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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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保障银行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用于银行凭以核验存款人签发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统称“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样本签章。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卡是指存款人预留印鉴时使用的纸质卡片,是预留印鉴的实物载体。第三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应在开户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结
2、算账户;(三)其他需凭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第四条 办理第三条规定的账户下支付结算业务时,经办柜员应进行验印,即以预留印鉴为准,核验业务凭证签章的真伪。验印以电子验印为主,以手工验印为辅。第五条 电子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借助电子验印系统,通过扫描获取业务凭证签章图像,与系统中存储的预留印鉴电子图像(以下称电子印鉴)进行自动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手工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将业务凭证印章十字折叠,然后与预留印鉴卡上的印章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对存款人预留印鉴进行电子化管理的应用系统。存款人申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注销等业务时,银行
3、应及时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模或登记。预留印鉴建模实行区域集中模式,总行营运作业部和各分行设置预留印鉴建模中心,分别负责区域和各分行管辖区域内营业机构存款人预留印鉴的建模。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七条 办理行内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存款人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第二章 人员岗位管理第八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是预留印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预留印鉴管理及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管理和维护电子验印系统,对分支机构预留印鉴管理和办理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地区营业机构存款人预留印鉴卡的建册、保管和调阅以及预留(变
4、更)印鉴的电子建模和注销;负责本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的日常使用、维护等工作。第十条 分行营运作业部门负责分行辖属营业机构存款人预留印鉴卡的建册、保管和调阅以及预留(变更)印鉴的电子建模和注销;负责本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的日常使用、维护等工作。第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和建模中心应设置印鉴卡保管员岗位。营业机构印鉴卡保管员负责印鉴卡的建册、保管和调阅以及电子印鉴的确认生效,确保印鉴卡的完整、正确、安全。营业机构印鉴卡保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性,不得与账户专管员和开户经办柜员兼岗,但可由派驻营业部经理担任。新增和撤换印鉴卡保管员应及时向上级行会计管理部门报备。开户经办柜员负责办理存款人印鉴的预留、核验、注销业务,并
5、将预留印鉴业务资料及时移交账户专管员,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负责本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的日常使用、维护等工作。账户专管员负责审核存款人印鉴预留、注销业务资料,并对其完整性负责;负责审核存款人印鉴变更业务资料,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复核预留印鉴卡并及时准确提交建模中心和本机构印鉴卡保管员。派驻营业部经理负责预留印鉴业务的审核和授权。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十二条 单位存款人的印鉴由单位存款人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有权签章人的签章组成,有权签章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为单位负责人,下同),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签章人”)。存款人在银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
6、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由申请人提交的预留银行印鉴函确定,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预留银行印鉴函应由所有投资者共同签章确认,其中自然人投资者签名,法人投资者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7、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签名或盖章。第十三条 个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其预留印鉴为该个人(即有权签章人,不得授权他人代理)的签名或盖章,并与个人结算账户名称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保持一致。第十四条 存款人预留或变更印鉴应正确填写印鉴卡。印鉴卡正面要素包括存款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账号、账户性质、印鉴式样及其使用规则、启用日期、印鉴卡编号等。印鉴卡背面右侧为预留印鉴确认章,即单位存款人公章或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签章及证件号码,用以确认存款人印鉴预留或变更真实有效。当印鉴变更时,还须在印鉴卡背面左侧加盖变更前原印鉴式样。第十五条 单位存款人
