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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 为深化垂直管理的风控体系改革,建立与我行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授信业务审批体制,切实提高总行授信决策水平及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行长和高级经营层领导下的审议信贷业务的决策机构,对有权签批人起智力支持和制约作用。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需总行审议的各类授信方案和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各类信贷业务)及其他需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事项等。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有权审批人是按照总行授权权限审批涉及信用风险业务的相
2、关人员。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四条 贷审会根据授权权限和业务流程不同分为两个层级,最高层级为总行贷审会,其次为南宁城区授信业务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南宁中心”)贷审会。根据授权权限的不同,总行贷审会分为七人贷审会、五人贷审会和三人贷审会;南宁中心贷审会分为五人贷审会、三人贷审会。第五条 贷审会委员由下列部门和人员组成:(一)主任委员:根据授权权限的不同,不同层级、不同人数的贷审会各设1名主任委员。1.总行贷审会主任委员:七人贷审会由总行分管授信审批工作的副行长担任;五人贷审会、三人贷审会由授信审批部主要负责人担任。2.南宁中心贷审会主任委员由授信审批部主要负责人担任。(二)副主任委员:根据授权权限的
3、不同,不同层级、不同人数的贷审会各设1名副主任委员。1.总行贷审会副主任委员:七人贷审会由授信审批部主要负责人担任;五人贷审会、三人贷审会由授信审批部负责人担任。2.南宁中心贷审会:五人贷审会由南宁中心主任担任;三人贷审会由南宁中心副主任担任。(三)委员:由部门委员和独立审批人组成:部门委员:由总行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公司金融部、法律合规部的部门负责人担任。部门委员如遇工作调整,则继任递补。独立审批人:资格由总行统一认定。第六条 贷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责。第七条 总行贷审会参会委员由下列部门和人员组成:(一)七人贷审会参会委员为7人,由
4、部门委员和独立审批人构成,其中:部门委员4人、独立审批人3人。(二)五人贷审会参会委员为5人,其中授信审批部负责人1人,独立审批人4人。(三)三人贷审会参会委员为3人,其中授信审批部负责人1人,独立审批人2人。第八条 南宁中心贷审会参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一)五人贷审会参会委员为5人,其中南宁中心主任1人,独立审批人4人。(二)三人贷审会:参会委员为3人,其中南宁中心副主任1人,独立审批人2人。第九条 列席人员包括以下人员:1.监事会派出人员;2.贷审会秘书处工作人员;3.其他与审议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第十条 贷审会下设贷审会秘书处,负责组织、沟通、协调日常工作,总行授信审
5、批部承担贷审会秘书处职责。第三章 主要职能第十一条 贷审会的主要职能是审议需总行审批的各类涉及信用风险业务,主要包括各类授信方案和信贷业务及其他需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事项。(一)根据总行确定的信贷政策、经营方针和计划目标,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审议超分支机构、经营部门权限的信贷业务。(二)审议超分支机构、经营部门权限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方案及调整结果;审议金融类企业法人信用等级评定方案及调整结果。(三)根据授权书,审议以下授信事项:1.法人客户本外币授信业务,包括一般法人授信业务、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同业客户的本外币授信业务等;2.个人客户贷款业务;3.低风险授信业务;4
6、.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5. 涉及一般企业法人授信的投融资业务(包括企业债券专项授信额度和非标投资专项授信额度);6.交易流程较复杂,可能存在一定风险的信贷项目;(四)其他需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的事项。1.有权签批人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事项;2.本行相关制度规定需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贷审会秘书处主要职能:(一)组织会议材料;(二)明确贷审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按时出席;(三)负责如实记录会议情况,并做好各种相关资料的收发、保管和归档工作;(四)负责与会委员的考勤工作,并将统计结果定期报送主任委员;(五)收集各委员审批意见,统计票数,当场唱票,宣布投
7、票结果,并报送监事会列席人签字确认;(六)督促各审议事项相关人员按时草拟会议纪要及批复文书,并负责将会议纪要、批复文书报送有权签批人签批并及时出具批复文书;(七)负责贷审会的其他事项,做好会议组织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监事会列席人员主要职能:(一)对贷审会审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二)见证贷审会审议过程和投票结果;(三)对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的合规性、明显违反授信审慎原则、明显违反本行信贷投向指引等发表独立意见,并在列席人员名单上签字。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贷审会委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廉洁自律、坚持原则、恪尽职守、秉公办事;熟悉掌握国家金融信贷政策、宏观经济趋势等专业知识;能独立对审议
8、事项做出判断,以全行大局利益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对有权签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的作用。第十五条 贷审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与审议事项相关情况;(二)对与会审议事项提问、独立判断并投票表决有关事项;(三)监督有关部门和经营机构落实委员会决议;(四)经行领导同意,可参加本行或行外组织相关专业技能培训。第十六条 贷审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一)根据贷审会秘书处通知,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或会签流程)。如遇特殊原因,委员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原则上应经其分管行领导确认后提前半个工作日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报告,并将其报告结果通知贷审会秘书处;(二)对会议研究的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三)对会议研究
9、事项的相关材料、讨论内容、表决情况等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四)贯彻落实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安排,完成交办事项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汇报和分析;(五)从本行整体和全局利益高度审议有关事项,避免局限于部门或局部业务利益;(六)提出加强本行信用风险体系建设的有利政策建议。第五章 申报和审批流程第十七条 报请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应按先审议后审批的程序进行,即先由集体审议,再报有权签批人签批。第十八条 提请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应同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申请报告、调查报告、评审报告、主要财务资料、相关部门意见书等资料。第十九条 提请贷审会审议的事项,遵循我行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审议流程图见附件)
