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尾箱交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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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尾箱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尾箱交接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确保现金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xx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以下简称穗保)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尾箱交接是指我行金库中心、营业网点、及负责我行离行ATM机外包服务的单位,与负责我行尾箱押运的穗保之间因现金领介、柜员尾箱寄库而产生的尾箱交接。第三条 尾箱由总行统一设计样式、规格、标识,招标确定厂家和价格,由支行自行采购。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地区的营业网点和机构,各分行应根据当地人行和押运公司要求,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制度,并报总行营运作业部备案。第
2、二章 尾箱管理的主要任务及原则第五条 尾箱管理的主要任务:妥善处理现金尾箱保管、调运和寄库;加强现金尾箱交接的安全防控工作。第六条 尾箱管理的原则: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第三章 尾箱数量以及重量的限定第七条 寄存业务尾箱数量限定(一)日均存款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尾箱限定数为10个。(二)日均存款在8亿元(含)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尾箱限定数为8个。(三)日均存款在6亿元(含)人民币至8亿元人民币的,尾箱限定数为7个。(四)日均存款在4亿元(含)人民币至6亿元人民币的,尾箱限定数为6个。(五)日均存款在4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尾箱限定数为5个。(六)新开设的营业网点,尾箱限
3、定数为5个。之后,按上述日均存款对应的限定标准执行。第八条 上述日均存款数以网点连续三个季度累计日均存款实际数计算。第九条 由于穗保对各商业银行尾箱寄存所需体积设有统一的限制标准,因此支行必须严格控制尾箱数量,不能超出限定数。如果支行因日均存款实际数增加或者业务发展需要而增加寄存尾箱数,按照“支行管理行总行”的文件流转模式执行。支行在xx银行办公自动化(OA)系统向管理行提交增加尾箱的申请,经管理行审核同意后报总行审批。第十条 如果支行临时收取大量现金,需要增加寄存尾箱数量的,支行报管理行审批同意后,再上报总行营运作业部,营运作业部审核确认并在取得穗保同意的前提下给予回复。如果因此而发生寄库费
4、用的增加,由支行负责支付。第十一条 尾箱重量限定。根据穗保与我行签订的银行押运业务合同书规定,每个交接寄存的尾箱总重量不得超过25公斤。第四章 尾箱交接的操作规程第十二条 尾箱锁头封签的要求:必须双人双锁,锁头呈十字状缠纱条,锁身二侧及锁眼加盖经手人印章,外加透明胶纸。第十三条 尾箱交付的操作(一)在摄像枪的监控下,要做到“三双”:双人复核、双人封锁和双人签章。(二)交付前,将需寄存到穗保的尾箱统一放置到手推车上(如果由于交接场地限制而不便直接放置在手推车,则将寄存尾箱堆积在一起,这样做可避免寄存尾箱的遗漏而忘记交付),然后再次查看交存的尾箱数量是否准确、封签是否完整。(三)核对押运车辆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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