8、预留印鉴中有权签章人的签章可以为一个或多个。当预留多个有权签章人签章时,存款人可与开户行约定不同有权签章人签章(单个或组合)对应的业务权限,但必须向开户行提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预留印鉴使用规则,并在预留印鉴卡上注明。否则,银行将所有有权签章人签章均视为存款人预留印鉴的共同组成部分。第十六条 存款人印鉴中的各类印章应使用不易变形的材料刻制,不得使用原子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在印鉴卡上盖章必须使用红色印泥,清晰易辨。印鉴的启用日期不得早于账户的开立日期。印鉴卡的所有记载事项必须清晰,不得更改或涂改,更改或涂改的印鉴卡按作废处理。第十七条 原则上不接受签名作为预留印鉴。只有具备手签字审核能力的
9、营业机构,才可以接收签名作为预留印鉴。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预留印鉴使用规则审核、办理存款人委托的各项业务。印鉴卡应作为重要物品妥善保管,保管期限应与开户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致。第十九条 印鉴卡交接、传递应办理签收手续。账户专管员向印鉴卡保管员移交印鉴卡时,应与派驻营业部经理共同将印鉴卡在印鉴簿中签章双封;经办柜员或账户专管员向印鉴卡保管员提取或调用印鉴卡时,应查看印鉴卡双封状况,如有破损,应由印鉴卡保管员说明情况,经账户专管员核实印鉴卡有效性、派驻营业部经理审批后办理交接。银行内部人员不能代存款人申请办理预留及变更印鉴等业务,非印鉴业务经办人不得与存款人交接印鉴卡。第四章 印鉴的预留第二十
10、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第三条所列账户时,除按规定提供开户资料外,还应向开户行预留印鉴,提供以下资料:(一)填写正确的印鉴卡一式三份;(二)法定代表人和有权签章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三)有权签章人为代理签章人的,还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印鉴签章授权书。第二十一条 开户经办柜员受理印鉴预留业务时,针对印鉴卡应审查以下内容:(一)印鉴卡是否为三份,每份卡片上存款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支行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启用日期等内容是否一致,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字迹是否清晰;(二)印鉴卡上签章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各条规定,加盖印章的印油是否浓淡适宜,所有印章的字体及边框是否清
11、晰可辨,是否盖在指定位置,印章是否重印;(三)印鉴卡片是否为我行统一印制;印鉴卡片是否平整、光滑。第二十二条 若单位存款人预留一个以上有权签章人的签章,并规定不同有权签章人签章(单个或组合)所对应的业务权限,存款人应出具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预留印鉴使用规则,并在印鉴卡上注明各有权签章人签章或其组合所对应的业务类型或业务限额。第二十三条 存款人为单位的,开户经办柜员应使用手工验印方法,对其提交的三份印鉴卡背面右侧的单位公章与开户申请书、印鉴签章授权书、预留印鉴使用规则等相关资料上加盖的单位公章进行一致性核对。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中的姓名、印鉴签章授权书上法定代表人签章名称、开
12、户资料中法定代表人姓名进行一致性核对。存款人为个人的,也应进行签章一致性核对。印鉴卡和开户资料审查无误,注明核对情况并签章确认后,提请派驻营业部经理审核。第二十四条 派驻营业部经理根据第三章各条规定和账户管理规定审核开户资料和印鉴卡。审核无误后,在三份印鉴卡和相关资料上签章确认,开户经办柜员即可办理开户。第二十五条 开户经办柜员开立账户并在三份印鉴卡上填写账号后,派驻营业部经理和开户经办柜员应同时在留存银行的两份卡片上加盖个人名章骑缝章,一份印鉴卡(含预留印鉴使用规则)连同开户资料交账户专管员,一份印鉴卡(含预留印鉴使用规则)交印鉴卡保管员。另一份印鉴卡退回存款人。第二十六条 账户专管员审核开
13、户资料和印鉴卡无误后,填列预留印鉴卡交接清单,加盖公章后,连同一份印鉴卡最迟于印鉴启用日前一日送建模中心建模。第二十七条 印鉴建模完成后、印鉴卡启用日期前,开户行印鉴卡保管员应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将保管的预留印鉴卡与电子印鉴比对核验,确认后电子印鉴正式生效。第五章 印鉴卡的保管第二十八条 营业机构印鉴卡保管员接收印鉴卡后,应立即按账号顺序或开户时间顺序存放于专用印鉴簿,并当场提请账户专管员和派驻营业部经理双封。印鉴簿应存放于保险柜或铁皮柜上锁妥善保管。第二十九条 建模中心完成印鉴卡电子建模后,建模中心印鉴卡保管员和主管人员应立即将印鉴卡按机构和账号顺序分类存放于专用印鉴簿并双封,置于印鉴库妥善保管
14、。第三十条 印鉴卡保管员不得随意将保管的印鉴卡(簿)提供他人调阅使用。但在以下情况下,印鉴卡(簿)可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调阅使用。(一)因电子验印系统故障等原因,电子验印不成功并需手工验印;(二)存款人变更和注销预留印鉴;(三)接受预留印鉴业务检查督导;(四)其它经主管柜员批准的情况。 印鉴卡调阅使用时应在印鉴卡保管员视线且在监控录像范围内。非保管人员原则上不得直接接触印鉴簿。第三十一条 印鉴卡保管员因岗位变动、轮班、休假等原因离岗时,应办理印鉴簿(库)的交接手续,登记重要物品交接和保管登记簿,并注明印鉴卡(簿)数量;接收人应认真清点印鉴卡(簿)数量及其双封状况;交接时由派驻营业部经理监交。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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