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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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团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等授信业务。第三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第二章 银团贷款成员第四条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我行依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费用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
2、义务。第五条 依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依据有关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依照银团贷款协议履行相应职责。第六条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有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六)银团会议或银团
3、贷款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款项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0。第八条 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第九条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有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商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沟通协调活动的银行。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以由银团成员协商确定的其他银行担任。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权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第十条 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协议的商定履行代理行职责,主要包括
4、:(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贯彻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更情形进行逐笔登记;(四)依据有关商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依照银团贷款协议商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成员将费用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有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商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账户;(六)依据有关银团贷款协议,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形的监督检查,并定时向银团成员通报;(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
5、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在取得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协议商定尽早通知各银团成员;(八)依据有关银团贷款协议,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九)依据有关银团贷款协议,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沟通协调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十)接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时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第十一条 代理行应当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致使银团权益受损的,银团成员有权依据有关银团贷款协议商定的方式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赔偿有关损失。第十二条 银团参加行是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依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
6、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商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形,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形。第十三条 对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指定担保代理行,由其负责贯彻银团贷款的所有担保及抵(质)押物登记、管理等工作。第三章 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业务流程第十四条 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牵头行发起。牵头行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取得借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委任书,发起筹组银团贷款。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我行可牵头组织银团贷款,为借款人安排融资。(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
7、融资;(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我行资本净额1%的;(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我行资本净额15的;(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第十六条 以我行牵头方式筹组银团贷款的,应优先选择符合我行行业授信政策、具备区域优势的重点项目。鼓励各经营机构推进牵头银团贷款营销推广,深化与客户的合作,提升牵头银团贷款在我行信贷规模中的占比。第十七条 借款人确定由我行任牵头行后,借款人应向我行出具正式的银团贷款委托书。银团贷款委托书应载明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第十八条 我行应依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授信业务有关要求,对借款人或贷费用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
8、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有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第十九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的,可以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一)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二)借款人的基本情形、财务状况;(三)项目的概况及*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资料文件等;(四)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五)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等。第二十条 我行作为牵头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
9、披露借款人的所有真实信息;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应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第二十一条 为提升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贷款资料文件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我行作为牵头行时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有关技术专家负责评估编写关于信息及资料文件资料、出具建议或意见书。第二十二条我行作为牵头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资料文件。银团贷款邀请函是牵头行向其他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出的要约邀请,是牵头行代表借款人、依照列示的主要
10、贷款条件,邀请其他银行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资料文件。第二十三条 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依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借款人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信息未能满足潜在参加行审批要求的,潜在参加行可要求牵头行补充提供有关信息、提出工作建议或者直接进行调查。第二十四条 我行应依据有关潜在参加行实际反馈的情形,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形下,我行可按事先商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的承贷份额。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持与同业在银团贷款方面的友好合作关系,我行可依据有关信贷资源和贷款收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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