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索赔指导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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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索赔指导意见(*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工作,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参建的传统
2、招投标的公路、铁路项目。投资项目及其他类型项目参照使用。第二章 变更索赔职责划分第四条 公司职责公司经营管理部是变更索赔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修改工程变更索赔工作指导意见;(二)指导、监督、考核各单位变更、索赔工作;(三)帮助、参与根据规定需公司介入的变更、索赔工作;(四)项目单项变更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单项索赔金额超过500万元时,各单位需将变更事项单独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公司经研究讨论后决定公司是否介入变更、索赔。第五条 各单位职责各单位经营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变更索赔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变更索赔工作指导意见;(二)制定
3、和完善本单位变更索赔管理办法;(三)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奖罚所属项目的变更索赔工作;(四)帮助、参与根据规定需各单位介入的变更、索赔工作;(五)收集整理本单位变更索赔成功案例并进行经验交流;(六)项目变更单项金额超过200万元时,单项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时,项目需将变更事项单独上报各单位经营管理部门,各单位经研究讨论后决定本单位是否介入变更、索赔。第六条 项目职责:(一)建立项目变更索赔责任制,分工明确,树立全过程、全员参与变更索赔的观念。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由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经营部、工程部、物设部、测量组、试验室、财务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变更索赔工作小组,项目经理是变更索赔工作的第
4、一责任人;(二)负责本项目变更索赔工作的策划、实施、跟踪、落实、考核和奖罚;(三)负责建立本项目的变更索赔台帐、填报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变更索赔报表等。(四)当项目在变更、索赔过程中存在严重困难,认为需借助单位或公司力量帮助时,可不受第四、第五条所列金额限制,通过书面报告向单位或公司申请帮助。第三章 变更索赔指导思想第七条 对于传统招投标的公路、铁路项目,以开源节流为主要手段,其主导思想为:(一)理清思路,超前谋划,以合同文件为指导,认真研读变更索赔条款,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策划变更和索赔。(二)整体运作,主动出击。大力提倡标前变更、图前变更,重视与投标前期的不平衡报价和相关投标策略的
5、交底工作,从整个项目的施工周期来整体运作变更索赔工作。(三)营造和谐变更环境。项目要分阶段、有步骤的与变更索赔工作中密切相关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对口沟通,达到以沟通促关系、以关系促和谐、以和谐促变更的目的。第八条 对于BT、BOT等投融资类项目,要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主导思想为:(一)超前谋划,在初步设计概算的工作中,最大程度的提高概算金额。条件允许时,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参与到投资估算中。(二)合理确定工程方案,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的基本原则,确保工程安全和功能要求。(三)合理规划设计,在施工图预算阶段,灵活运用技术指标,深刻理解标准规范的内涵和各项指标的适用条件,精心设计,优化细节设计
6、,避免只重视主体工程,忽视细节的粗放型设计。(四)施工过程中,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变更的发生,合理处理一般设计变更。第四章 变更索赔分类第九条 传统招投标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分类。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 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 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 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 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有下列情形之
7、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 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 隧道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 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十条 传统
8、招投标铁路项目的变更分类。根据原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 2012253号文件)规定,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类、类。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类变更设计。(一)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 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二
9、)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原则的;(三)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四)建设项目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五)国家、“铁道部”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除类变更以外其它均为类变更。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一项变更设计原因为一个变更设计。类变更设计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严禁合并或拆分变更设计。I类变更设计概算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并对工程数量和费用进行增减对照,按规定报送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审批。因责任原因引
10、起的变更设计,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非责任原因的变更设计,属于不可抗力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风险包干费范围的,按风险包干相关规定处理;其它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费用,除相关规定外,由建设单位承担。II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建设单位组织审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在预备费中列支,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在总承包风险中列支。第十一条 传统招投标公路、铁路项目的索赔分类。索赔根据发生的原因不同,分为以下几类:(一)外部环境:由于业主供图、供料、资金、工作面、地方干扰等原因造成停工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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