管理费、推广费、政府税费及其它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网络费、电话线路费、网络资源占用费等)。1.11“乙方开业日”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开业
6、。1.12“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 “日”指公历日。1.14 “”指千分之一。1.15 “元”指人民币元。第二条 联销场所2.1甲方同意提供位于xx的杭州xx 层第 号商铺(下称“该商铺”)作为联销场所,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绿色予以标注,该绿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2.2该商铺的使用面积约为 ,建筑面积约为 。 2.3除双方另行约定外,联销商品必须且只能在该商铺内进行陈列和销售。第三条 联销期限3.1本合同项下的联销经营期限自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商铺之日起计,共 年(或共 月),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乙方应不迟
7、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该商铺装修并正式对外营业。3.2联销经营期满本合同终止,如乙方仍有意与甲方合作联销商品或继续使用该商铺,双方应提前6个月协商重新签订新的联销合同。3.3 在上述联销经营期限内,如乙方有意利用该商铺自行经营,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协商签订租赁合同。第四条联销方式及经营管理4.1甲乙双方在该商铺内联合销售“ ”品牌商品(下称“联销商品”)。该商铺名称应当且只能为“ ”;经营品牌仅限于“ ”;商品种类仅限于 。4.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授权甲方拥有联销商品杭州地区经销权及同意甲方使用“ 专卖店”(下称:“该专卖店”)名称,并应向甲方作出下述书面授权:4.2.1在该商铺内销售上
8、述联销商品。4.2.2将该名称用作其他甲方认为与其在该商铺内联销商品有关的用途。4.3乙方作为委托方:4.3.1负责自费装修该商铺;4.3.2负责并保证该商铺经营期间联销商品的供应;4.3.3负责联销商品的发送、接收、保管、销售及售后服务;4.3.4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无假冒伪劣商品,并符合国家进出口商品的管理规定;4.3.5提供的联销商品在未售出之前,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货款或其他费用;4.3.6提供的联销商品在未售出之前,所有权和管理权属于乙方;4.3.7只使用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提供的POS专用收银系统,保证所有营业收入在发生当时全数录入甲方提供的POS收银系统,并将该商铺每日所有营业收入款项于当
9、日全额交付给甲方。下列任一行为,均视为乙方“隐瞒营业收入”:任何引导、欺骗、引诱、诱导等方式明示或暗示顾客到该商铺以外的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方或非关联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或类似行为。 在经营过程中,乙方未将该商铺内的每一笔交易在交易发生时如实、实时、全额通过POS系统进行结算的行为。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和必要的核查。如乙方未遵守上述约定,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当于未如实提供营业收入的30倍加上乙方上一个月营业收入的30%的数额,于应支付给乙方的该月结算款中直接扣减。乙方承诺该商铺之商品或服务价格(包括采取的优惠措施等)不得高于乙方及乙方关联方在中国地区内
10、其它店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乙方违反本款约定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时立即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并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按照商品或服务价格之差的3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保证其POS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甲方可以对该数据进行核实。甲方核实时,乙方应配合提供本商铺经营有关的账册及原始凭证等资料。4.3.8制定该商铺的管理办法、商品销售制度和价格政策等相关的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商铺员工执行该等制度。4.3.9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及在整个联销期内,购买及持有该商铺内部财产的财产一切险和该商铺的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至少应包含自开始装修之日起至本合同联销经营期满日止这一期间,其中,公众责任险保险金额不
11、少于100万元,并在保险单中将甲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且粘贴交叉责任条款。4.3.10保证其在授权甲方销售上述联销商品前已合法取得上述品牌中国或杭州地区代理权和或经销权并有权许可甲方使用。4.4甲方作为代理方:4.4.1在该商铺内以甲方名义销售联销商品;4.4.2管理、监督该商铺所有员工的业务活动;4.4.3应消费者要求,就售出商品向消费者开具相关发票;4.4.4依法缴纳该商铺各项营业税费、增值税费;4.4.5按时提供给乙方有关该商铺营业款项结算账单,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结算余款;4.4.6保证不在该商铺以外的地方使用联销商品杭州地区经销权;4.4.7除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
12、行联销商品的销售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该等商品;4.5联销期间,甲方有权进行下述检查以对商品进行适当的联销管理:4.5.1检查商品是否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对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商品,甲方有权拒绝联销,并退还乙方,要求其提供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商品;4.5.2检查该商铺员工及其他乙方经营管理人员在该商铺内的业务经营活动;对前述人员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xx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加以纠正;4.5.3甲方并无义务进行任何上述的检查,且甲方的检查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并不减少或免除乙方在相关法律或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4.6该商铺正常营业时间为周日至周四10:00-22:
13、00时,周五至周六10:00-22:30(法定节假日期间营业时间另行通知),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及商品。甲方有权对xx整体营业时间做出新的安排。4.7该商铺的全部员工(包括收银员,下同)由乙方负责招聘,并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而产生的任何雇佣关系纠纷,均由乙方承担。4.8该商铺员工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关于联销经营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xx联销店营业收入缴交管理办法、发票领用及使用制度等)。该商铺内的联销商品均由该商铺员工负责管理,联销商品发生损毁、丢失、灭失或有其他损坏的,乙方应自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4.9该商铺收银员必须接受甲方培训,持收银
