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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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版2012年9月10日讨论稿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防范用印风险,保障各项业务的有效开展,根据银行印章管理办法、银行会计业务基本规定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会计业务印章是指:总、分、支行办理会计核算过程中在票据、凭证、报表、函件、证实书等凭据上加盖的,由总、分、支行统一管理的会计业务专用印章。第三条 印章管理各部门职责划分如下:(一)总行会计结算部是会计业务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计业务印章样式的提供、管理和使用。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对辖内网点会
2、计业务印章保管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二)支行。负责对从上级行领入包括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票据清算章、会计业务公章、办讫章等印章的逐级报批、预留印模、启用移交、临时封存、作废收缴等工作,对辖内网点会计业务印章保管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会计业务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四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种类。会计业务印章分为:财务专用章、机构负责人名章、会计业务公章、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办讫章、储蓄业务公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票据清算章、事后监督专用章、银企对账专用章,以及因业务需要或人民银行特别要求刻制的会计业务其他印章。第五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使用范围(一)财务专用章:用于向人民银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支取款
3、项的印信,内部往来等预留印鉴亦应使用财务专用章。该印章原则上按机构配制使用。(二)机构负责人名章:与财务专用章、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配套使用,与以上印章不能由同一人保管。交接时,此印章经管人员不得转授权,须由原授权人向接收人另行出具授权书后方可办理交接。(三)会计业务公章:用于确认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融资业务合同除外)等需要加盖会计业务印章的重要单证、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书、挂失回单、止付通知、证实书等业务,以及会计业务报告、报表等或提出同城交换票据用印。该印章原则上按机构配制使用。(四)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承兑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该印章按办理汇票
4、业务的机构配制使用。(五)结算专用章:用于发出、收到和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发出信汇结算凭证及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该印章按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机构配制使用。(六)办讫章:用于已记账或处理完毕的表内、表外现金、转账票据、凭证及回单等。该印章可根据业务需要按人员进行配制使用,以编号区分。(七)储蓄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发个人存单、存折、储蓄存款挂失申请书以及其他需加盖储蓄业务公章的凭证。该印章按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配制使用,以编号区分。(八)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银行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完成业务处理的各种凭证回执,以及非资金业务单据客户回执(具体业务有印章使用要求的从其规定);该印章按办理相关业
5、务的人员配制使用,以编号区分。(九)票据清算章:用于同城交换提出票据。(十)事后监督专用章:用于事后监督业务的更正差错通知单等。(十一)银企对账专用章:用于总行/分行集中处理银企对账工作时,以其实物印章加盖于银企对账单、书面通知单等相关业务单据,以及通过系统将其电子印章自动打印在银企对账单上。(十二)会计业务其他印章:按会计业务需要或人民银行规定刻制的会计业务其他印章(如本票专用章、假币收缴章等)。人民银行或有关业务操作规程对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入库和领用第六条 各种会计业务印章的规格、式样、称谓,除“汇票专用章”外,各机构、部门按照总行会计
6、结算部的统一规定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意见,提交请示报总行办公室,由办公室分发到有关业务部门,经业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由总行办公室刻制。第七条 汇票专用章需逐级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批刻制,申请刻制程序为:(一)新增营业机构:网点在取得新机构的支付系统行号后,填制银行印章刻制申请表(格式见银行印章管理办法附件1,下同)网点行长审批管辖机构会计管理部门经理审批管辖机构会计分管行长审批报送总行会计结算部申请刻制。(二)特殊机构:对票据中心等作为分行单设机构需使用“汇票专用章”的,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分配特定的顺序号由人民银行系统软件计算得出支付系统行号后票据中心等使用部门填制银行印章刻制申请表本部门总
7、经理审批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批、申请刻制。第八条 外来会计业务类印章申请刻制程序(一)范围。票据清算章以及网点开办特定业务涉及向相关部门申请刻制的会计业务印章由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统一向当地人行或相关部门申请刻制。(二)票据清算章的刻制申请程序。网点填制银行印章刻制申请表网点行长审批管辖支行会计分管行长审批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审批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审批将审批结果传真给网点网点在人行支付结算管理系统发出刻制票据清算章的申请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报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刻制。(三)网点开办特定业务涉及向相关部门申请刻制的会计业务印章刻制申请程序。网点填制银行印章刻制申请表网点行长审批管辖支行会计分管行长审
8、批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审批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报相关部门申请刻印。第九条 会计业务印章入库和领用。印章刻制完成后,须及时办理入库和领用手续。领取程序如下:1.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登记银行印章领取预留印模表,预留印模,记录入库记录。2.印章使用部门领取人员出具本行(部)介绍信或有效证明文件及个人身份证件,总行/分行会计结算部交接人员在银行印章领取预留印模表记录入库记录,在空白处注明“从总行/分行领入”。3.印章使用、保管人员在在本行(部)的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登记领取、启用记录。第十条 各网点对收到的“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印章的印模应登记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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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会计 业务 印章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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