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项目问核程序实施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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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项目问核程序实施的暂行办法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项目问核程序实施暂行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4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制度及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问核。第三条 为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项目问核程序的管理,由公司保荐业务负责人和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总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人,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为办事机构。第一章 一般规
2、定第四条 投行业务部门提请公司内核时,应当通过公司投行信息管理系统向质量控制部提交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以下简称“问核表”)(初稿),初稿中应详细说明重要事项尽职调查实施情况及结论。第五条 项目组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初稿)中详细说明尽职调查中对重点事项采取的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第六条 投行质量控制部在材料初审过程中,发现各重要事项尽职调查程序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报请批准后,可以退回。第七条 投行质量控制部在现场审核过程中应逐项检查重要事项尽职调查的执行情况和工作底稿,并形成专项工作底稿检查记录。第八条 投行质量控制部应当在内核小组召开会议3日之前将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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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首次 公开 发行 项目 程序 实施 暂行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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