14、员上岗证上岗,服从甲方收银业务管理。4.10乙方应承担因该商铺及员工(包括收银员,下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规章制度所产生的责任,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4.1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 元。联销经营期内,若根据本合同约定扣减了履约保证金的,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补足该被扣减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此前已就该商铺事宜向甲方支付了保证金,则该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后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联销经营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时,甲方应在收回该商铺,且双方就联销行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全部清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第五
15、条 联销收益联销费用及其结算方式5.1【以下三个关于联销收益计取方式的5.1条款,供租务部选择适用】自该商铺装修期结束之次日起,乙方须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每月缴纳联销收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每月基准营业收入为 元。A. 若乙方当月营业收入低于或等于当月基准营业收入(每月基准营业收入 元)的,甲方按当月基准营业收入的 %提成收取联销收益, 即:当月基准营业收入*提成比例;B. 若乙方当月营业收入超过当月基准营业收入(每月基准营业收入 元)的,先按基准营业收入的 %提成,同时按当月营业收入超出当月基准营业收入部分的 %提成,两者之和作为甲方联销收益,即:当月基准营业收入*提成比例+(当月营业
16、收入-当月基准营业收入)*超过基准营业收入的提成比例。5.1自该商铺装修期结束之次日起,乙方须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每月缴纳联销收益:1)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方按照乙方该商铺当月营业收入总额的-%提成,即:当月营业收入总额*提成比例;2)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方按照乙方该商铺当月营业收入总额的-%提成,即:当月营业收入总额*提成比例;5.1自该商铺装修期结束之次日起,乙方须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每月缴纳联销收益:1)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方按照乙方该商铺当月营业收入总额的-%提成,即:当月营业收入总额 * 提成比例;2)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每月基准营业收入为 元。A. 若
17、乙方当月营业收入低于或等于当月基准营业收入(每月基准营业收入 元)的,甲方按当月基准营业收入的 %提成收取联销收益,即:当月基准营业收入*提成比例; B. 若乙方当月营业收入超过当月基准营业收入(每月基准营业收入 元)的,先按基准营业收入的 %提成,同时按当月营业收入超出当月基准营业收入部分的 %提成,两者之和作为甲方联销收益,即:当月基准营业收入*提成比例+(当月营业收入-当月基准营业收入)*超过基准营业收入的提成比例。5.1.1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基准营业收入计算方式为:该商铺在该月实际经营的天数乘以当月日基准营业收入。日基准营业收入为该联营年度月基准营业收入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根据本合
18、同第5.1.条规定,如遇乙方基准营业收入调整,甲方获得的联销收益计算方式为:按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及调整前后的基准营业收入及收益提成比例,分段计算调整前后各时段的联销收益。5.2除5.1联销收益外,乙方应承担与联销相关的全部费用(“联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5.2.1管理费该商铺的管理费按其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计算。在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商铺之日起至该商铺对外营业之前一日(须不迟于 年 月 日)止,如乙方使用空调,则管理费为 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如乙方不使用空调,则管理费为 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经营的天数乘以当
19、月日管理费。日管理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管理费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联销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xx的管理费,每次调整前,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该商铺管理费的调整按xx整体物业管理费调整时间及幅度办理。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为全年每日上午10:00时起至晚上10:00时止。如乙方根据经营需要需于空调正常供应时间以外使用空调,应支付额外空调费,额外空调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0.3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1000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按1000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5.2.2推广费该商铺的推广费按其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计算
20、。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推广费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经营的天数乘以当月日推广费。日推广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推广费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联销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xx的推广费,每次调整前,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该商铺推广费的调整按xx整体推广费调整时间及幅度办理。联销期间,如乙方欲在xx内、联销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收费标准届时协商确定。5.2.3水、电、燃气、电话等费用联销期间,该商铺耗用的水、电、燃气、电话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水、电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及xx实际情况结合制定,乙方必须自行负担每
21、月的水、电费,并须按甲方的收费通知单所约定的日期前支付。水、电费押金按该商铺建筑面积人民币30元/平方米计算(美容美发餐饮按45元/平方米的标准),乙方应于该商铺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在甲方的收费通知单所约定的日期前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电话费、燃气费、网络费、电话线路费、网络资源占用费及其他费用。5.2.4交易手续费乙方同意甲方联销商品时,可以接受顾客以银行借记卡或信用卡进行交易,并承担因此种交易方式而需向有关金融机构支付的交易手续费。5.2.5POS机使用费为该商铺收银而使用的POS机使用费为 元/每台每月(距当月底不
22、足整月的,超过15日按一个月计算,不足15日按半个月计算,即人民币 元/台)。此外,乙方还需于该商铺开业之前向甲方支付POS机押金 元/台。5.2.6其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垫付的费用或者因联销经营而产生的杂费。5.3结算方式5.3.1该商铺对外营业之前:首月的管理费、推广费乙方于商铺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其余月份每月第10日前支付(节假日不顺延)。乙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2支付滞纳金。5.3.2该商铺对外营业日及之后:该商铺的营业收入在支付(或扣除)本合同第 5.1条约定的联销收益后的余额作为乙方向甲方所收取的货款,乙方以此货款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按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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