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公司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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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行注册名称:XX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村镇银行”。英文名称:X BANK CO.LTD 。本行住所:X号。第三条本行是由企业法人出资组建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第四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
2、,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本行股东按其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出资额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七条本行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第九条本行以安全
3、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一条本行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贷款发放比例。第十二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从事同业拆借;(六)从事银行卡业务;(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第三章注册资本和各股东的出资额第十三条本行注册
4、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 。第十四条本行注册资本由企业法人以人民币方式认缴,最大股东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080万元,其他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出资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出资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本行股东名单及出资情况:单位:万元股东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出资金额拟出资比例51%10%10%10%9%6.25%3.75%总计-8,000100%第十五条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股东会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增资扩股。增资完毕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5、二)股东的出资额;(三)股东有效证件号码;(四)股东出资证明书编号。第十七条股东的出资,经股东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不能退股。持有的股权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权,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第十八条本行的出资证明书代表的股权不得在本行作为质押标的。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十九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投资入股本行的企业法人。股东按其出资额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二十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依照其出资额并按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6、出建议和质询;(四)依照其所出资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六)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可免费索取本章程;2、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股东会记录;年度财务报告;管理制度。本行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本行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本行提供查阅;(七)本行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股
7、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向本行提供相关证明,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第二十三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二)按其所认缴的出资额缴纳出资;(三)按规定以所持出资份额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四)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五)服从和履行股东会决议;(六)企业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
8、时,应提前30工作日书面通知本行;(七)股东不得以本行的股权向我行质押,股东以本行股权向本行以外的第三人质押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银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权,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对此进行审议,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拟以本
9、行股权质押的股东不得就该质押事项行使表决权。(八)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九)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即该股东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本行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在股东会及其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不得行使表决权;(十一)股东应作出书面承诺:股东大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决议的,股东保证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将增加的注册资本按时、足额交付本行财务部;(十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股东获得本行授信
10、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条件。股东在本行授信出现逾期时,应当限制其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第二十五条本行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行章程;(十一)制定关联交易制度
11、;(十二)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出资份额的股东的提案;(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召开股东会必须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随时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二时;(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股东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出资份额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
12、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不能出席会议或未指定董事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被推出的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第二十九条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第三十条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向本行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含代理人,下同)通过。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
13、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效。第三十二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提案,董事会应按规定对提案进行审议。对不能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提案,董事会应在该次股东会上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三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或举手方式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会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一并保管。第三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把形成的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三十五条本行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十六条在股东
14、大会召开之前,董事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应载明同意接受提名、保证公开披露资料的真实性、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义务等。第三十七条董事产生后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履行职责。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八条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董事。第三十九条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本行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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