10、第二十条 提请贷审会审议的事项,须先报送秘书处,由秘书处统筹安排报贷审会召集人同意后,方可安排上会审议。第二十一条 各层级有权签批人应在权限内尽责履职,不得超权、越权履行。有权签批人有权否决贷审会审议通过事项;但经贷审会审议否决的事项,有权签批人不能签批同意。第六章 贷审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 贷审会审议事项采取集体审议、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根据授权权限不同,贷审会秘书负责通知权限内的会议召集人,由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应的贷审会委员召开贷审会。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报审部门的申请,决定总行有关部门以及人员列席会议。上会项目中如涉及相关业务部门事项以及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应
11、予以申请回避,以保证表决结果的公平、公正。第二十四条 贷审会议事方式包括:会议、会签两种。(一)会议审批,指以召开贷审会会议形式进行审议事项,实行例会制度,可采取现场和视频两种方式。贷审会例会召开时间由召集人根据需要审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和缓急程度决定,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二)会签审批,指不召开会议讨论,对于临时紧急事项,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可直接采用委员会签审议的方式予以表决,其表决结果与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五条 贷审会秘书处原则上至少于会议前1-2个工作日,将会议讨论事项的相关材料分发予参会委员。会议参与人员对会议材料应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第
12、二十六条 贷审会会议程序如下:(一)总行评审人员陈述审议事项主要内容和审查结论;(二)经营机构调查人员补充情况说明;(三)各委员发表意见、提问、讨论,相关调查人员或列席人员回答提问,答问后,相关调查人员离场;(四)召集人组织委员评议后,综合审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表决或确定表决条件;(五)委员投票表决;(六)秘书统计投票情况,当场唱票并宣布表决结果。第二十七条 贷审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八条 贷审会表决票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再议三种。委员对审议事项表示赞成的,投“同意”票,否则投“不同意”票;委员认为报审材料不足以支持其结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补充材料后,再进行审议和表决的,可投“
13、再议”票。如委员认为“同意”但要附加相关条件的,可在评审表中明确提出具体要求;投“不同意”或“再议”票的,要在评审表中明确提出具体理由和意见。如委员认为“同意”,须在在评审表中明确“同意分支机构意见”或者“同意总行授信审批部意见”,以明晰委员真实的表决意见。第二十九条 付诸表决事项,三人贷审会须三票投“同意”方为通过,五人贷审会须四票“同意”方为通过,七人贷审会则须五票“同意”方为通过。如其中两票(含)“同意”票以上提出重叠性条件或要求的,所提条件或要求必须作为审批结论的补充内容;投“不同意”票数达到参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审批结论为“不同意”;除上述情况以外的投票结果均为“再议”,“不同意”
14、票或“再议”票所提理由均作为审批结论的补充内容。第三十条 经贷审会表决的同一事项,如审批结论为“不同意”或者两次为“再议”的,除项目有重大变化且经主任委员提议外,自最后一次批复日期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提请审议。经贷审会表决的同一事项,如首次审议结论为“不同意”或“再议”的,项目复议时,与会委员原则上应安排原投票委员参加,原与会委员因故请假需经主任委员同意。第三十一条 贷审会会签由贷审会秘书处组织安排,同时负责归纳整理各会签委员的意见,形成会签纪要和审批结论,送召集人签署后,报有权签批人签批。会签委员需要核实情况时,统一通过贷审会秘书处处理;委员在评审表中提出“要求采取会议审议方式”的表决结果时,表
15、决结果视同为“再议”。其他要求与会议审议方式一致。第七章 阅示和批复文书签发第三十二条 经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由贷审会秘书处负责整理参会委员的审议意见,撰写会议纪要和批复文书,并由贷审会秘书处按分级授权报有权审批人签批。第三十四条 阅示。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分层级提交总行分管授信审批副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阅示,其他行领导阅知。具体情况参照银行总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对行领导提出的相关意见,由贷审会秘书处整理归纳后发送给总行相关部室及经办行,并统一将执行结果向行领导反馈。第三十六条 审批中形成的审查报告、会议纪要、委员评审表、批复文书以及其他资料,由贷审会秘书处进
16、行统一整理,每半年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半年的材料统一装订并移交总行信贷业务档案库归档保存。第八章 决议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审批意见办理。业务办理前须先落实前提条件,后办理业务。如需变更,应按权限重新报审。第三十八条 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经营机构在办理后要切实加强检查监督,落实各项贷后管理措施。已办理的相关业务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或出现隐性、显性、重大风险时,须严格执行本行相关贷后(或投后)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银行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四十条 以往管理制度与该规程内容有冲突地方,按本规程
17、内容执行。附件:1. 总行贷审会审议流程图2. 南宁中心贷审会审议流程图3. 贷审会(会签/会议审批)评审表附件1:总行贷审会审议流程图南宁城区分支机构上报的授信业务 (超南宁中心权限)总行授信审批部 3人贷审会审批 (授信审批部负责人召集)7人贷审会 (分管授信审批工作的副行长或授信审批部主要负责人召集)有权审批人根据授权权限不同异地分支机构上报的授信业务5人贷审会 (授信审批部负责人召集) 阅 示附件2:南宁中心贷审会审议流程图 南宁中心3人贷审会(授信审批部主要负责人或南宁中心副主任召集)5人贷审会(授信审批部主要负责人或南宁中心主任召集)有权审批人根据授权权限不同南宁城区分支机构上报的授信业务阅 示附件3:信贷审查委员会(会签/会议审批)评审表 经办行: 编号: 年 期第 号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基本情况会议日期: 年 月 日客户名称: 收文日期: 项目名称: 上报文号: 上报行负责人:上一年授信额度:当前我行信贷余额: 经办行意见:授信审批部意见:以下由贷审会委员独立填写审批结论同意 的结论 贷审会委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不同意或再议的结论贷审会委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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