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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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 号)的精神,加强我行对政府融资平台的授信管理,改善我行信贷业务结构,防范融资平台公司授信业务风险,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 号)、关于加强融资平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10110号)、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本办法所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重点监测名单以当地监管部门发布的为准。 第三条 融资平台贷款的基本原则: (一)审慎经营的原则。严格按照贷款新规等信贷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平台贷款合规管理,对于融资平台贷款实行独立商业化运作,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严格监测融资平台现金流的动态变化。(二)总量控制的原则。全行融资平台授信业务总量须控制在限额内,实行专项管理、专项统计和全口径监控。 (三)名单制管理的原则。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非名单内的客户一律不开展敞口授信业务,且确保名单与各银监局核对一致。 第二章 融资平台贷款的
3、准入要求 第四条 融资平台类客户的新增贷款条件,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是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是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四是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的融资平台在建项目贷款。 第五条 融资平台公司的成立应合法合规,地方政府未足额注入资本金的或将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的融资平台公司,我行不予准入。 第六条 融资平台类客户的风险定性需为“全覆盖”。“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
4、100%(含)以上。借款人自有现金流主要指经营性现金流,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借款人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自有资产可变现价值。其中,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合法专项规费收入,除车辆通行费外,还可以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差额补足协议所形成的补差收入,具有质押权的取暖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稳定有效的收入。地方政府提供的信用承诺、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专业土地储备机构除外)、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承诺,均不能算做借款人自身现金流。 第三章 融资平台类贷款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融资平台类贷款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5、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持有年检有效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贷款主体资格; (二) 持有年审有效的贷款卡,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 贷款发放前必须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四) 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五) 借款人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出具同意向我行借款的有效决议; (六) 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本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七) 融资平台类客户在我行信用等级测评不低于 BBB 级。 第八条 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
6、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二)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三)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已获得有权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四)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核准受理通知书。项目虽在核准制目录内,但特大型集团企业编制的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五)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已完成由本行认可的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批准文件。 (六) 项目应符合规划、土地、环保等要求; (七
7、) 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贷款项目资本金应先于贷款资金到位或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八) 该项目必须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偿债资金来源,不支持自身无现金流、完全依靠财政兜底的公益性项目。 第九条 平台类贷款的担保方式 (一) 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平台贷款不得接受地方政府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担保和承诺。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
8、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二) 不得接受以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担保。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以政府承诺担保、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和规划土地储备(如土地储备证)作为抵押的贷款,均属违反物权法、担保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行为。 (三) 融资平台类贷款应提供合法、合规、有效、足值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以实现平台贷款风险的有效缓释。 第十条 新平台类贷款原则上采取银团贷款的组织方式,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和实际建设期、达产期及运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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